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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套学院教育实习规程(修订)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02日 10:57   来源:教务处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育实习是高等院校师范类专业教学中必不可少的综合实践环节,对培养合格的基础教育师资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提高教育实习质量,确保我院教育实习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教育实习的目的及意义

 第二条 通过教育实习,增强学生从事教育工作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使学生受到深刻的思想教育。

 第三条 通过教育实习,使学生将所学专业知识、教育基础理论和技能综合用于教育教学实践中,培养学生独立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能力。

 第四条 通过教育实习,引导学生认真学习和研究教育科学,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树立现代教育观念,获得初步的教育研究训练。

 第五条 教育实习是对我院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的检验。通过教育实习,可以及时进行信息反馈,不断总结经验,为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育质量提供实践依据。

 

第三章  教育实习的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 教育实习实行学院、系部、实习学校三级管理体制,以系部为主,各相关部门协调工作。

 第七条 学院成立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学院领导和教务处、就业指导中心、学生处、计划财务处、后勤集团、各系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主要职责:

 1.制定学院教育实习工作安排;

 2.协助各系部进行教育实习学校的落实与分配;

 3.检查各系部教育实习工作情况;

 4.协调、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问题;

 5.开展教育实习的改革和研究工作。

 第八条 各系部成立系部实习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制定本系部教育实习计划,并具体负责教育实习计划的组织和实施;

 2.联系实习学校,选派实习指导教师;

 3.做好实习生的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工作,督促、检查教育实习的准备情况;

 4.定期到实习学校检查指导学生的实习情况;

 5.加强与实习学校的联系,巩固和发展教育实习基地,做好本系部教育实习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

 第九条 实习学校主要职责:

 1.向实习生介绍学校情况,安排教学实习和班主任见习任务,组织教学观摩课、公开课;

 2.做好实习生的接纳安排,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教学资料;

 3.选派有经验的教师指导实习工作;

 4.评定实习生,向学院反馈实习情况。

 

第四章  教育实习时间、方式和步骤

 第十条 2015级教育实习为16周,在第八学期进行。自2016级开始普通本专科科师范类毕业生的教育实习为32周,在第七、八学期进行,独立成班的专升本师范类毕业生的教育实习16周,在第八学期进行。

 第十一条 2015级师范类专业学生的毕业实习采用集中方式,自2016级开始,独立成班的专升本师范类学生的毕业实习采用集中方式,普通本专科师范类学生的毕业实习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分段进行。

 第一阶段:第七学期进行集中教育实习。各系部须组织学生在该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完成校内教育实习准备工作,第二周至第十六周完成校外教育实习任务。

 第二阶段:第八学期各系部可自由选择集中或分散方式进行实习。

 第十二条 教育实习分校内准备、校外实习、总结提高三个步骤进行。

 1.校内准备

 (1)制定实习计划;

 (2)选派实习指导教师;

 (3)召开实习动员大会,公布实习计划和具体要求;

 (4)组织实习生学习教育实习有关文件和规程,进行安全教育;

 (5)熟悉实习内容,模拟常规教学。

 2.校外实习

 (1)听取实习学校概况介绍,了解实习学校规章制度及近期工作安排;

 (2)观摩实习学校教师示范课;

 (3)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备课、试讲、授课、听课、评课,参与辅导和批改作业;

 (4)熟悉实习班级情况,制定班主任实习工作计划,协助原班主任开展班级日常管理工作和组织班级活动;

 (5)进行教育调查和研究并撰写调查报告或论文。

 3.总结提高

 (1)实习生撰写实习总结并填写实习鉴定表;

 (2)双方指导教师评定实习生成绩,给出实习鉴定评语;

 (3)校内指导教师撰写实习指导工作总结;

 (4)系部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实习生实习成绩,评出优秀实习生和优秀指导教师;

 (5)系部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教育实习总结汇报会,并撰写本系部教育实习工作总结;

 (6)教育实习结束后,根据教育实习的反馈信息,结合专业实际,各系部通过加强教学基本技能训练,开设学前和基础教育研究的课程,继续扩大教育实习成果。

 

第五章  校内外教育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第十三条 教育实习必须在指导教师的组织和指导下进行。我院所有教师都应积极承担教育实习指导工作,该项工作成绩应作为教师评职称定和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教育实习指导教师按1:20的比例配备,指导教师校内准备阶段听试讲、评议教案每生至少一节,赴实习学校听课每生至少一节。

 第十五条 校内指导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1.原则上由讲师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的教师担任;

 2.对教育实习工作有高度责任感;

 3.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

 4.具有一定的教育科学知识和组织能力;

 5.了解幼儿园、中小学实际,并具有一定的指导能力。

 第十六条 校内指导教师的职责

 校内指导教师对所指导的学生实习过程全面负责,具体落实教育实习计划,主要职责:

 1.认真抓好实习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和安全教育,关心实习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督促实习生严格遵守实习纪律;

 2.加强与实习学校联系,协调解决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做好实习生生活管理工作,保证实习生身心健康;

 4.与原任课教师密切配合,组织指导实习生备课、写教案、试讲、上课、听课、评议;

 5.指导实习生制定班主任实习计划和教育调查研究计划,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6.指导教师组织实习生与实习学校领导、指导教师、班主任举行座谈会,听取实习学校对实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7.在参照原任课教师和班主任意见基础上,认真评定实习成绩,对实习生实习表现作出鉴定;

 8.指导教师在实习工作结束后,撰写实习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包括教育实习组织管理状况、实习效果的基本评价、指导实习工作的经验体会,以及对实习工作和人才培养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在指导期间须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离岗或缺岗。如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承担实习指导任务,应提前向系部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系部实习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选派其他教师接替指导工作。

 第十八条 校外教学工作指导教师具体职责

 1.向实习生介绍实习班级学习情况,传授课堂教学经验;

 2.指导实习生教学全过程,帮助实习生改进教学方法;

 3.评定实习生教学实习成绩。

 第十九条 校外班主任工作指导教师具体职责

 1.向实习生介绍实习班级情况,传授班主任工作经验;

 2.指导实习生制定班主任实习工作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3.指导实习生组织班会,并对实习生组织的班会进行评议;

 4.评定实习生班主任工作实习成绩。

 

第六章  对实习生的要求

 第二十条 凡我院师范类专业学生必须参加教育实习,无故不参加教育实习或教育实习成绩不合格者,不予毕业。因故暂时无法参加教育实习的,经系部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教务处审批通过后,参加教育实习补修,补修成绩合格,准予毕业。

 第二十一条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严格遵守学院及实习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严格执行学院对教育实习的各项规定,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完成每项教育实习任务;

 3.尊重指导教师,虚心听取指导教师指导;

 4.关心爱护学生,时刻以人民教师应有的品质和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5.服从实习学校的领导,不得随意评议实习学校和实习学校教师的工作;

 6.实习生实习期间要严格遵守实习学校的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实习期间一般不准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须持确切证明,经实习指导教师同意,系部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二十二条 实习期间,无故缺席累计时间达两周以上者,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七章  教育实习的内容及要求

 第二十三条 教学实习工作的内容与要求

 (一)内容

包括备课、编写教案、试讲、上课(指导实验)、听课、评议、课后辅导、作业批改等内容。

 (二)要求

 1.实习生须按实习要求完成各类教学任务,初步熟悉幼儿园、中小学教学过程,掌握主要教学方法;认真钻研教学大纲,分析研读教材,并结合课程特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认真编写教案;

 2.实习生教案须在上课前交双方指导教师审批,经试讲合格后,方可正式上课;

 3.实习生教案一经批准后,未征得双方指导教师同意,不得随意修改或更换;

 4.实习生正式授课前必须试讲,试讲不合格者,不得登台授课,转为模拟教学,实习成绩降低;

 5.实习生要虚心向原任课教师学习,要求观摩原任课教师授课5次以上,并有详细记录;

 6.同组实习生须互相听课、评议,并认真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 班主任工作实习的内容与要求

 (一)内容

 熟悉实习班级基本情况,制定班主任实习计划;协助或独立开展班级日常管理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组织开展班会和文体活动。

 (二)要求

 1.虚心向原班主任学习,听取原班主任对实习班基本情况介绍,了解学生思想、学习情况;

 2.根据实习学校的工作安排和原班主任的工作计划,制定班主任实习计划,经原班主任批准后执行;

 3.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应至少组织一次“主题班会”,要求制定计划,精心组织,认真写好总结;

 4.实习生应经常深入班级,协助原班主任开展班级日常管理工作,在工作实践中掌握班主任工作的方法和技能,积累班主任工作经验。

 第二十五条 教育调查研究

 (一)内容

 调查研究幼儿园、中小学学校的基本情况、历史、特点,优秀教师先进事迹,教育教学经验、教学方法和教改实验;学前及中小学生生理、心理特点、学习态度、学习方法、知识结构、智能结构、政治思想品德状况等内容。

 (二)要求

 1.通过调研,掌握教育调查研究的基本方法,培养教育调查研究的能力;

 2.深入了解幼儿园、中小学教育改革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写出切合实际的调研报告或实习论文。

 

第八章  教育实习成绩

 第二十六条 教育实习成绩的构成

 (一)教学工作实习(100分)

 1.教材分析、教案设计、试讲等课前准备情况;(20%)

 2.教学原则的贯彻,教学内容的思想性、科学性、系统性,教学方法的运用及教学效果;(50%)

 3.语言表达,板书及板书设计;(10%)

 4.课外辅导,作业批改;(10%)

 5.听课、评议;(10%)

 (二)班主任工作实习(100分)

 1.了解班级及学生基本情况;(10%)

 2.班主任工作计划的制定;(10%)

 3.组织班(团、队)会和班级集体活动;(40%)

 4.班级日常管理的工作能力、工作方法、工作态度及工作效果。(40%)

 (三)教育调查研究(100分)

 1.选题意义;(20%)

 2.调查研究情况;(30%)

 3.调查报告或论文水平。(50%)

 (四)行为表现(100分)

 1.为人师表;(25%)

 2.实习态度;(25%)

 3.勤纪情况;(25%)

 4.团结互助。(25%)

 第二十七条 教育实习成绩的构成

 教育实习成绩的评定主要包括教学工作实习成绩评定、班主任工作实习成绩评定、教育调查研究成绩评定和行为表现成绩评定四部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实习成绩=教学工作实习成绩×40%+班主任工作实习成绩×30%+教育调查研究成绩×10%+行为表现成绩×20%。

 教育实习成绩由校内指教师评定成绩(占60%)和校外指导教师(占40%)评定成绩组成,采用百分制计分方式,优秀率(90—100分)不超过15%。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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