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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套学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河套学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会计档案管理,提高会计档案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分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会计档案由办公室综合档案科和计划财务处计划科共同管理。综合档案科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移交本科室会计档案保管工作,会同财会人员做好会计档案的查阅、销毁等工作;计划科负责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移交和移交前的保管、查阅等工作;学院独立核算单位负责本单位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移交和移交前档案的保管、查阅等工作。

第三条:学院计划财务处计划科须设置会计档案管理专职岗位,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日常管理,明确职责、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条:学院办公室和计划财务处要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对学院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学院年度预算应安排会计档案管理专项业务经费,保障会计档案管理正常运转。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内容及分类

第六条:学院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学院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分为“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财务报告类和其他类”四类。

第七条:会计凭证类档案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一)原始凭证是指经济业务发生时,由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本项业务已经发生或其完成情况,并明确相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凭证。是填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的原始依据。包括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两种。

(二)记账凭证是指按经济业务性质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

(三)汇总凭证是指将许多同类记账凭证逐日或定期汇总后填制的凭证。

(四)其他会计凭证是指以上凭证之外的凭证。

第八条:会计账簿是指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连续地记录学院的经济业务,对大量分散数据、资料进行分类归集,逐步加工成有效会计信息的工具。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第九条:财务报告是指用来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

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附表以及财务情况文字说明等。

第十条:其他类会计档案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学生花名及收费项目和标准清册、学生缴费及欠费情况表册、工资薪金发放清册、住房公积金备查簿等。

第十一条:以下与财务会计核算相关的文件材料,不作为会计档案管理,按文书档案管理:

(一)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及预算执行、考核情况;

(二)学院对外投资的文件及相关投资证明;

(三)学院年度收入分配的相关文件及资料;

(四)学院教学仪器设备购置、基本建设、维修工程的施工和贷款;

(五)各类审计决定、报告及意见;

(六)公、检、法、财政、税务下达的与经费有关的文书;

(七)国家及学院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学院会计档案管理实行“归档双套制”,即实行纸质会计档案与备份光盘、磁盘同时归档保存制。

第十三条:学院会计档案编码按照“年度码”加“会计档案分类码”加“案卷号”的规范进行编制,编码规范为x-KJy.z-n。其中:x表示会计档案年度码;KJ表示会计档案代码;y表示会计档案分类码;z表示同类会计档案分类(二级类目)号;n表示同类案卷顺序号。Y=1,2,3,4,x-KJy.z-n分别表示“会计报告类、会计账簿类、会计凭证类、其他类”会计档案。

第一节:会计档案的立卷和归档

第十四条:学院计划财务处各科室是本科室形成完整会计档案的立卷人;计划科是本处各科室形成非完整性会计档案的立卷人;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固定资产账簿(卡片)的立卷人;独立核算单位是本单位会计档案的立卷人。负责整理、装订、立卷和归档,永久保存档案单独装订成册,并加盖“永久保存”印章独保存。

第十五条:会计档案管理实行“类别年度”分类法。即先按“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财务报告类、其他类”四个类型分类,各类再按年度分开立卷管理。

(一) 会计凭证类档案的立卷:

将记账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凭证、凭证汇总表,按时间先后顺序编号排列保存,月末结账后(一周内)装订。每月根据数量多少装订一本或数本(业务少可连续数月装订一本),每本厚度不超过200页或2—3cm;装订完毕由会计主管人员、复核人员、装订人员盖章。

凭证案卷封面应载明:档案编码、单位名称、年度月份、本期册数、本册册次、保管年限、记账凭证起讫编号等内容。

(二)会计账簿类档案的立卷:

年终自动生成、打印、整理各类纸质账簿,一本为一卷。账簿案卷封面应载明:档案编码、单位名称、账簿名称、所属年度、卷内张数、账簿页码、保管期限,财务处负责人、立卷人签名或盖章等内容。

(三)财务报告类档案的立卷:

年终决算后,按财务报告月度、季度、年度分别整理立卷,一本一卷。案卷封面须载明:档案编码、单位名称、报表名称、所属年度、卷内张数、保管年限等内容。

(四)其他类档案的立卷:

年终决算后,将银行存款余额表及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分别立卷,案卷封应载明:档案编码、单位名称、档案名称、所属年度、卷内张数、保管年限等内容。

(五)电子版会计档案的立卷:

按月将学院电子版会计档案记录成光盘,载明档案名称、记录日期、记录人姓名、编码(与相应纸质档案编码一致),履行交接手续归档,妥善保存。

第二节:会计档案的保管

第十六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为5年、10年、15年、30年四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当年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保管年限详见附表《河套学院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十七条:为方便会计档案的查阅和利用,学院近2年的会计档

案由计划财务处计划科保管;学院近2年的固定资产卡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保管;2年后须及时移交学院办公室综合档案科保管。

第十八条:计划财务处各科室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

终了前,由各科室负责妥善保管;会计年度终了一个月内由计划财务处指派人员监交,各移交科室编制移交清册,移交计划科保管。

第十九条:学院独立核算单位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该单位会计保管(出纳不得兼管),期限为2年,到期后就及时移交学院办公室综合档案科。

第二十条:学院各会计档案保管部门,应有必备的会计档案保管条件,做好防火、防盗、防霉、防潮、防鼠、防蛀和磁盘、光盘的防磁、防折工作。

第三节:移交和异动

第二十一条:学院部门之间、人员之间交接会计档案,交接双方须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移交方须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一式三份,列明移交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交接双方须按清册所列内容逐一清点交接,防止差错。交接完毕,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在会计档案移清册上签名,一份会同会计档案归档,另两份由交接双方各留一份作为交接凭证。

第二十二条:学院各部门与办公室综合档案科之间移交会计档案,由双方部门的经办人员处理,学院监审处指派人员监交。

第二十三条:学院单独核算单位撤销时,其撤销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全部、及时移交于办公室综合档案科。

第二十四条:已经立卷归档的会计档案,不得私自拆封或抽换。尚未移交综合档案科的会计档案,拆封重新整理,须经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分管财务院领导批准后,派人监督办理;已移交综合档案科保管的会计档案,拆封重新整理,须经分管院领导、院长批准,由综合档案科会同计划科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便分清责任。

第四节:查阅和利用

第二十五条:学院各会计档案管理部门,须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登记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安全。应编制会计档案查阅登记簿,记载查阅的时间、目的、查阅的内容及查阅人。学院内部人员查阅,必须经学院计划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学院外人员查阅,须经院长批准;并办理查阅、复制登记手续后方可查阅、复制。

第二十六条:查阅、复制会计档案,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脱岗,档案不得离开查阅地;严禁查阅人员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五节:期满销毁

第二十七条:学院办公室会同计划财务处,每年应对会计档案进

行一次清理和鉴定。对保管期满、经鉴定已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报批、销毁。

第二十八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和其他未结清事项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结清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九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学院办公室牵头,会同计划财务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由学院主管财务和办公室工作的副院长分别在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并报市档案馆审核;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由学院监审处派员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的内容,清点核对所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须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销毁情况分别报告学院分管财务和办公室院领导。

第四章:责任

第三十条:会计档案立卷人,要对会计档案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立卷归档的及时性负责;会计档案保管人员,要对会计档案的管理负责,因管理不善造成会计档案毁损的,要追究保管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各会计档案使用人和查阅人,必须遵守档案查阅登记及管理制度。损坏、丢失会计档案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擅自涂改、拆封、抽换会计档案的部门和个人,要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故意销毁会计档案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提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附表:河套学院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 号

档 案 名 称

保管期限

备 注

会计凭证类

1

原始凭证

15年

2

记账凭证

15年

3

汇总凭证

15年

会计账簿类

4

总账

15年

包括日记总账

5

明细账

15年

包括固定资产明细账

6

日记账

15年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7

年度预算安排明细账

30年

文书档案

8

固定资产明细账(卡片)

5年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9

辅助账簿

15年

10

项目总账、明细账

30年

文书档案

财务报告类

包括学院有关部门财务报告

11

月、季度财务报告

5年

包括文字分析。

12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

永久

包括文字分析

13

年度预算报告

30年

文书档案

其他类

14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15年

15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16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17

工资花名册

永久

18

工资变动表

15年

19

人个公积金存根

10年

20

银行对账单

5年

21

银行余额调节表

5年

22

学费住宿费收缴清单,毕业生欠费清单、减免费清单及凭据,走读学生免交住宿费清单及凭据

15年

计划财务处档案室保管

23

学院对外投资凭证

永久

24

涉及外事和对私改造项目凭证

永久

25

财产权、地产权、房产权契约证件、图纸等文书资料及有关凭证

永久

26

发票存根

5年

计划财务处档案室保管

27

发票登记簿

5年

计划财务处档案室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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