河套学院党总支民主生活会实施办法

发布者:党委组织部发布时间:2018-05-16

河套学院党总支民主生活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健全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加强党内监督和领导班子建设,保证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正常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关于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民主生活会以党总支为单位进行,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年底进行。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必须报经学院党委同意,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三条  参加党总支民主生活会的人员为总支委员及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根据民主生活会的内容需要,可邀请非党同级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各党总支的领导干部都应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既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党总支的民主生活会。

第四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贯彻整风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实事求是,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严肃认真提意见,满腔热情帮同志,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五条  民主生活会的主题,一般由学院党委统一确定。民主生活会的日期和主题,要事先通知应到会人员做好准备,并提前报告学院党委组织部,以便院党委派人参加,进行指导。学院党委组织部和纪委要协助各党总支的民主生活会,并对问题比较突出的部门的民主生活会加强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围绕主题,就以下基本内容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一)遵守党章,坚定理想信念,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党中央权威的情况。

(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

(三)正确行使权力,履职尽责、积极作为,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反对特权、秉公用权的情况。

(四)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

(五)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站稳人民立场,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六)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七)其它重要问题。

受到诫勉谈话的,应当说明整改情况。

第七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和党的创新理论以及有关文件,提高思想认识,把握标准要求。

(二)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于会前转告出席人员,或在会上通报。

(三)领导班子成员、党员领导干部之间互相谈心谈话,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并与分管科室的主要负责人谈心,也应当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四)领导干部个人要针对会议议题和内容,结合自己的实际认真撰写发言提纲,查摆问题,进行党性分析,提出整改措施。个人发言提纲应当自己动手撰写,并按规定说明个人有关事项。

第八条  民主生活会由各党总支书记召集和主持,书记因故不能主持的应委托其他党员领导干部主持。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通报上一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本次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情况。

(二)党总支书记代表领导班子作对照检查。

(三)总支委员逐一进行对照检查,作自我批评,其他成员对其提出批评意见。

(四)党总支书记总结会议情况,提出整改工作要求。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因病或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要事先请假获准。应当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议的情况和批评意见要在会后由党总支书记负责转告缺席人员。

第十条  民主生活会列席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确定。列席民主生活会的有关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意见。

第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要围绕重点议题来进行,开展积极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发言内容要集中,查摆问题要具体,要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自我批评应当联系实际、针对问题、触及思想。相互批评应当开诚布公指出问题,防止以工作建议代替批评意见。对待批评应当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搞无原则纷争,也不搞一团和气。对于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和反映出的问题,要分门别类,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该做出及时处理的,要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属于违纪违法的交由有关部门查处。

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具体意见,不得随意散布。

第十二条  各党总支民主生活会后一周内,要向学院党委组织部报送会议情况报告,主要内容是民主生活会的基本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查摆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等。并要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民主生活会的情况,以便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每年对各党总支民主生活会的情况通报一次。对于未经同意而不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或民主生活会没有解决突出问题, 干部群众意见大的党总支要提出批评,责成限期纠正;对于无故不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要给予批评教育和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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