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套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河套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一、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我校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化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三、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四、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五、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未持证件的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方可进入学校。

六、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七、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八、依照本规定之第 5 、 6 、 7 条的规定进入学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对违反本规定之第 5 、 6 、 7 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处报告,学校保卫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九、教职员工要教育子女遵守学校规定禁止到教学区打闹、骑车乱跑。

十、进入校园内的自行车,摩托车整齐放入车棚内或指定地点,违者处以罚款。

十一、全校师生员工都要爱护校园内的树木花草和公工设施,严禁攀折损坏,违者将按规定赔偿,故意损坏者,从重处罚。

十二、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报请公寓科许可并进行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违反前款规定的,公寓科可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

十三、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构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四、在校内举行集会、演讲、讲座、报告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 3 天前向学生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生处在举行前半天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集会、讲演、讲座、报告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十五、除学校根据需要组织较大型文艺表演与舞会外,其它各部(系)、班不准擅自在教室内举办舞会,如 遇特殊原因需举办者,写申请经部(系)领导批准,并事先向保卫处报告。举办舞会的单位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搞好组织工作,切实维持好秩序。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准邀请校外人员进校参加舞会。学校举办的各种舞会,原则上晚上十一点前必须结束。在室内的舞会灯光不宜太暗,严禁在灯管上包纸以防火灾。

十六、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安排进行教学、 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十七、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生处团委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十八、违反本规定之 13 、 14 、 15 、 16 、 17 条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损害国家财产的,学校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十九、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执行学校的作息时间,遵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规定,不准向学生销售含有酒精的饮品及违禁商品。

违反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二十、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师生员工对学校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 30 天作出处理决定。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一、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二十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二十三、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二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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