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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套学院经费管理办法

河套学院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切实加强学院经费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不断提高收入、支出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和理财质量,根据国家《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2012年第68号令)、《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其相关政策法规、原《河套大学财务管理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院经费管理的基本方法:学院经费采取“计划主导、项目管理、预算控制、审计监督”的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院经费管理的目的:增强经费使用的计划性、合法性、科学性,不断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为学院教学及科研、建设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学院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学院经费管理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勤俭办学,开源节流的原则;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坚持收支两条线、财务公开、民主理财、权责统一、审计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学院经费管理的主要任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科学编制经费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发展资金,严格控制支出预算;努力完成学院年度预算任务。

第五条:学院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章预算分类

第六条:学院收入预算分类:可分为“财政补助收入、学院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六大类。

第七条:学院支出预算分类:学院支出预算经费分为“专项业务经费、专项建设经费、基本支出经费”三大类。

第八条:学院支出预算经费的相关概念:

(一)专项业务经费,是指年度内规定了专门用途的业务经费。

(二)专项建设经费,是指在特定年度或一个时期内,学院为满足教育教学的需求进行的专项建设所投入的经费。

(三)基本支出经费,是指为保证学院或各部门正常运转而必须投入的最基本的支出经费。包括:人员工资、教学部系基本支出经费、行政职能处室基本支出经费。

第三章预算项目及其编码规范

第九条:学院收入预算项目规范:学院各类收入须划分为若干“一级收入预算项目”;每一个“一级收入预算项目”又须分为若干“二级收入预算项目”;不设三级收入预算项目。

第十条:学院收入预算项目名称规范:学院收入的各类“一级预算项目”名称及隶属于它的“二级预算项目”名称,以财政(或上级主管部门)拨款相应名称为标准。

第十一条:学院收入预算项目编码规范:一级收入预算项目编码为2位码,从01起至99结束;二级收入预算项目编码为四位码,左起前2位是其隶属一级预算项目的编码,后2位是其所在一级预算项目的位次顺序码。编码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第十二条:学院支出预算项目规范:学院“专项业务经费”等三大类支出经费,每一类经费须划分为若干“一级预算项目”;每一个“一级预算项目”又须分为若干“二级预算项目”;各“二级预算项目”还须规定其支出明细(三级预算项目);支出明细即三级预算项目是构建预算项目与会计科目关系的桥梁和纽带;又是制约支出行为的制度规范。

第十三条:学院支出预算项目名称规范:学院“专项业务经费”等三大类支出经费中,每一类经费的一、二、三级预算项目名称,由计划财务处从学院财务管理的实际出发,按照“文字简练、内涵清晰、界线明确、切合实际”的标准进行命名。项目名称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第十四条:学院支出预算项目编码规范:学院支出预算的“一级预算项目”编码为2位码,从01起至99结束;“二级预算项目”编码为四位码,左起前2位是其隶属一级预算项目的编码,后2位是其所在一级预算项目的位次顺序码;“三级预算项目”即支出明细编码规范,按照财务管理软件的功能和会计记账要求,本着能自动生成基于预算项目和会计科目财务分析报表而定。编码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第四章预算的编制

第十五条:学院预算编制的时间规范:学院预算必须按会计年度(自然年度)进行编制,上报预算的时间为上年度的12月上旬。

第十六条:学院收入预算的编制:

(一)学院“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收入预算的编制:由计划财务处计划科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学院实际进行编制,分别报财政部门、上级主管理部门审定。

(二)学院事业收入等收入项目预算的编制:“事业收入(学费、住宿费、科研等收入)”预算,由教务处、科研处根据学院年度招生计划、学费、住宿费标准和科学研究情况,进行测算编制;学院成人学历教育、短期培训收入预算,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院年度工作计划进行测算编制;学院“经营收入”预算,由总务处根据学院资产年度经营情况进行测算编制;学院“附属单位上缴收入”预算,由附属单位根据本部门实际,结合学院相关政策进行测算编制;中职教育预算,由相关教学部门根据招生计划和国家政策进行测算编制;学院“其他收入”预算,由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年度工作实际进行测算编制。

第十七条:学院支出预算的编制:

(一)学院“专项业务经费”支出预算编制:由经费使用部门根据学院相关政策、上年度各专项业务经费支出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进行测算编制;上报预算时必须附编制预算的相关依据材料。

(二)学院“专项建设经费”支出预算编制:由学院各专项建设责任部门,凭学院批转的立项文件(明确项目名称、目的要求、建设办法、建设经费总额、经费使用进度、支出明细、项目验收等)编制预算,没有学院立项文件者,不得编制专项建设经费预算。

(三)学院“基本支出经费”预算编制:

1、行政职能处室“基本支出经费”预算编制:由学院组织人事处,按照各部门“科室数×每个科室定额+本部门在岗人员数×每人定额”的计算方法,确定“基本支出经费”预算总额度;“基本支出经费”各二级预算项目及额度由相关部门确定。

2、部系“基本支出经费”预算编制:由学院教务处按照以下测算办法进行编制:

(1)测算部系“教学基本支出”经费预算额度:

①确定每生单位拨款定额:学院研究分别确定“文史类、理科类、工农医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时(或学分)每年拨款定额。

②测算部系各类专业应得“教学基本支出”经费定额:

根据学院年度各专业教学任务安排意见,按“文史类专业每生每学时(或学分)年拨款定额×本专业本年度本部系授课总学时数(或总学分数)×本专业人数+理科专业每生每学时(或学分)年拨款定额×本专业本年度本部系授课总学时数(或总学分数)×本专业人数+工农医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时(或学分)年拨款定额×本专业本年度本部系授课总学时数(或总学分数)×本专业人数”的计算方法,测算本部系本年度本类专业“教学基本支出”经费定额。

③测算部系教学基本支出总额:本部系各类专业应得“教学基本支出”经费定额之和为本部系本年度“教学基本支出”总额。

(2)测算部系“学生教育活动基本支出”经费定额:

①学院研究确定部系每生每年教育活动经费拨款定额。

②按照“本年度本部系在校学生总人数×每生每年教育活动经费拨款定额”的计算方法测算“学生教育活动基本支出”定额。

(3)部系基本支出经费预算的确定:部系“教学基本支出”经费总额与“学生教育活动基本支出”经费定额之和为教学部系“基本支出”经费预算额度;基本支出经费各二级项目预算额度由教学部系确定。

(4)实行按收入比例划拨经费的教学部门,基本支出经费预算的编制,由本部门在年度划拨经费的预算额度内安排。

3、人员工资预算的编制:由计划财务处计划科根据学院组织人事处报批核准的人员编制及工资标准,编制年度人员工资预算,报市财政审核确定。

(四)编制各类涉及政策性标准的支出预算,必须以国家、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学院相关文件为依据,不得超标准编制预算,没有文件依据者不得编制支出预算。

第十八条:学院预算的审批:学院计划财务处根据各部门年度预算申请,制订学院年度预算草案,学院年度预算草案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校长签字执行。

第五章预算的执行

第十九条:学院收入预算的执行:

(一)学院事业收入预算,由计划财务处收费科牵头各收入预算责任部门具体负责,努力按计划完成学院事业年度收入预算任务,并及时上缴财政;学院经营收入等收入预算,由相应管理部门负责,按计划收缴并将应上缴款项及时上缴财政。

(二)学院各类经费预算的执行,由计划财务处计划科负责定期根据学院需要向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确保年度预算资金按计划足额到位。

第二十条:学院支出预算的执行:

(一)具体经济业务支出预算网上审批程序:经费使用责任部门报账员,按本部门“年度预算项目”编制请款预算,依次经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院领导、预算科长、计财处长、院长(或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后执行。为了简化审批程序,“基本支出经费”(属定额管理经费)预算项目,不需经“部门分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

(二)每笔具体经济业务请款预算具有唯一性,不得重复编制请款预算。各部门必须按具体经济业务请款预算规定的支出明细使用经费,否则不予报销。

(三)具体经济业务报账审批程序:经费使用责任部门报账员(或经手人)粘贴原始票据、报账员填制原始票据汇总表后,依次经部门负责人、财务科长、计财处长、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后入账;超预算支出(基本支出经费除外)报账须经院长审批。

(四)具体经济业务报账,必须对应本部门请款预算、分笔粘贴原始票据报账,不得将两笔以上请款预算业务的原始票据混合粘贴报账。

(五)各经费使用责任部门必须及时报账,若发生一笔从请款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报账的业务,计划财务处计划科将冻结该部门请款业务,直至办理报账手续后方可解冻。

第六章支付办法规范

第二十一条:学院支付办法规范:支付办法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学院财务直接支付、学院财务授权支付”三种办法。

第二十二条:财政直接支付规范:

(一)财政直接支付项目:学院教职工工资和通过招标、政府采购确定的“基本建设、大型修缮、批量购置教学仪器设备、批量购置办公设备、批量采购图书资料、校园绿化”等支出项目。

(二)财政直接支付凭据:支出预算审批表、项目中标书、合同书、原始票据、政府采购验收交接单、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审批表等复印件凭据。

(三)财政直接支付方法:由财政直接打入收款单位(公司)或收款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学院财务直接支付规范:

(一)学院财务直接支付项目:财政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部分项目及课时津贴、外聘教师代课费、岗位津贴、职工福利费、临时工工资、煤水电费、物品购置费、设备购置费、学生奖助学金及各种补贴、学院定点饭店招待费等支出项目。

(二)学院财务直接支付凭据:支出预算审批表、经审批的原始票据等凭据。

(三)学院财务直接支付方法:学院财务通过网银或转账支票,转入收款单位(公司)或收款人账户。

第二十四条:学院财务授权支付规范:

(一)学院财务授权支付项目: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支出项目。

(二)学院授权支付凭据:经批准的预算审批表、合法原始票据。

(三)学院授权支付方法:

1、学院授权使用公务卡支付:凭批准的预算审批表,学院授权公务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支付。

2、学院授权使用现金支付:学院授权支付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办理公务人员在旗县以下不具备刷卡条件的支出可用现金支付,逐步取消现金支付。

第七章预算的调整

第二十五条:学院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根据年度收入增减情况和学院工作需要,可对部分预算项目及其额度进行适当调整;调整预算一般在本年度的9月下旬进行;调整预算方案必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批准后,院长签字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院年度预算未安排、临时性增加的业务支出项目,由经费使用责任部门提出申请,经计划财务处计划科审核、计财处长审核、院长批准后执行;1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院长签字执行。

第八章预算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学院年度预算方案是学院财务管理的重要文件,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修改。

第二十八条:学院“基本支出经费”预算的管理:

(一)学院各部系的“基本支出经费”分为“教学基本支出经费”和“学生教育活动经费”两类,实行分类划拨、分类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教学基本支出经费”按用途纳入“教学业务经费”管理,“学生教育活动经费”按用途纳入“学生支助及教育管理经费”管理。

(二)行政职能处室“基本支出经费”按用途纳入“行政管理经费”管理。

(三)行政职能处室、教学部系“基本支出经费”本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度相应部门基本支出预算,供本部门使用。

(四)学院“基本支出经费”原则上按照各部门本年度预算的二级预算项目标准进行管理,部门若需调整必须写出书面申请,经计划财务处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五)各部门必须按计划使用“基本支出经费”,预算执行进度原则上按6个月内使用经费总额的50%,为预算执行进度控制度。

第二十九条:学院“专项业务经费”预算的管理:

(一)学院“专项业务经费”预算的管理,以其二级预算项目为控制基础,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体现经费的专项性。

(二)“专项业务经费”的预算执行进度,根据业务的性质和特点而定,各经费使用责任部门必须有计划使用经费,不得突击使用,不得超预算支出。若经费使用责任部门申请追加预算,必须写出书面申请,阐明原因,经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处组织专项审计后,学院根据审计结论决定追加与否。

(三)“专项业务经费”年终结余,作为学院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十条:学院“专项建设经费”预算的管理:

(一)专项建设经费实行项目管理,以完成建设项目时间为本项目建设及其经费管理周期。立项申请部门,必须制订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方案。要明确建设项目名称、必要性和可行性、设计要求、建设进度、资金使用支出明细及总额、经费划拨进度、质量评估验收等相关内容。

(二)专项建设项目,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学校下发文件后,方可列入年度预算。

(三)专项建设经费具有专项性和定额性,经费使用不得超越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支出明细规范和各相应的额度标准。若经费使用责任部门申请追加预算,需经专业审计决算部门或经学院内部专项审计后,院长根据审计结论决定追加与否。

(四)专项建设经费结余,作为学院预算调整资金,统筹使用。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必须按照“编制审批预算、履行借款手续、办理经济业务、报账”的程序使用经费,部门不得私自举债(赊欠)办理经济业务。

第三十二条:学院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处,每年要组织一次“基本支出经费”、“专项业务经费”、“专项建设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重点检查审计。根据检查审计结果,对精打细算、严格管理、认真执行学院年度预算的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突击花钱、管理松懈,甚至虚列支出或改变资金用途的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纪律处分,违法违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未尽事宜按国家、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相关政策执行;本办法由学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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