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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套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22日 15:52   来源:教务处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推进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提高其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教20009号)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体制及原则

1.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和报废工作,教务处负责全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论证、调拨和管理工作,各系部具体负责本系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

2.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建设规划,坚持突出重点与兼顾一般相结合、学科专业建设与科研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3.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采购,不贪大求洋,凡工作量不大,能通过协作解决的一般不购,凡国内产品技术指标能达到的不购进口产品。

二、管理范围

1.单价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人民币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或配套购置使用,整套价格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10万元,但属于国家教育部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和国家科委统管的二十三种仪器设备。

上述范围的仪器设备如因性能陈旧过时或性能精度降低等原因,经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后,不再属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管理范围。

三、购置

(一)申购

申购系部根据教学、科研以及社会服务的需要,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申购论证报告,并于每年九月份报送教务处。申购论证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拟购仪器设备对学科专业发展、教学任务和科学研究的必要性;

2.拟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3.拟购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人员配备情况,安装场地及辅助设施的准备情况;

4.拟购仪器设备校内开放共享方案;

5.拟购仪器设备使用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6.拟购仪器设备经费来源情况;

7.拟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消耗性材料的补充渠道及维修条件。

(二)审批与采购

1.教务处对系部提交的申购论证报告进行审核;

2.教务处组织校内外专家对系部申购论证报告进行论证;

3.教务处向申购系部反馈专家意见,并组织系部对申购论证报告进行修订;

4.教务处将修订后的申购论证报告提交至院长办公会审批;

5.经院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的仪器设备购置清单将于每年十一月份公布;

6.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公布的清单实施采购。

四、验收

新购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实验室主任及国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的工作人员共同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全面负责仪器设备的接运、验收、安装、调试等工作。

1.到货前的准备

根据订货合同、发货日期,主动查询到货时间,及时做好运接工作,避免到货滞压;准备好场地、辅助设备、专用工具等,并做好管理人员的培训。

2.到货后的验收

仪器设备到货后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开箱进行实物验收,包括包装及实物表面有无破损、锈蚀、受潮霉变等,并根据合同和装箱单清点数量,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及产品出厂的技术指标逐项验收仪器设备功能,考核仪器设备的稳定性、可靠性。

3.索赔

在安装、调试和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数量或质量问题,验收小组应及时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及时办理补、退或索赔手续。

4.建档与入库

验收合格后,将仪器设备的有关资料(包括合同、装箱单、质量证明、说明书、电子线路图及验收记录)及时进行存档并办理国有资产入库和建帐手续。

五、使用和管理

1.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鼓励多种形式的开放使用,努力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充分发挥其效益。

2.使用系部须配备责任心和业务素质强的人员管理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对于需要取得操作资格后方能进行操作的特种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系部应组织进行相关人员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操作。

3.使用系部应制定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细则,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及时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4.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不许拆改或分解使用,如确因功能开发、升级改造等原因需拆改或分解的,应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

5.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生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情况,使用人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6.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只限在校内使用,不得擅自带出校外使用。

六、报损与报废

1.大型贵重精密仪器发生故障时,要及时组织维修。对于较大的事故,实验室主任要及时写出详细事故报告,分析事故原因,查清责任,并上报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

2.因技术落后、损坏、维护运行费过高而没有修复使用价值的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使用系部可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报废申请,履行报废手续。

七、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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