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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 , 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 不断提高成人教育教学质量 ,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 , 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权利与义务

1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1 )、参加学校教育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2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 3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1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 2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 3 )、努力学习,按规定完成学业;

( 4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 5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3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河套大学成人教育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和地点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持有效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超过两周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因特殊原因不能于当年按期报到就读者,自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4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不合格者,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5 、患有疾病的新生,脱产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诊断;函授、业余学生,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的,办理相应手续,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备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在下学年新生入学后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6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经查实,取消学籍。

7 、学生应于当学年第一学期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每学期开学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或违反其他注册条件不予注册,因此不能如期注册者,经批准可暂缓注册,未经批准逾期两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8 、新生入学后按录取专业就学,学校按规定建立学籍档案。

第三章:学制与修业年限

9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学年制,各专业基本学制执行国家规定学制。

10 、学生完成学业年限一般为所学专业基本学制年限,特殊情况(保留入学资格、休学等)最多可延长两年。

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11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实践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河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成绩册》,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

12 、课程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或实际操作等形式;考查可采用作业、课堂测验、实习、论文、毕业设计等形式。

13 、函授学生课程考核成绩根据学员作业情况、出勤和结业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 10% ,出勤情况占 30% ,结业考试成绩占 60%

14 、脱产学生课程考核成绩,根据学员平时成绩和结业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 30% 、结业考试成绩占 70% 。

15 、学员论文答辩、毕业设计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评定。

16 、学员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为准绳,以学员表现为依据,采取个人小结、民主评议,征求学员所在单位意见等形式进行。

第五章:缓考、补考、重修与免修

17 、学员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应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可以缓考,缓考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未经批准而缺考者,视为旷考。

18 、学员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允许补考,补考 60 分以上按 60 分记载。经补考不及格、在正常毕业前再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可重修。

19 、凡旷考、作弊、考试违纪者,该门课程成绩记 0 分,不准参加正常补考,根据本人表现,可在正常毕业前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在 60 分以上记 60 分。

20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修有关课程:

( 1 )、参加国家高等教育同层次的自学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

( 2 )、已取得同类院校同层次、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课程成绩,学时数不少于本校该课程教学计划规定学时的。

免修课程按原成绩记载,加注“免修”字样。

第六章:考勤

21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教学及其他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22 、学生请假、经批准后有效,否则视为旷课。

脱产与业余学生请假,三天之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之内由学生管理科长批准;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由教学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两周以上一月之内由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领导批准;一月以上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批准。

函授学生在集中面授期间请假,一天之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之内由学生管理科长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之内由教学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批准。

23 、学员请事假需持单位证明,请病假应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24 、学生请假每门课程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授课总学时三分之一(含)者,旷课每门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五分之一(含)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考试。

第七章:转专业

25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

( 1 )、学生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 2 )、学生确有专长,转入其他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 3 )、休学学生复学后,无原专业的;

( 4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经学生本人同意需调整所学专业的。

26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

( 1 )、转入毕业年级的;

( 2 )、入学考试科目不同的专业之间互转的。

27 、学生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 1 )、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新生入学第一学年办理;

( 2 )、学生本人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学籍变动审批表》一式两份,经审核符合条件,签字盖章通知学生所在教学管理单位;

( 3 )、由继续教育学院按规定报自治区教育厅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章:休学与复学。

28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 1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 2 )、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 3 )、因其他特殊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的。

29 、学生休学一般以学年为期限,经学校批准可续休,累计休学年限不超过二年。

30 、休学应由本人申请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教学单位审核同意,报河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方可休学。

31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 1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生学籍 ,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 2 )、休学期间发生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 3 )、脱产学生休学应办理离校手续;

( 4 )、休学期间不得申请复学。

32 、休学期满应当按时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 1 )、持有关材料,向学校申请复学;

( 2 )、学生复学原则上转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下一年未招生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九章:延长修业年限、留级与退学

3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延长修业年限

( 1 )、学校批准休学的;

( 2 )、基本学制已满,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 3 )、因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的。

延长修业时间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教学单位同意,报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报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4 、经补考、一学年考核不及格课程超过教学计划规定开设课程三分之一的,应予留级。

35 、学生留级原专业下年未招生,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36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退学。

( 1 )、在学校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 2 )、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 3 )、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再继续学习的;

( 4 )、未请假逾期三周不注册的;

( 5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十章:毕业、结业

37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德、智、体合格,修完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考核成绩合格,并按要求参加信息采集,准予毕业,由学校核发毕业证书。

38 、基本学制已满,未达到毕业要求,经补考不及格课程(含缺考)超过教学计划规定开设课程三分之一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经补考不及格课程(含缺考)不超过三分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可延长修业年限一年,并报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可颁发结业证书。

39 、学生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或被取消学籍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肄业证书和学习成绩证明。

40 、毕业证书损坏或遗失不予补发。

第十一章:奖励与处分

41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思想品德好、学业成绩优异、严格遵守学校纪律的同学,经基层评选推荐,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可分别授予“优秀学员”和“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42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可根据《河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为以下五种:(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记过;( 4 )、留校察看;( 5 )开除学籍。

43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事实要清楚,程序要规范,定性要准确,处理要适当,允许本人申诉。

44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一般应在发现违纪的学期内及时处理;考试期间的违纪行为应及时处理。

45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应当由继续教育学院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河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二 00 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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