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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划分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
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0〕32号

 

 

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46号)精神,现就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从基本区情出发,根据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特点,遵循教育规律,抓紧形成中央领导、合理授权、系统完整、科学规范、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的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自治区和盟市财政关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在明确中央在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上的决定权基础上,落实自治区与盟市按规定履行教育领域财政事权的责任,充分调动盟市及以下政府因地制宜发展区域内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坚持科学规范,清晰划分权责。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科学确定政府提供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合理划分各级各类教育领域相关公共服务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部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根据受益范围、影响程度等,按具体事项进一步细化,做到边界清晰规范。

——坚持突出重点,守住保障底线。按照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的要求,以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为重点,适度加强自治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强化地方政府分级负责机制,落实国家基础标准(含基准定额等,下同),加快推进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坚持分类施策,平稳推进改革。在保持现行财政教育政策体系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加强与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协调,兼顾当前与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合理把握改革的时机、节奏和力度。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明确改革方向,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适时调整完善。

三、主要内容

按照上述总体要求和教育工作特点,将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含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三个方面。

(一)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总体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细化,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校舍安全、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明确自治区与盟市财政分档负担比例,自治区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支持。

自治区与盟市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其中,第一档包括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5个市,自治区分担30%,各市分担70%;第二档包括包头市、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4个盟市,自治区分担50%,各盟市分担50%;第三档包括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5个盟市,自治区分担70%,各盟市分担30%。

1.公用经费保障。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高民族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国家基础标准内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及自治区已出台的公用经费保障相关政策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第一档3∶7、第二档5∶5、第三档7∶3进行分担。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5∶5分担,地方分担的50%部分及自治区已出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相关政策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第一档3∶7、第二档5∶5、第三档7∶3进行分担。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增加安排的生活补助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双语授课寄宿生生活补助全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义务教育住宿费补助所需经费全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

3.校舍安全保障。农村牧区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经费由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财政按8∶2分担。各盟市要建立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经费由盟市财政承担。

4.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国家试点(我区为8个集中连片特困旗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自治区试点(除8个集中连片特困旗县外的23个国贫旗县)所需经费,在中央补助之后,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第一档3∶7、第二档5∶5、第三档7∶3进行分担。

5.其他经常性事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免费提供自治区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蒙古语授课小学一年级学生提供正版蒙古语字典,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免费提供盟市规定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盟市财政承担。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牧区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补助所需经费由盟市财政统筹安排,中央与自治区给予工资性补助。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

6.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现阶段重点支持解决城镇学校大班额、加强两类学校建设、推进农村牧区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所需经费由盟市财政统筹安排,自治区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形势,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重点。教师培训工作补助,所需经费由盟市财政统筹安排,自治区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计划教师选派专项工作补助,由国家统一制定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此外,对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自治区财政继续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对盟市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统筹给予支持,盟市财政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二)学生资助。

学生资助是相对独立完整的政策体系,覆盖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将其总体确认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并按照具体事项细化,其中,用于激励引导方面的事项所需经费主要由中央与自治区财政承担,或按照隶属关系等由自治区与盟市财政分别承担;用于困难资助方面的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明确自治区与盟市财政分档负担比例。学生资助自治区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予以安排。

1.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现阶段由盟市负责落实幼儿资助政策并承担支出责任,确保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得到资助,自治区财政给予奖补支持。

2.普通高中免学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以下简称“两免”)及国家助学金、双语授课寄宿生生活补助。免学费补助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及自治区已出台的普通高中“两免”政策,蒙古语授课和朝鲜语授课学生所需经费全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其他学生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第一档3∶7、第二档5∶5、第三档7∶3进行分担。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补助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第一档3∶7、第二档5∶5、第三档7∶3进行分担。普通高中双语授课寄宿生生活补助全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

3.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住宿费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及自治区已出台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政策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第一档3∶7、第二档5∶5、第三档7∶3进行分担。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制度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中等职业学校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第一档3∶7、第二档5∶5、第三档7∶3进行分担。中等职业教育寄宿生住宿费补助全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

4.高校国家助学金。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国家助学金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自治区直属高校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全部承担,盟市所属高校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第一档3∶7、第二档5∶5、第三档7∶3进行分担。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国家规定部分执行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及自治区已出台的研究生相关国家助学金政策,自治区直属高校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盟市所属高校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第一档3∶7、第二档5∶5、第三档7∶3进行分担。

5.高校国家奖学金等资助。高校本专科国家奖学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国家励志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大学生服兵役资助、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资助、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经费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

6.高校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资金,考入中央及自治区以外地方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自治区内高校就读的,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高校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考入中央及自治区以外地方高校的学生,其贷款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自治区内高校就读的,其贷款风险补偿金由中央与自治区按照5∶5分担,自治区分担的50%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分担。嘎查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所需经费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

(三)其他教育。

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等由自治区与盟市财政分别承担,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盟市统筹给予支持。

1.学前教育。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第一档3∶7、第二档5∶5、第三档7∶3进行分担。自治区财政继续安排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地方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资源,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重点向贫困地区倾斜。

2.普通高中教育。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第一档3∶7、第二档5∶5、第三档7∶3进行分担。完善普通高中建设经费投入机制,自治区财政根据各地区财力状况,对地方改善学校校舍条件建设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由国家和自治区统一制定和调整基础标准;盟市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和自治区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如需制定高于国家基础标准和自治区标准的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盟市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盟市财政事权,由盟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以及高校、军队、农垦、林场林区、国有企业所属学校等,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自治区财政事权或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四、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密切协调配合,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完善预算管理,提高资金效益。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教育领域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自治区财政根据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总体要求,继续通过相关资金渠道对教育事业给予支持。各盟市也要相应完善教育转移支付制度。

(三)明确地方权责,加强盟市统筹。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合理划分盟市以下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要将适宜由盟市承担的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由盟市承担,避免旗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过多支出责任。加强盟市统筹均衡能力,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四)修订完善制度,促进规范运行。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精神,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适时按程序将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基本规范,以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形式予以规定,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五)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并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等形势,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动态调整优化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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