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套学院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制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党委组织部发布时间:2018-04-18

河套学院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充分调动各级各类干部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制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处级干部、科级干部,重点是处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  干部教育学时制是把干部参加的培训折算成可量化的学时,对干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登记管理的办法。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包括脱产培训学时、党委中心组学习学时、网络培训学时、在职自学学时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单位业务知识培训、讲座、报告会等其他培训学时。

第四条  学时用于衡量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计量方式以学习时间为准,每半天计4学时(一般以45分钟计1学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处级领导干部应当每5年参加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累计3个月或者550学时以上的培训;其他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参加网络培训学时每年累计不少于50学时。    

第五条  在职自学学时,主要是通过自学党报、党刊、全国干部教育培训教材、单位指定教材、业务知识书籍及其他途径获得。以学习笔记、心得体会、调研报告字数为计算依据,每1000字计4学时。

第六条  领导干部上讲台为干部讲课,作为奖励学时记入干部个人总学时,每讲授45分钟计4学时。

第七条 干部学时按照干部参加的培训方式分别认定。

脱产培训学时的认定,在干部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寄送的《学员鉴定表》为依据。

党委中心组学习学时、网络培训学时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单位业务知识培训、讲座、报告会等其他培训学时的认定,由主办单位和学院组织部负责实施。

干部在职自学学时认定,由学院组织部负责实施。

第八条  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完成情况可以作为干部年度考核、任职、晋级的一项重要内容。干部提任考察时,组织部门须对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进行考察。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学时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提拔担任处级干部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担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担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第九条  采取欺骗、瞒报、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学时,一经查实,当年学时以零分计算,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  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登记备案,推行全区统一的干部教育培训电子档案。学院组织部负责全院处级干部的学时登记;各分党校负责各自科级干部的学时登记。

第十一条  每年12月10日前,由干部个人填写《干部教育培训学时登记表》。由学院组织部和分党校进行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干部教育培训学时登记表


上一条:关于举办“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党性教育培训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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