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1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学生学习、生活行为,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成人教育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只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教育脱产、业余、函授学生。
第二章:处分种类及原则
3 、对违法违纪学生,学校视其违法乱纪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4 、违纪处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申诉权的原则。
第三章:处分适用
5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 1 )、主动中止违纪行为者;
( 2 )、主动承认错误,认真态度好,有改正错误表现者;
( 3 )、受他人强迫或被诱骗违纪者。
6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 1 )、多次或同时有多项违纪行为者;
( 2 )、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纪者;
( 3 )、违纪群体中主要参与者;
( 4 )、对检举人、揭发人、证明人及学校管理人员实行恐吓、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 5 )、其他严重违反学校纪律的主要参与者。
7 、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一年,自送达处分决定之日起算起,在察看期内再无违纪行为者,察看期满自动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内有明显改正错误表现或有立功表现者,经本人申请,教学单位同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内继续违纪且违纪行为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 、受处分学生取消当年或学年各种评奖、评优资格。
第四章:违纪处分管理权限和程序
9 、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有关科室(单位)要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10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有关科室(单位)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处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有关科室(单位)报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继续教育学院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11 、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包括处理意见、处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在三日之内送达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后即视为送达。
12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重新审理处分事宜。
13 、违纪学生处分决定书,存入继续教育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违纪行为及其相应处分
14 、违反宪法有关规定,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5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 1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2 )、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6 、盗窃、诈骗、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7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讯工具发表、散布有害信息或进行非法活动,分割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18 、以各种手段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9 、吸毒、贩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0 、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致残者、组织打群驾为首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21 、酗酒滋事者,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从重处分。
22 、有调戏、侮辱他人、行为不端、有碍校风及社会风化等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23 、制作、复制、出租非法出版物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4 、在学校内组织宗教活动,经劝阻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5 、参加邪教活动或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6 、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直至记过处分;考试作弊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由他人代考、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7 、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8 、未经批准,夜不归宿、外出租房居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在异性宿舍留宿或留宿异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9 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或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处分;引起火灾者,除负责经济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0 、屡次违反学校纪律受到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1 、违反学校规定、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生活或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河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二 00 六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