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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套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河套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学院支付制度改革,全面启动学院公务卡结算方式,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规范和加强财务监督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巴彦淖尔市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卡的概念、权益和办理范围

(一)公务卡的概念:是指由学院教职工持有、保管和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的信用卡。

(二)公务卡的权益:具有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到期免费换卡、有透支信用额度和透支免息期等优惠权益。

(三)公务卡办理的范围:学院在编且在岗的教职工。

第三条:公务卡结算目录及其他结算方式: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办公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培训费、会议费、邮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学院授权个人办理的单次消费2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以下、300元以上的零星物品采购支出等,使用公务卡结算,逐步取消现金结算;原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转账方式结算的,仍按原结算方式的要求办理。

第四条:公务卡免息期:每张公务卡都规定了记账日,使用公务卡消费后,从第一个记账日算起,后延20天为本笔业务最后还款时限。若在记账日之前发生消费,消费日至记账日天数加20天,为本笔业务免息期;若在记账日当天发生消费,本笔业务免息期为20天;若在记账日之后发生消费,本月消费日至下月记账日天数加20天,为本笔业务免息期。

第五条:公务卡透支信用额度:公务卡仅限本人使用,信用额度为2-5万元,具体额度根据银行公务卡管理规定和持卡人职务、工资收入水平确定。

第六条:公务卡结算适用币种:公务卡属银联标准信用卡,现阶段仅限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

第七条:公务卡发卡银行选择:学院按市财政部门的的要求,选择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为公务卡发卡银行。

第八条:公务卡是银行贷记(零余额)卡,原则上不得使用公务卡存储、提取现金(费用高)。

第九条:实行公务卡制度不改变学院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规范

第十条: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以学院各部门为单位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会同相关证明资料一起交学院计划财务处。

(二)计划财务处对申请开卡教职工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并集中送达发卡银行;发卡银行按规定程序审核教职工申请资料并办理公务卡。

(三)发卡银行将公务卡和必要的相关资料发给教职工。

第十一条:公务卡的增办、停用规范:学院发生人事变动,组织人事处要及时通知计划财务处。以便及时为新增人员办理公务卡,为调出或离退休人员办理停止使用公务卡手续;并通知发卡银行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院,要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

第十二条:公务卡的补办规范:若公务卡遗失或损毁,由持卡人到发卡银行申请办理注销原卡和补办新卡事宜,并及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变更公务卡信息维护事宜。

第十三条:公务卡办理公务的基本程序:支出前必须编制并审批支出预算(不需借款);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在免息期内及时向学院计划财务处申请办理报销、还款事宜。

第十三四:公务卡消费责任划分: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办理报销手续后,批准报销的部分转化为公务行为。

第十五条:发卡银行职责: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消费支出、资金还款到账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规范

第十六条: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的授权方式:各部门授权持卡人办理公务,持卡人须到本部门报账员处编制预算,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公务。

第十七条:公务卡的使用:持卡人在授权办理公务时,消费地具备刷卡条件(地市级以上城市)的必须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若消费地暂不具备刷卡条件(旗县以下消费地),经学院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后可用现金结算,报销时需附经办人说明,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公务卡消费额度及票据规范:使用公务卡消费不得超过信用额度,刷卡支付后要取得刷卡凭证(pos机小票)和发票、支

出明细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九条:公务卡信用额度的调整: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资信

度,可调整公务卡信用额度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学院计划财务处。

第二十条: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得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如遇极特殊情况,事前必须经计划财务处、分管财务院领导批准。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规范

第二十一条:公务卡报销程序

(一)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要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最晚于免息还款日前7天,持公务卡、原始发票和经本人签字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支出明细(消费清单)单,按学院财务报销审批程序进行报销。

(二)计划财务处根据预算审批支出项目,对持卡人签字确认的公务卡消费凭条(pos机小票)、报销审批凭证和报销票据等进行审核确认,履行审批程度后予以报销、还款。

(三)持卡人因出差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免息还款日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发卡银行将从持卡人工资卡上直接收回消费款项;若工资卡存款额小于消费额,可通过传真等书面方式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填制正式借款单,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后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日前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借款人借款。

第二十二条:因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要及时将报销款项退回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不予报销。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二)报销费用与提供的原始票据、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信息不符的支出。

(三)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四)因个人原因,持卡人未能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日前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五)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

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六)报销费用与学院批准的支出预算项目不符或超出公务支出范围的消费项目。

(七)其他不符合学院财务管理规定或超出标准的消费支出。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计划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院教职工公务卡的办理工作。协同组织人事处做好新增、调动和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不得将外单位及社会其他工作人员银行卡纳入学院公务卡管理范围。

(二)负责学院教职工公务卡消费的管理工作,不得泄漏持卡人个人交易信息。

(三)负责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凭证,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等财务处理工作。

(四)协助发卡银行维护学院公务卡管理信息,及时下载、保存

并上传市财政学院公务卡公务消费信息,按月与发卡银行核对公务卡报销还款信息。

(五)配合发卡银行做好公务卡相关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主要职责

(一)对本人公务卡的使用、管理负责。公务卡是个人在银行办理的贷记卡,涉及个人信誉资质,持卡人要诚实守信,保管使用好公务卡。

(二)负责在发卡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还款事宜,承担不及时、不足额还款的全部责任。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三)负责公务消费原始票据的索取和保管,公务消费后要及时索取、保存好个人签字的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发票、支出明细单等报销原始票据。未索取、损毁或丢失原始票据者不得报销。

(四)负责本人公务卡、密码的管理,遇调动、辞职、退休等影响公务卡使用的情况,要主动向计划财务处报告。

(五)对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规定向发卡银行提出交易查询。

(六)对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支付的一切后果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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