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大办发[2004]17号
关于印发《河套大学教职工考勤制度(试行)》的
通 知
各部门:
2004年10月10日,河套大学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了《河套大学教职工考勤制度(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考勤制度 印发 通知
河套大学办公室 2004年10月10日印发
共印50份
河套大学教职工考勤制度(试行)
为了加强管理,严肃校纪校风,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权限及职责
1.实行学校、环节部门两级管理,强化环节部门的管理职能。
2.各环节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工作性质,制定各级各类岗位职责和考核办法。
3.教职工的出勤情况以部门为单位,每日严格考勤。各部门应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考勤工作,加强管理。
4.各环节部门每月底填报一次教职工出勤情况,报校人事处,并对此工作认真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对部门通报批评,直至行政、经济处罚。
5.组织部、人事处不定期督促检查各环节部门执行劳动纪律的情况;教务处负责考核教学工作完成情况。
二、工作制度
1.副科(含副科)以上干部、非教学人员实行坐班制。
2.专任教师实行不坐班制,除完成教学任务必须参加学校会议及政治、业务学习,完成学校、部门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和假期教学任务,否则按旷工对待。
三、请假制度
1.全校教职工要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有病、有事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2.探亲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需延长假期时,按批准程序批准后视为请假。
3.请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到期不销假,按旷工对待。
4.请假须以请假条为依据。本人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请假手续,可通过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请假条应及时交人事处。
5.请假的审批权限:
科级(含科级)以下干部职工、专任教师请假,一周以内,由部门领导批准;一周以上,二周以内,由分管校领导批准;两周以上,由书记、校长批准。请假人的工作任务由本部门协调完成。
部门负责人请假(包括公假),三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三天由书记、校长批准,履行请假手续后,请假条应及时交组织部。
校级领导请假,书记、校长按市委、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副书记、副校长向书记、校长请假。
6.教职工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自治区人事厅(内薪字[1999]第19号)下发的文件执行。
四、奖惩制度
1.教职工迟到或早退一次扣除当月津贴50元。
2.病、事假一天扣月津贴5元;一个月累计病、事假10天,扣半月津贴;一个月累计病、事假10天(含10天)以上扣全月津贴;病、事假累计超过20天(含20天)以上,扣除一个季度岗位津贴;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扣除年度岗位津贴,并取消该年度任何评优资格。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假除外。
3.无故缺席学校或处室召开的会议及重要活动,按旷工对待。凡无故不在岗,均以旷工对待。
4.行政后勤人员无故旷工一天扣除当月津贴;教师旷课一节扣除金额50元。对旷工累计达到三天者,扣除年度奖金,列为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次;连续旷工达到二周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5.受校级以上通报批评者,扣发一个月岗位津贴。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从处分之日起计算,停发一年岗位津贴,并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执行。
7.教师未经主管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停课、调课、找人代课,否则按旷工对待。
8.教职工不得在工作时间(工会组织活动除外)内,无故离岗、干私活、打麻将、玩扑克、酗酒等,发现一次罚款50元。
9.对少数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值班,可在不增加编制的情况下,由本单位安排轮休,但休息时间最长不超过加班或值班的时间,对发给加班费的人员不安排轮休。
五、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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