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河套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
|
河套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提出复查的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册的全日制学生(其他类学生参照执行)。 第四条 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要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六条 委员会工作职责 1、接受学生的申诉; 2、调查取证; 4、拟定申诉复查决定书; 5、送达文书; 6、管理申诉材料; 7、其他有关事情。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的,须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受理。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2、对学生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犯的决议; 3、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可以提起申诉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有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要求填写的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4、申诉人签名。 第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符合申诉条件的,当日起处理,并告知申诉人; 2、不符合受案范围的,经主任同意后告知申诉人; 3、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接到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马上召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成员,研究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二条 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委员会对申诉的审议采取集体讨论和不公开的方式进行,审议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申诉的决议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票数要超过出席会议委员的2/3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能委托代替。 第十四条 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证据不足或者处理不当的,应该变更原处理决定; 3、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处理决定,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要在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给申诉人。并告知申诉人如不服学校的申诉处理决定,可在接到学校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六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关于听证会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处理学生申诉的过程中可举行案件调查听证会。听证会主持人由学校指定的人员担任。 第十九条 听证会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会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会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会参加人; (4)接受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会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听证会主持人在听证会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辨权。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可采用公开和不公开的方式。涉及申诉人隐私的申诉案件,资料应予保密。 第二十二条 参加听证会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会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会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会纪律。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案由; (2)申诉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明材料; (4)经听证会主持人允许,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五条 听证会记录员应当将听证会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会主持人和听证会记录员签名。听证会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审阅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会主持人应当主持撰写听证报告,并于两天内将听证报告提交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同一事件的申诉只限一次。 第二十八条 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学校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