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套学院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发布者:党委组织部发布时间:2018-05-08

河套学院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扬民主,加强对学院内干部选拔聘任工作的监督,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避免用人失察失误,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拟提拔担任处级、科级职务的干部,在学院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条  任前公示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任前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政治面貌、出生年月、籍贯、学历学位、现任职务等自然情况和工作简历。

(二)拟任职务。

(三)公示发布单位及受理群众意见的意见箱、接待地点、联系人电话号码及通讯地址等。

第五条  任前公示可采取发公示通知或会议公示、张榜公示等形式。

第六条  任前公示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院党委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后,对拟聘任人选以一定方式予以公示;

(二)党委组织部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学院纪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党员群众的信访举报和问题反映;

(三)党委组织部召集纪检监察处等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

(四)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向学院党委反映,决定是否实施对干部的任用。

第七条  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访、来函、电话等形式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对所反映的问题应提供可供调查的证明人以及其它有关线索。受理部门要对反映问题者和所反映的问题严格保密。

第八条  党委组织部对在公示期满前群众的反映意见,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清或确有问题需进一步查证的,组织部应及时向党委(党组)提出暂缓任命或调整任职的建议。涉及违反党纪国法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河套大学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废止。

                                                    201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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