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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套学院收费管理制度

河套学院收费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收费管理的制度化、信息化、规范化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收费政策,规范学院收费行为,保证收费的合法性,保障学院和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订本制度的政策依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和原《河套大学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收费管理的基本原则:学院收费管理必须坚持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必须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

第三条:收费管理的主要任务:全面贯彻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学院收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收费管理科学化水平,切实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票相符”,严防跑冒滴漏、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 努力实现应收尽收,完成学院年度收费任务。

第四条:收费管理体制:学院收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领导体制。计划财务处在学院行政的领导下,履行集中收费,统一管理的职能;教学部门、职能处室在“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体制下履行本部门相关职责。

第五条:收费管理的基本方法:统一使用“河套学院收费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方式管理和收取各种费用。

第六条:本制度适应用于学院各部门,科兴驾校收费不执行此制度。

第二章 收费管理职责

第七条:计划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订和贯彻执行学院收费管理制度。

(二)负责初步审核学院内各部门申报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三)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政策,结合学院实际,负责草拟学院收费项目和标准,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报市发改委等管理部门审批。

(四)负责办理学院《收费许可证》,并做好年审工作。

(五)负责做好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的公示工作。

(六)负责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收费情况及缴费、欠费情况。

(七)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内有关部门做好收费专项检查工作;对收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学院领导,并落实整改意见。

(八)负责学院收费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负责学生“校园银行卡”的办理、确认等管理工作。

(九)负责收费票据的统一购销、年检等管理工作;负责收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教学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学生应缴费用的催缴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学生凭缴费依据注册的把关工作。

(三)对本部门学生缴费率负责。负责清理、催缴学生欠费工作;负责本部门走读学生的初审工作;负责对恶意欠费(无故或不履行分期缴费协议拖欠学费住宿费者)学生作出批评教育等处理决定。

(四)负责国家收费政策、学院收费制度的宣传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学生缴费票据的发放工作。

(六)负责完成计划财务处布置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教务处主要职责:负责提供学院录取学生基本信息;提出学院各专业学费、教材费等费用的报批标准和执行标准的建议;会同教学部门对恶意欠费学生作出处理。

第十条:公寓管理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学院住宿学生缴费入住把关工作;负责提出学院各层次公寓收费报批标准和执行标准的建议;会同教学部门负责对恶意拖欠住宿费学生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团委学生处主要职责:负责提出学院相关代收费报批标准和执行标准建议;负责相关代收费收支管理工作;负责走读学生的审核工作;负责提供学生用助学贷款缴费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继续教育学院主要职责:负责提出成人学历教育各专业、各类短期培训收费报批标准和执行标准的建议;在学院统一领导下负责本部门的收费工作。

第三章 收费相关概念、类别及项目划分

第十三条:收费类别及相关概念:

学院收费按性质划分可分为“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三大类。

(一)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为保证高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按政策规定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二)服务性收费:是指高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的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并收取相应的费用。

(三)代收费:高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条件下替提供服务方代收代付的费用。

第十四条:学院事业性收费分类、分项目规范:事业性收费可分为“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等类。

(一)学院学费可分为:普通本科学费、高职高专学费、函授本科学费、函授专科学费、专升本学费、短期培训费等项目。

(二)学院住宿费可分为:普通公寓住宿费、留学生公寓住宿费等项目。

(三)学院考试费可分为:专升本考试费、普通话测试费等项目。

第十五条:学院服务性收费可分为:上网费、军训费等项目。

第十六条:学院代收费可分为:教材费、保险费、体检费、合作办学对方应得学费(发对方院校毕业证、执行对方收费标准)等项目。

第四章 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的审批

第十七条: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的审批程序:

(一)每年3月上旬,学院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团委学生处、总务处、后勤集团等涉及学院收费项目报批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相关文件和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类招生计划,结合学院实际,向计划财务处提出变更或新增各类收费项目及其标准报批建议。

(二)计划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政策,对相关部门申报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进行初审,并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定。

(三)计划财务处将学院审定的新增或变更收费项目及其标准,报市发改委初审并上报自治区发改委批复后执行。

第十八条: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的确定:每年4月下旬,计划财务处根据相关部门建议和学院实际,在学院《收费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提出学院本年度各项目收费执行标准意见,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发文执行。

第五章 费用的收取

第十九条:费用收取规范:

(一)办理“校园银行卡”:学院学历教育(含成人教育)学生录取后,计划财务处会同招生部门,为学生办理“校园银行卡”。“校园银行卡”,是专门用于学生缴费、学院退费和发放奖助学金的银行卡;“校园银行卡”随录取通知书寄发学生。

(二)学院费用收取以“网银代收”为基本方法;学生也可用个人网银直接交学院账户;除短期培训收费可收取现金外,学历教育收费原则上不收取现金;若收现金必须于当日交学院账户。

(三)无论用什么方法收费,必须将收费信息登录“河套学院收费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各种费用的收取由计划财务处收费科统一管理。普通本专科生(含预科生)、进修生的学费、住宿费、军训费、教材费由计划财务处收费科直接收取;其他类型的收费,由计划财务处授权各相关部门收取。

第二十一条:发票使用规范:

(一)学院事业性收费出具“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服务性收费出具“内蒙古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代收费出具“内蒙古自治区单位资金往来收据”。

(二)事业性、服务性项目收费,录入河套学院收费管理信息系统,导入财政收费系统打印票据;代收费项目收费,分项目录入学院收费管理信息系统打印 “内蒙古自治区单位资金往来收据”(申请特制机打发票)入账。

第六章 收费管理规范

第二十二条:学院向各类学生收费,必须发文明确收费项目及其标准;收费不得超越学院《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

第二十三条:未经计划财务处授权的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向学生、学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学院计划账务处收费科每天必须通过学院收费管理信息系统,结清本日各代收费部门及全院收费账目,打印收费统计表;月未结清本月收费账目,并及时对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院收费实行分类按账户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校园银行卡”管理规范:

(一)学生“校园银行卡”具有唯一性。学生必须妥善保存,未经计划财务处收费科核准,不得随意更换。因之造成的损失由学生自己负责。

(二)学生“校园银行卡”如有损坏、丢失,学生本人必须及时到银行挂失,并及时到计划财务处收费科办理注销原卡和申请新的“校园银行卡”事宜;收费科要建立健全学生“校园银行卡变更登记簿”,学生变更注册“校园银行卡”,须经本人签字。

(三)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为学生办理 “校园银行卡”变更事宜。

第二十七条:学生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标准收取,一次性交清、原则上不得拖欠。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将本学年学费、住宿费足额存入本人“校园银行卡”,学院用网银代扣的办法收取;学生也可通过个人网银直接缴学院账户。

第二十八条:学费收取管理规范:

(一)学生因休学、留级、降级、转学、转专业等而发生学籍变动的,按变动后学籍所在年级及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成人学籍学生参加普通高考取得普通专本科学籍,按在读年级及专业收费标准收费,并补缴学籍变动前学费差额。

(二) 从其他院校转入学生,学年度第一学期转入者,当年学费按转入所在年级及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学年度第二学期转入者,按转入年级及专业的学年度学费标准的50%收取。

(三)学生因家庭生活困难且未能取得助学贷款,不能一次性交清本学年学费,须与所在系(部)签订《河套学院学生学年内分期缴纳学费协议书》(从学院计划财务处网页下载,一式三份),学生凭协议书到计划财务处收费科办理分期缴费事宜。分期缴学费,最多不得超过3期缴清,不得跨学年。

(四)无故(未签订学年内分期缴费协议)拖欠学费或不履行分期缴纳学费协议且出现跨学年度欠费者,视其为恶意欠费,学院将按发改委批准的学院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所学专业学费“最高标准”追缴欠费额且不得发放当年奖助学金及其他补贴。

第二十九条:住宿费收取管理规范:

(一)学生住宿费按学年标准一次缴清,不得分期交纳。

(二)学院根据公寓配置条件确定住宿费收费标准,学生自愿选择,一经确定在毕业离校前不得变更。

(三)学院全日制学生原则上必须在公寓住宿,不得在学院外租房居住。家在临河区或临河区有亲戚者可申请走读,申请者凭经系(部)负责人、学生处负责人、学生家长签字批准的“校外居住备案表”,到计划财务处收费科办理相关手续;一经批准,毕业前不得变更。

第三十条:教材费收取管理规范:

(一)学生教材收费标准,由学院教务处(成人学历教育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确定学制内教材费预算额度,按预算额度在新生报到注册时一次缴清,不得分期收缴。

(二)学生教材费由教务处教材科(成人学历教育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结算,在学生毕业前一次性结清,长退短补。

(三)学院“3+2”高职学生教材费,中职教育期间免收教材费(财政补贴);转入高职教育后收取教材费,毕业前核算,长退短补。学院实行中职教育2年后提前转入高职教育的学生,转入时收取高职教材费;毕业前由学院教务处教材科牵头,中职相关部门配合,按照“学生就读中职和高职时实发教材合计价款与财政核拨每生教材补贴及本人预交高职教材费合计价款”结算,长退短补。

第三十一条:服务性收费管理规范:

(一)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报批原则、自愿原则、非营利原则。

(二)服务性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接受服务,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第三十二条:学院事业性收费必须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服务性收费必须及时缴学院计划财务处入账,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三十三条:代收费管理规范:代收费不得强行收取,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合作办学对方应收学费除外),并

应及时据实结算,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授权代理收费的各部门,必须从计划财务处收费科统一领用国家规定使用的合法收据,不得在外自购、自制收据收费;必须按照学院下发收费文件规定的项目及其标准收费,不得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超标准收费。否则,按私设“小金库”论处。

第七章 退费及减免费用管理规范

第三十五条:退费管理规范:

(一)学生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可凭经批准的退学申请、缴费收据退费。

(二)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每学年在校时间按9个月计算,根据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按批准退学月份之次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三)因违纪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予退费;丢失缴费收据者,不予退费。

第三十六条:减免费用管理规范:

(一)学院教职工或其子女就读本院各专业,减免就读专业每学年学费标准的50%;学院教职工就读与本院合作办学高校各专业,减免学费总额中本院分成应得额度的50%;住宿费及其他费用不予减免。

(二)孤儿、灾区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凭户籍所在地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学院审批可适当减免学费,减免标准

不得超过学年学费标准的50%;住宿费及其他费用不得减免。

(三)减免学费审批程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部门负责人、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人、组织人事处、计划财务处长、院长批准执行。

第八章 收费公示及监督

第三十七条:学院学年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必须通过“招生简章、媒体、录取通知书、公示牌和校园网”进行公示。

第三十八条:学院须设置并公开收费举报电话,及时处理、解答学生举报问题,保护举报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对各种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管理,实行年审制度。年末各被授权代理收费部门,按照计划财务处收费年审工作的具体要求,填报“收费年审表”。年审通过的,计划财务处在“收费年审表”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十条:学院成立收费检查领导小组,每年对全院收费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及时解决收费中存在的问题;学院收费要自觉接受上级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九章 收费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收费奖励规范:各教学部系对本部门缴费率负责。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完成本部系学年应缴费任务,缴费率达到100%的部系,奖励本部系学生学费、住宿费收入总额

的0.4%;当年12月25前完成本部系学年应缴费任务,缴费率达

到100%的部系,奖励本系学费、住宿费收入总额的0.2%;奖金补充本部系基本支出经费。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并降低绩效工资档次的处分。

(一)不即时登录“河套学院收费管理信息系统”,在管理信息系统之外收费情节较轻者。

(二)不及时将当日所收费用交学院账户情节较轻者。

(三)开票不规范,给学院造成收费违纪受罚情节较轻者。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私设小金库论处。给予追缴全部收费所得并给予相关责任人扣发全年绩效工资的处罚。

(一)未经学院授权,私自使用自购、自制发票或不出具发票收费者。

(二)未按学院批准的项目及其标准收费,巧立名目增加收费项目或擅自提高标准收费者。

(三) 未按规定将当年事业性收费全部上缴财政专户或未将其他收费全部上缴学院账户,有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公款私存行为者。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未尽事宜按国家、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及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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