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孙某在担任某中学副校长期间,采取收取择校费不入该校行政帐的形式,设立“小金库”,期间,孙某利用其保管“小金库”的职务便利,采取瞒报收取择校费金额,销毁相关凭据,向上级谎称择校费已用完等方法,侵吞公款人民币87500元。
2005月11月13日,经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以贪污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五年。
1、集中体现在资金的支配上。随着改革的深入,各行各业的财务管理都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道路,而那些利用公款消费、贪污挪用、行贿、权钱交易等方面的“公用应酬”、“公关活动”已没有可乘之机。为此,那些为了个人及局部利益的某些部门负责人,想方设法规避法律,为了“灵活”就看准私设“小金库”。
2、监督不到位。“小金库”是秘密情况下建立的,知情面窄,不易发觉,群众无法监督,加上管理人员明知私设“小金库”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但为了迎合领导的旨意,不敢不从,更不敢监督,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检查往往是就财务帐面的收支情况是否合法加以监督,即便查出“小金库”,大多是没收了之。
有统计资料表明,近年来,某检察院办理的25件国有企业人员贪污贿赂案件中,有近四分之一案件涉及“小金库”,犯罪主体主要是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小金库”资金来源渠道多种,主要是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的公共财产,其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通过账外账形式,自立小账,使用违规票据、打白条、违规资金直接进入账外账;二是作假账,虚报支出套取现金,由会计个人掌管,领导人员与会计人员暗箱操作。三是隐瞒或截留收入不入账,再转为账外资金。一些单位设立“小金库”,不仅为少数领导干部违规使用资金提供了条件,而且往往成为贪污、挪用公款或集体私分的对象,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要预防和根除“小金库”这一社会肌体上的“毒瘤”,必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一是要以提高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免疫力”着手,加强教育,提高觉悟,树立大局意识,自觉抵制小团体主义,以实际行动维护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的严肃性,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部门要紧密配合,通过严打涉及“小金库”的犯罪,筑牢法制防线,让警钟长鸣,使之不敢为。
二是进一步强化各种制约机制,使各项规章制度严谨健全。要强化刚性制约机制,把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效结合起来,使之不能为。
来源:张家港市教育系统党风廉政 200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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