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套学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会计档案管理,提高会计档案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分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会计档案由办公室综合档案科和计划财务处计划科共同管理。综合档案科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移交本科室会计档案保管工作,会同财会人员做好会计档案的查阅、销毁等工作;计划科负责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移交和移交前的保管、查阅等工作;学院独立核算单位负责本单位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移交和移交前档案的保管、查阅等工作。
第三条:学院计划财务处计划科须设置会计档案管理专职岗位,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日常管理,明确职责、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条:学院办公室和计划财务处要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对学院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学院年度预算应安排会计档案管理专项业务经费,保障会计档案管理正常运转。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内容及分类
第六条:学院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学院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分为“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财务报告类和其他类”四类。
第七条:会计凭证类档案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一)原始凭证是指经济业务发生时,由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本项业务已经发生或其完成情况,并明确相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凭证。是填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的原始依据。包括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两种。
(二)记账凭证是指按经济业务性质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
(三)汇总凭证是指将许多同类记账凭证逐日或定期汇总后填制的凭证。
(四)其他会计凭证是指以上凭证之外的凭证。
第八条:会计账簿是指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连续地记录学院的经济业务,对大量分散数据、资料进行分类归集,逐步加工成有效会计信息的工具。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第九条:财务报告是指用来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
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附表以及财务情况文字说明等。
第十条:其他类会计档案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学生花名及收费项目和标准清册、学生缴费及欠费情况表册、工资薪金发放清册、住房公积金备查簿等。
第十一条:以下与财务会计核算相关的文件材料,不作为会计档案管理,按文书档案管理:
(一)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及预算执行、考核情况;
(二)学院对外投资的文件及相关投资证明;
(三)学院年度收入分配的相关文件及资料;
(四)学院教学仪器设备购置、基本建设、维修工程的施工和贷款;
(五)各类审计决定、报告及意见;
(六)公、检、法、财政、税务下达的与经费有关的文书;
(七)国家及学院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学院会计档案管理实行“归档双套制”,即实行纸质会计档案与备份光盘、磁盘同时归档保存制。
第十三条:学院会计档案编码按照“年度码”加“会计档案分类码”加“案卷号”的规范进行编制,编码规范为x-KJy.z-n。其中:x表示会计档案年度码;KJ表示会计档案代码;y表示会计档案分类码;z表示同类会计档案分类(二级类目)号;n表示同类案卷顺序号。Y=1,2,3,4,x-KJy.z-n分别表示“会计报告类、会计账簿类、会计凭证类、其他类”会计档案。
第一节:会计档案的立卷和归档
第十四条:学院计划财务处各科室是本科室形成完整会计档案的立卷人;计划科是本处各科室形成非完整性会计档案的立卷人;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固定资产账簿(卡片)的立卷人;独立核算单位是本单位会计档案的立卷人。负责整理、装订、立卷和归档,永久保存档案单独装订成册,并加盖“永久保存”印章独保存。
第十五条:会计档案管理实行“类别年度”分类法。即先按“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财务报告类、其他类”四个类型分类,各类再按年度分开立卷管理。
(一) 会计凭证类档案的立卷:
将记账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凭证、凭证汇总表,按时间先后顺序编号排列保存,月末结账后(一周内)装订。每月根据数量多少装订一本或数本(业务少可连续数月装订一本),每本厚度不超过200页或2—3cm;装订完毕由会计主管人员、复核人员、装订人员盖章。
凭证案卷封面应载明:档案编码、单位名称、年度月份、本期册数、本册册次、保管年限、记账凭证起讫编号等内容。
(二)会计账簿类档案的立卷:
年终自动生成、打印、整理各类纸质账簿,一本为一卷。账簿案卷封面应载明:档案编码、单位名称、账簿名称、所属年度、卷内张数、账簿页码、保管期限,财务处负责人、立卷人签名或盖章等内容。
(三)财务报告类档案的立卷:
年终决算后,按财务报告月度、季度、年度分别整理立卷,一本一卷。案卷封面须载明:档案编码、单位名称、报表名称、所属年度、卷内张数、保管年限等内容。
(四)其他类档案的立卷:
年终决算后,将银行存款余额表及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分别立卷,案卷封应载明:档案编码、单位名称、档案名称、所属年度、卷内张数、保管年限等内容。
(五)电子版会计档案的立卷:
按月将学院电子版会计档案记录成光盘,载明档案名称、记录日期、记录人姓名、编码(与相应纸质档案编码一致),履行交接手续归档,妥善保存。
第二节:会计档案的保管
第十六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为5年、10年、15年、30年四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当年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保管年限详见附表《河套学院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十七条:为方便会计档案的查阅和利用,学院近2年的会计档
案由计划财务处计划科保管;学院近2年的固定资产卡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保管;2年后须及时移交学院办公室综合档案科保管。
第十八条:计划财务处各科室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
终了前,由各科室负责妥善保管;会计年度终了一个月内由计划财务处指派人员监交,各移交科室编制移交清册,移交计划科保管。
第十九条:学院独立核算单位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该单位会计保管(出纳不得兼管),期限为2年,到期后就及时移交学院办公室综合档案科。
第二十条:学院各会计档案保管部门,应有必备的会计档案保管条件,做好防火、防盗、防霉、防潮、防鼠、防蛀和磁盘、光盘的防磁、防折工作。
第三节:移交和异动
第二十一条:学院部门之间、人员之间交接会计档案,交接双方须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移交方须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一式三份,列明移交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交接双方须按清册所列内容逐一清点交接,防止差错。交接完毕,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在会计档案移清册上签名,一份会同会计档案归档,另两份由交接双方各留一份作为交接凭证。
第二十二条:学院各部门与办公室综合档案科之间移交会计档案,由双方部门的经办人员处理,学院监审处指派人员监交。
第二十三条:学院单独核算单位撤销时,其撤销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全部、及时移交于办公室综合档案科。
第二十四条:已经立卷归档的会计档案,不得私自拆封或抽换。尚未移交综合档案科的会计档案,拆封重新整理,须经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分管财务院领导批准后,派人监督办理;已移交综合档案科保管的会计档案,拆封重新整理,须经分管院领导、院长批准,由综合档案科会同计划科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便分清责任。
第四节:查阅和利用
第二十五条:学院各会计档案管理部门,须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登记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安全。应编制会计档案查阅登记簿,记载查阅的时间、目的、查阅的内容及查阅人。学院内部人员查阅,必须经学院计划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学院外人员查阅,须经院长批准;并办理查阅、复制登记手续后方可查阅、复制。
第二十六条:查阅、复制会计档案,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脱岗,档案不得离开查阅地;严禁查阅人员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五节:期满销毁
第二十七条:学院办公室会同计划财务处,每年应对会计档案进
行一次清理和鉴定。对保管期满、经鉴定已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报批、销毁。
第二十八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和其他未结清事项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结清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九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学院办公室牵头,会同计划财务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由学院主管财务和办公室工作的副院长分别在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并报市档案馆审核;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由学院监审处派员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的内容,清点核对所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须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销毁情况分别报告学院分管财务和办公室院领导。
第四章:责任
第三十条:会计档案立卷人,要对会计档案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立卷归档的及时性负责;会计档案保管人员,要对会计档案的管理负责,因管理不善造成会计档案毁损的,要追究保管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各会计档案使用人和查阅人,必须遵守档案查阅登记及管理制度。损坏、丢失会计档案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擅自涂改、拆封、抽换会计档案的部门和个人,要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故意销毁会计档案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提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附表:河套学院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 号
| 档 案 名 称
| 保管期限
| 备 注
|
一
| 会计凭证类
|
|
|
1
| 原始凭证
| 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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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记账凭证
| 15年
|
|
3
| 汇总凭证
| 15年
|
|
二
| 会计账簿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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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总账
| 15年
| 包括日记总账
|
5
| 明细账
| 15年
| 包括固定资产明细账
|
6
| 日记账
| 15年
|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
7
| 年度预算安排明细账
| 30年
| 文书档案
|
8
| 固定资产明细账(卡片)
| 5年
|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
9
| 辅助账簿
| 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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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项目总账、明细账
| 30年
| 文书档案
|
三
| 财务报告类
|
| 包括学院有关部门财务报告
|
11
| 月、季度财务报告
| 5年
| 包括文字分析。
|
12
|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
| 永久
| 包括文字分析
|
13
| 年度预算报告
| 30年
| 文书档案
|
四
| 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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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 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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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 永久
|
|
16
|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 永久
|
|
17
| 工资花名册
| 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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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工资变动表
| 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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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人个公积金存根
| 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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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银行对账单
|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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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银行余额调节表
|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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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学费住宿费收缴清单,毕业生欠费清单、减免费清单及凭据,走读学生免交住宿费清单及凭据
| 15年
| 计划财务处档案室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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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学院对外投资凭证
| 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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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涉及外事和对私改造项目凭证
| 永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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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财产权、地产权、房产权契约证件、图纸等文书资料及有关凭证
| 永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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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发票存根
| 5年
| 计划财务处档案室保管
|
27
| 发票登记簿
| 5年
| 计划财务处档案室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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