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大教字 [2002]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校承担着普通专科教育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双重任务,即要培养基础教育的合格师资和社会需要的其它方面的人才,又要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技能型应用性人才。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管理是学校教学工作正常运行和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
教学管理工作必须遵循上述两种教育的规律,以适应教学改革和学校发展的需要。
第二条 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目标是:在校内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和重视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质量的氛围;营造良好的教风、学风和教学秩序;具有规范化、科学化的教学管理制度和较先进的教学管理手段;构建对教学全过程的质量监控体系。
第三条 学校教学管理要认真执行国家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教学管理要点》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章 教学管理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日常工作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领导并负责。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在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领导下,负责全校日常教学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和评价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院部系教学工作由院长(系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负责。院部系院长(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在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的领导下,负责所属教研室、实验室、实训基地等部门的日常教学管理、教学基础建设和改革工作。
第六条 教研室是直接进行教学工作的基层教学组织。在院部系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领导下,完成下达的教学和实习、实训任务,开展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并承担师资培训任务。
第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教务处处长和各院部系负责教学工作的系主任或副主任组成。其主要任务是审议专业设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等重大教学工作事项。
第三章 教学计划管理
第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变化以及学校的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和调整专业设置,制订办学发展规划。专业设置计划确定前需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 专业教学计划是学校组织教学、管理教学、实现专业培养目标的主要依据,是教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专业教学计划由专业所属院部系按学校提出的制定教学计划的原则和基本要求,研究起草方案,再经教务处审核并提交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最后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审批和颁布实施。
教学计划颁布后必须严格执行。执行中如需变动,应由院部系提出书面报告,经教务处审查后,报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审批。
第十条 课程(包括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实训、实习等)的教学大纲由教研室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及学校对教学大纲的有关要求研究编制,经院部系审核后,由教务处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 制订学期教学计划是实施专业教学计划的具体步骤。各院部系应根据学期的开设课程、计划授课时数(含实验、实训、实习)和师资状况,配备任课教师并填写《学期教学计划表》,应在课程开设的上一学期结束前两个月提交教务处,由教务处审定后再报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批准下达。
第十二条 各门课程的学期授课教学日历,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和校历进行编制,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同意后,由院部系主任批准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教研室主任应经常检查授课计划的执行情况,督促教师按计划完成教学任务。任课教师如对学期授课计划作部分改动,需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同意。如做重大改动,需提交院部系主任审查批准,并书面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无论是理论教学还是实践教学,任课教师上课前必须制订指导课堂教学活动的“课时授课计划”。课时授课计划应按规范化要求认真编制。内容包括:本次课的课题、教学重点和难点、教学方法设计、示教手段和课堂实验演示、作业内容和要求等。课时授课计划妥善保管,以备抽查。
第十四条 课程表的编制和管理是完成教学任务、稳定教学秩序的重要保证。课程表由教务处和院部系依据各专业教学计划和各院部系上报的《学期教学计划表》编制。学期课程表应在上一学期结束的前一周确定。
第四章 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活动的基本形式。教师必须认真备课,持教案(课时授课计划与备课笔记)上课。教师应不断改进教学方法,采用先进的教学手段,组织一定比例的课堂讨论,着重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 实践教学环节是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设计和开设综合性、应用性的实验、实训、实习课程,加强学生基本技能和应用能力的训练。实践教学和考核办法要规范,必须依据专业教学计划制订教学大纲,严格按教学大纲实施,保障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对学生进行考核。考核的方式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试题不能偏离课程教学大纲,应着重检查学生全面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情况和实际应用能力。对于公共课和专业基础课应推广采用试题库(或试卷库)命题,实行教、考分离。试卷评阅由院部系组织,要认真、公正、客观,对班级较多的同级同科目试卷应实行流水阅卷。教务处要组织对试卷进行复核或抽查。
第十八条 院部系要定期召开教研室主任会议和任课教师会议,及时掌握教学进程和教学状况,总结和交流教学经验,不断研究解决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九条 教务处协助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由院部系主任或分管教学副主任参加的教学工作例会或教学工作专题研究会,了解、协调和处理教学教学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五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听课制度。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教务处处长、院、部、系主任、教研室主任都要参加听课,全面了解教师授课与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提出教改意见,提高教学质量。听课时须填写《听课记录》,评估意见要向任课教师反馈。要组织都互相听课,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第二十一条 建立教师评教、学生评教制度。教师评教活动由院部系负责,教研室组织开展,每学期对每位授课教师应进行一次评议。每学期末,各院部系要组织有关班干部级学生对任课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问卷(由教务处统一印制)评价或召开学生座谈会听取意见。评估内容包括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学效果和教书育人等方面。评教结果交教务处汇总分析后向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汇报,并向院部系及教师本人反馈。
河套大学教务处
二 00 二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