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大 教字 [2002] 9 号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计划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总体设计的具体体现,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及有关工作的基本依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首要环节。
第二条 教学计划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法规性文件。教学计划的制订、执行和修订是高等学校最重要的教学立法和执法活动之一,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教学计划的制订
第三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专业设置与调整必须根据经济社会、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在认真做好人才需求调查,经专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院、部、系写出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专业代码、专业名称、培养目标、服务方向、招生人数、修业年限、人才需求论证等)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教学工作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批准。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四条,教学计划由高等学校自主制订。学校通过教务处组织各院部系结合各类专业的具体情况制订各专业各个年级的教学计划。
第五条 制定教学计划的原则:
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突出针对性和适应性;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贯彻产学结合原则;从实际出发,办出特色。
第六条 制订教学计划的工作程序:
1 、教务处根据学校招生的专业计划,提出各专业制订教学计划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意见,经学校审批后发至各院、部、系。
2 、各院部系根据基本原则和指导意见的要求,组织本系各教研组,按专业培养目标认真拟订专业教学计划,初稿交院部系。
3 、各院部系应组织专家对本系各专业教学计划进行认真的审议和修改,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由教研室主任、系主任最后审定签字后报送教务处。
4 、教务处对各专业教学计划组织审查并报主管校长审批。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的教学计划,即为学校法定的教学文件生效执行。
第七条 教学计划的主要内容:
1 、专业培养目标、基本要求与专业方向:
2 、修业年限;
3 、课程设置(含课程性质、类型、学时或学分分配、教学方式、开课时间、开课单位、实践环节安排等);
4 、教学进程总体安排;
5 、必要的说明(含各类课程比例、 必修选修安排、学习制或学年制、主干课程的介绍等)。
教学计划的执行
第八条 经主管校长批准的教学计划,由各院部系负责组织执行。
第九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是学校法定的教学工作任务,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任何单位,任何教师和相关教学人员,都不得推诿,不得随意变动。教学任务由各教学单位承担。任何系、任何人员都不得单方面强行截留不属于自己的教学任务。特殊情况下,可由相关的单位在教务处主持下协商解决教学任务的归口转移问题。
第十条 执行教学计划的工作程序:
1 、各院部系按照已批准的教学计划填报每学期的《教学计划执行表》 ( 填报时间为放假前一个月 ) ,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作好下学期的教学安排工作,由学校批准同意后方可改变。
2 、各院部系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教学计划向开课教师下达下学期教学任务,教学任务下达后,各教学单位应具体落实到有关教研室和承担教学的所有教师及教学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拖延安排教学任务。。凡开课计划中涉及到各教学单位及所有教师、教学人员应认真完成所承担的教学任务并认真填写“教学日历”,一式二份,一份留任课教师本人,一份留系备查。
3 、在分配学时时,应均匀地安排周学时,使学生学习负担均衡,防止学生各周周学时畸轻畸重的现象。
4 、教务处根据开课计划表组织安排公共课,各院部系在教务处安排的基础上,安排专业课等课程。
教学计划的修改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教学计划的严肃性,维护教学计划的权威性,保持教学计划的相对稳定性。对已经批准并正在执行的教学计划,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更改。
第十二条 凡对已经校长批准并正在执行的教学计划,由于增开、减开、更换若干门必修课程(含必修课的实践教学环节)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均属更改了教学计划。
第十三条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实际需要,经校长批准并正在执行的教学计划,允许进行某些必要的修改,但必须严格按照制订教学计划的程序,提出修订教学计划的报告,填报《教学计划审批表》,并附上修订后的完整教学计划,报校长审批,经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教学大纲的制定
第十四条 教学大纲是在教学计划指导下,以纲要形式规定教学活动的指导性文件,是教师开展教学的基本依据。对于教学计划规定开出的各门课程,均应由院、部、系根据有关文件,结合专业实际,组织教学工作指导小组或任课教师制定本门课程的教学大纲,并报教务处审定,经主管校长批准。教学大纲中应具体规定课程目的、任务、课程内容、教学进度、教学方法等基本要求。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组织教学,院、部、系负责检查教师执行教学大纲的情况。
第十五条 凡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教学计划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河套大学教务处
二 00 二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