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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套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08日 18:07   来源:教务处   浏览次数:[]

 

河院发〔20194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推动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促进教学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教学管理水平,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教高厅〔20184号)和《河套学院教学管理工作条例》(河院发〔201855号)等文件精神,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对学院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进行研究、审议、评估、咨询、指导的专门机构,是促进教学管理的民主化和决策科学化的主要组织形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不超过25人。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

第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坚持原则;

(二)从事本科教学工作,热爱教学、教学成果显著,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了解高等教育及相应学科专业的现状与发展趋势,熟悉高等教育的有关法规和规定,积极参与教学研究与改革;

(四)师德高尚,作风正派,公正廉明,责任心强,具有团结协作精神,身体健康。

第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由系部和相关职能部门推荐,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院长聘任,原则上应为单数,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内如有调离或职务变化等情况可进行调整。

第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负责协调处理教学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教学委员会研究,并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不再担任委员:

(一)因个人原因书面提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造成重大教学事故的;

(三)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累计3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有关活动的;

(五)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并产生较为严重的不良后果;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习和宣传我国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方针、政策,宣传学院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的有关精神。把握教学发展趋势和教学改革方向,为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提供指导咨询。

第九条 熟悉学院的教学工作状况,对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指导制定教学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指导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教学建设;指导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指导大学生创新实践活动、文化素质教育和教学质量监控与检查等工作。

第十条 审议有关教学的发展规划和重要决策;审议教学质量标准以及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审议本科教学改革方案、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设置与调整、招生计划等;审议校内外教师选聘、职称晋级的教学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评议重大教学改革建设项目立项;评议和推荐教学成果、教学名师、教坛新秀、教学团队、示范课和精品课程、特色专业、优秀教材等教学奖励项目。评价人才培养质量、教风、学风和教学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十二条 督促教学改革和建设规划的实施;监督教学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和有效执行;督导教风和学风建设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任委员可在1-2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委员会会议:院长指定召开;主任委员决定召开;1/3以上委员联合书面提议召开。

第十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及以上,方为有效。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不能出席者应事先向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请假。未出席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的委员,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表决等权力。

第十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表决时,同意票数要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1/2及以上,方为通过。

第十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可以根据讨论议题的需要,邀请相关专家、职能部门人员、教师及学生代表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以及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作为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第十七条 学工作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事项时,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形成的决议进行公告,公告由委员会负责发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下设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和课程建设指导委员会等。

第二十条 系部可设立教学工作分委员会,其组织形式、委员构成、职责等要求参照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自行确定,并报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学工作委员会授权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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