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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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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21 号)及其它有关规定,在《河套大学学生管理实施细则》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套大学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违犯校纪校规的学生应本着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予以合理的处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分别处理,合并执行;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视情况分别处理。 第五条 对违犯法律法规的学生,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根据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章 违纪行为与处理 第六条 对违犯校纪校规的学生,根据违纪行为性质与情节轻重,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以下处分: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记过; 4 、留校察看; 5 、开除学籍。 第七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限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留校察看期间,无违纪行为、表现良好者,期满后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间,表现不良者或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解除留校察看,由本人提出申请,班委会、班主任、院(部、系)提出意见,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提请主管校长批准。 解除留校察看不是撤销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理: 1 、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者; 2 、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者; 3 、联络校外人员违反本办法者; 4 、曾经违纪经教育不改又重犯者; 5 、违纪主观恶意较大者; 6 、威胁、利诱或打击报复者; 7 、其它应予从重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1 、情节特别轻微者; 2 、主动承认错误、认识深刻及时改正并积极配合学校违纪处理工作者; 3 、受其他人胁迫或诱骗者; 4 、其它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情形者。 第十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公安部门、司法部门或其它行政执法部门处罚者,学校给予下列处分: 1 、触犯法律,构成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受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拘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受拘留以下处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 、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情节轻微,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不予处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社会公德、影响公共秩序、败坏社会风气,有损大学生和学校形象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下列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1 、有滋扰、侮辱、诽谤、偷窃、猥亵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 、传看、传阅、复制、传播、出租、制作淫秽书画、淫秽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参与国家明令禁止的不健康娱乐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 、学生宿舍异性同宿、公共场所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提供条件、多次赌博屡教不改或赌资较大者,没收赌资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盗窃、诈骗或以其它非法方式侵犯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 、作案价值在立案标准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2 、作案价值在立案标准以上定罪标准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 、作案价值在定罪标准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公私财物或他人人身权益者,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赔礼道歉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下列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1 、破坏消防设施、擅自修改、涂抹或移动消防标志,谎报险情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 、携带、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或具有放射性物品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 、损坏、移动交通标志或设拖等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 、破坏水电设施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 、破坏校园公共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迅线路或设备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 、损毁图书馆、阅览室的书籍、报刊、杂志等资料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 、违反学校有关教学、实验或实习操作规程以及社会实践要求的,给公私财物或他人人身造成损害者,经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9 、破坏学校财物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扰乱校园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 、学校禁止学生饮酒。酗酒、哄闹扰乱校园秩序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引起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 、参加活动故意拥挤、起哄未造成事故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 、煽动、组织聚众闹事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 、妨碍老师或有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处分;具有威胁报复情节或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 、未按规定擅自以社团协会名义开展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 、未经审批擅自举行跨校活动、非法游行或集会的组织者及发挥重要作用或不良影响的参加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 、非法出版、散发、传播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的责任人,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具有人身攻击、内容反动或造谣惑众等情节者,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 、乱涂、乱画、乱张贴、乱挂放或其它故意破坏学校环境卫生者,视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9 、参与非法组织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活动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0 、编制传播破坏性、欺诈性信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1 、不尊重他人、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2 、在校内组织或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 , 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3 、在校内宿舍、教室、图书馆等禁区抽烟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非法经营或其它侵犯公私权益者,除依法上缴非法所得、赔偿损失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1 、擅自举办募捐、非法经商活动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2 、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奖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酬金、助学贷款、贷学金、困难补助等其它有关公私财物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 、私自转让、使用学校科技成果、他人科技成果或自己职务技术成果者,经有关单位估价后,比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进行处理。 4 、剽窃他人智力成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 、泄露学校科技成果、他人科技成果或自己职务技术成果及其有关指标、资料等技术秘密,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1 、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2 、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3 、制造噪音,给他人正常的学习生活造成影响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4 、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相关规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 、饲养宠物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6 、擅自夜不归宿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7 、擅自外出租房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8 、其他扰乱学校宿舍正常管理秩序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讯等技术手段违纪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1 、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讯等技术手段盗窃或骗取财产、服务及有价值的数据者,比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进行处理。 2 、篡改、删除、增加或其它破坏集体或他人数据库、应用程序以及其它计算机软硬件系统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 、制造、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 、其它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讯等技术手段违纪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于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1 、寻衅滋事、挑起事端但未动手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动手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 、先动手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3 、参与打架但未动手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参与打架动手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 、打人造成轻微伤害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5 、打人造成严重伤害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 、纠集校内外人员打架,未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受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者造成他人伤害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 、持械打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9 、为打人提供凶器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0 、预谋策划打架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动手打人或打架若出现一方或双方身体遭受伤害情形的,除纪律处分外,应对被害人的损害给予相应的赔偿;受害人或其他有过错者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十学时者(擅自离校每天按 6 学时计、节假日除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 旷课 10 — 19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 、旷课 20 — 29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 旷课 30 — 39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 、 旷课 40 — 49 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 、 旷课 50 学时(含 50 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考试(含考查、测验)作弊或考试违纪的,按《河套大学关于考试作弊(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相近条款处理。 第三章 违纪处理程序 (一)调查取证 第二十四条 违纪事件发生后,各院部系或学校有关部门应及时完成调查取证工作。有关违反治安秩序的违纪事件,由学校保卫部门调查取征;一般性学生违纪事件由相应院(系)调查取证;跨院、部、系的学生打架纠纷应先由相关院、部、系积极协商调查取证,协商不成的,由保卫处主持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调查人员应注意保护被调查人员的隐私和相关权益。调查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第二十六条 调查应首先了解事件发生的事由、时间、地点、场所等基本情况;要特别对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因果关系、情节和是否有危害及危害程度进行认真调查询问。 第二十七条 调查人员应做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第二十八条 院(系)、有关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注意收集证据,注明证据的来源和出处,并注意证据的保存。 (二)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九条 院部系或其他有关部门查清事实后,认为应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的,要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三十条 院部系向学生工作处报送如下材料: 1 、当事人本人签字的陈述材料; 2 、当事人签名的检讨书; 3 、证据材料; 4 、院部系领导签字、加盖公章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院部系及有关部门应充分听取拟被处分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二条 处分的审批程序: 1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院、部、系核实学生违纪事实无误后,召开院部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根据本办法做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处理决定生效。 2 、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院部系核实学生违纪事实无误后,召开院部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根据本办法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由主管校领导签发,处理决定生效。 3 、给予学生 开除学籍处分的,由院部系核实学生违纪事实无误后,召开院部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根据本办法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校长签发,处理决定生效。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下列事项: 1 、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号等基本情况; 2 、认定的违纪事实; 3 、处分理由和根据; 4 、处分决定; 5 、被处分学生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6 、决定单位的印章及决定日期。 第三十四条 依据不同情形,对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分别停发或取消两个月、四个月、六个月、察看期间的助学金及本学年的评奖推优资格。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处分决定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三)听证 听证遵照《河套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并执行以下规定。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的,院部系应书面告知学生有申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力。学生要求召开听证会的,应在学校告知后五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力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的要求;在规定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三十七条 听证会依照下列要求进行: 1 、院部系应当在听证的三日前,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拟被处分的学生,由拟被处分的学生在通知送达回证上签字。 2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3 、听证由学校指定的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并在听证会召开前提交委托授权书。 5 、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规违纪的事实、证据和处分的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并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6 、当事人应遵守会场纪律,尊重听证主持人。 7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8 、听证结束后,学校根据听证笔录,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分决定 。 (四)送达 第三十八条 处分决定书应直接送达本人,由本人签收。 第三十九条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处分决定由院部系负责通知其家长。 (五)申诉 申诉遵照《河套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并执行以下规定。 第四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受违纪处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者应主动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对接受本校教育的其他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套大学学生违法处分条例》同时废止。已按原《河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作出的处理决定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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