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严格干部选拔任用纪律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近日制定的《落实廉政责任制,切实防止干部选拔任用中几个突出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凡是给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干部送钱或者其他贵重财物的,一律按‘买官’对待,属于‘买官’的,一律先免去职务,再依据规定处理。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干部收受金钱或者其他贵重财物的,一律按‘卖官’对待,严肃查处。”
《意见》规定,凡是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活动的,一经查实,已经提拔的要从领导岗位上撤下来,情节严重的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对“跑官要官”的干部,要严格批评教育,并且不能提拔,在重要岗位上的必须调整;已经提拔的要坚决撤下来,“跑官要官”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意见》强调,凡是“带病提拔”的干部,都要核实其选拔任用过程,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年度核查制度,对当年查处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要认真组织核查。所谓“带病提拔”,是指在处分影响期内提拔的;举报不断、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未能搞清楚而提拔的;本地区本部门发生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本人负有责任而提拔的;违法违纪行为是在提拔前发生的等情况。凡是本地区本部门在用人上发生严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的,要追究该地区该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意见》要求,只要是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就要听取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的意见;只要是决定提拔使用的干部,都要严格按规定公示,实行试用期制度;只要是拟提拔的考察对象,都要在本地区和近年工作过的地区的干部群众中公告,公告期间反映出的问题,要请纪检监察机关帮助共同核实。只要是拟提拔的考察对象,都要对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近亲属的从业情况进行了解,对其利用职权经商办企业谋取非法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私人财产数额巨大且来源不明的,暂不予提拔;只要是新提拔的干部和试用期满的干部,都要进行任职和转正谈话,请纪检机关参加,将其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表现和存在的问题作为主要内容;只要是在岗干部有重要举报或者发现行为不检点的,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就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对其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另外,也可以进行函询回复;只要发现有违纪线索、不宜继续从事现岗位工作的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和在用人上作风不正的,都要从该工作岗位上调整下来,视情况作出适当安排,同时进行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