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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套大学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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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套大学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入学与注册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必须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严格学籍管理。在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中,坚持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材施教,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使其在德、智、体诸方面生动活泼地发展,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现对我校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的,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德、智、体情况进行复查。经过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三个月内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指定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下学年开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经补考及格的课程,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 第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采用百分制,考查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计分。补考成绩只采用及格不及格记分。 考试成绩的评分,以期末考试或课程结束考试为主,另外可参照平时作业、测验、实验等综合评定。考查成绩的评分,依据学生平时听课、作业、实验、实习、课堂讨论和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 第六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因身体情况(主要是心、肝、肺等疾病)不宜参加正常活动者,经医院诊断并经学校医务室复查,可参加体育教学开设的体疗课。体疗学生的考试成绩,经教师评定合格后,记为 60 分。参加体疗班的学生不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第七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应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八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一学期缺课,未完成作业和实验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作业和实验总数之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第九条 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每学期考试课程不超过五门(不包括体育课)。 期末考试期间,考生因突然患病,因病住院等特殊情况而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学校医务室的诊断证明(在外就医的必须附学校医务室的复查证明),经批准后,可以缓考。允许其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完成考试,其成绩按正常考试评定。经同意缓考的课程,缓考者不及格不予正常补考。 学生学期不及格的考试、考查课程,补考必须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完成。 第十条 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生德育考核试行办法》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升级与留级、降级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升级、留级、降级制度。 第十二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三条 一学期有三门考试课程或考试、考查四门不及格者,不予补考,直接留、降级。经过补考,学期或学年累计有两门考试课程或考试、考查三门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一年级学生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第十四条 学生留(降)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应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均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三)公共体育课不及格,可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十五条 学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达到 70 分或中以上(含 70 分或中)课程,经教务处批准,可允许部分课程免学。对学有余力的学生,学校视其情况,经教务处批准准予学习部分后续课程,经考核及格的,学习成绩计入记分册,以后可以免修;考核不及格的,不补考,也不计入不及格课程门数,以后重修。 第十六条 留(降)级的学生,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作如下处理: (一)视情况调到其它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 (二)如无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可准予随原年级试读一年,试读期间如又出现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退学门数,作退学处理。如在试读期间无不及格课程,可升级、原不及格课程在毕业前允许再补考一次。 对休(停)学期满,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也可参照本条处理。 转专业和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许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由所在系(专业)推荐,经转入系(专业)考核证实,转入系(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需转入其他院校者,由转出学校推荐,由转入学校考核证实,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学别的专业的学习者; (三)学校认为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 (三)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四)师范类转入其它学校者,非师范专业转入师范类专业者; (五)录取时的报考专业类别与拟转入专业类别属不同专业类别者; (六)从普通高中毕业生中录取的学生和从中职毕业生中录取的学生不能互转; (七)无正当理由。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须由系主任提出,所在系(专业)推荐,拟转入系(专业)审核同意,由学校教务处审批。 (二)学生在本自治区范围内转学,须转出学校推荐,由转入学校认真研究,审核同意,并报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和备案。 (三)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转出学校推荐,经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和学校,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 (四)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休学期间停发奖学金;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间,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复学后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三)要求复学的学生,由学校进行政治审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停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 退 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有三门考试课程或考试、考查四门不及格者(不予补考); (二)经过补考,各学期累计四门以上(含四门)课程不及格者; (三)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四)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期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五)休学、停学期满不办理手续者; (六)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七)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八)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九)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十)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一学期旷课超过 50 学时,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 退学学生,由学校审批。 第二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在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或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学校对退学的学生,应限期离校。 第三十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一条 鉴定与考勤 (一)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的考察,主要采取鉴定的办法。学生每学期作一次个人小结和鉴定。对个别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二)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自习、早操、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三)学生请病假必须持本校医务室医生的证明,向班主任请假。除极特殊紧急情况外,学生在上课中不准请事假。 (四)学生迟到或早退二次,以旷课一学时论。 (五)学生无故不参加规定的集体劳动,每一天按旷课 6 学时计。学生考勤,由班长或班委负责。每日登记缺课名单。每周由班主任签字后上交院、部、系,各院、部、系统计汇总后上报教务处,对达到旷课标准,各院、部、系与教务处应及时做出处理,并上报学校有关领导。 学生因故请假,必须写书面假条,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内由各院、部、系批准;七天以内由教务处批准;七天以上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三十二条 纪律 (一)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 (二)应当自觉遵守《河套大学学生行为准则》及各项规章制度。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干部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设置不同等级的奖学金。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件: 优秀学生一等奖:德育考核成绩为优秀,智育一学期重点科目考试成绩平均 90 分以上(含 90 分),一般科目平均成绩 85 分以上,体育课成绩为优。奖学金金额 400 元。 优秀学生二等奖:德育考核成绩为优良,智育一学期重点科目考试成绩平均 85 分以上(含 85 分),一般科目为 80 分以上,体育课成绩为优。奖学金金额 200 元。 (二)评选办法: 奖学金按学年评定。一等奖的比例为 3% 。二等奖为 7% 。 第三十五条 由学校组织参加的各种校外比赛获奖者,学校将酌情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根据优良学风班级、文明宿舍和文明教室评定条件,每学期评定优良学风班级、文明宿舍和文明教室,并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七条 凡在抢救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维护社会治安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可报请上级领导机关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八条 优秀学生和受到奖励的学生事迹材料载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者则勒令退学或开除。 第四十一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要进行说服教育,处理时持慎重态度,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做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载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除。 第四十四条 开除学籍的不发给学历证明。 毕 业 第四十五条 学业生毕业时从德、智、体三方面作全面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 第四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修完或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生历年如有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规定留、降级或退学课程门数者),毕业前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不再补考,毕业时发给结业证书,不及格的课程在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补考一次,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再补考。 第四十九条 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由学校出具毕业证明。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以往规定如有与本办法不符之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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