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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套大学考试管理办法

    河大教字 [2002]13 号 

    为树立良好的学风、建立良好的考试秩序、切实加强考务管理、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现对考试作如下规定。

    一、考试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考试领导小组,由校长、主管副校长、教务处负责人及各部 ( 系 ) 主任组成。其职责是:对考试工作进行组织、监督、对所命试题进行审定。

    二、成绩考核要求

    1 、凡教学计划内规定的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内容,必须按规定参加考核后,才能取得成绩。

    2 、学生若一门课程累计缺课达到该课程学期计划时数 l / 3 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

    有上述情况的学生名单,任课教师必须在考试前通知学生及所在部 ( 系 ) 。

    不准参加考试的学生,若擅自参加考试,成绩无效。

    3 、考试期间,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因病请假须持医院证明,事先向部 ( 系 ) 提出申请,并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学生名单,由各部 ( 系 ) 及时通知任课教师。缓考时间一般与正常补考时间相同。凡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准参加补考。

    4 、各专业的结业考试,全部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其中考试由各部 ( 系 ) 根据情况自行安排;期末考试由教务处根据该学期课程开设情况确定 1 — 3 门课程为统一抽考科目,于每学期的最后一周,统一组织,其余课程考试由部 ( 系 ) 安排,并将安排表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巡视。

    三、成绩考核方式

    课程的成绩考核根据教学计划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1 .考试一般以闭卷、笔试为主。根据课程的不同性质,也可采用口试、实践操作等形式。个别课程经部 ( 系 ) 主任同意,也可采用开卷形式。

    2 .考查主要通过作业、讨论、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实践设计等方式进行。

    3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综合性较强的实践环节,可采用评阅、答辨等方式进行考核。

    4 .实习成绩,一般根据实习态度、实际操作、报告、总结等环节进行综合考核。

    四、考试命题

    1 .试题由教务处从题库抽取,未建题库的科目,考试命题由部 ( 系 ) 负责,组织有经验的教师进行。

    2 .试题的范围和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及教学计划要求,并有利于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3 .试题的分量以考试时间 2 小时为适量,个别科目可延长至 3 小时。

    4 .结业科目试题,必须同时拟定分量和难易程度相当的两份,由教务处抽一份作考试用,另一份留作补考用。

    5 .试题一经拟定,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内容,如有泄露,必须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6 .由教务处组织的期末抽考、结业考试,各部 ( 系 ) 要提前两周将试题、评分标准和考试安排表 ( 包括考试科目、学生人数、拟考时间、监考教师姓名 ) 报送教务处,以便统一安排。

 

    五、成绩评定

    1 、课程的成绩,主要以结业成绩为主,结合平时成绩 ( 包括期中、期末成绩以及作业 ) 进行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 20 %至 30 %,少数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平时成绩可占到 50 %。

    2 .考查课程、毕业论文、实习成绩,可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

    3 .统考课程的试卷,由部 ( 系 ) 组织采用流水阅卷的方式进行评阅。

    4 .分数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更改,否则按违纪查处。

    5 .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将学生成绩填入《学生成绩报告单》,连同试卷一并交学生所在部 ( 系 ) 办公室。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送达的,应说明原因,但不及格学生名单,必须按期送达。

    六、考场纪律

    1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不得有任何作弊行为,否则由教务处、院部系根据作弊情节轻重给予全校公布、处分等处罚。

    2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作弊:

    ①请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者。

    ②传递纸条,索要或向他人提供答案者。

    ③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抄袭他人答案者。

    ④抄袭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纸条者

    ⑤交卷时,乘机对答案、换卷、讨论试题者。

    3 .考场规则

    ①学生必须在考前 15 分钟进入考场,按规定入座。

    ②学生迟到 30 分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 30 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③除必备的文具外,不得将有关书籍、资料、笔记等带入考场。

    ④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卷,不得拖延考试时间,不得将试卷带离考场;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说笑及讨论试题。

    ⑤考生在考试时,不得交头接耳、传递纸条、交换试卷、偷看他人答卷、抄袭、夹带等,否则均视为作弊,试卷作废,该门课程以零分计。

    4 .监考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处理违纪或作弊考生,对情节严重者,要在试卷和考场记录中注明。

    5 .监考规则

    ①监考人员要认真维护考场纪律,对学生既要严格管理,又要热情关怀。

    ②监考人员在考前 15 分钟进入考场,熟悉考场情况,检查与准备考卷,做好试场的组织工作。

    ③在开考前向考生宣布考场纪律和注意事项,检查学生人数,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单。

    ④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但对字迹不清之处可予解释。

    ⑤监考人员在考场内不准吸烟、谈笑、阅读书报。监考时要在考场巡回检查,不得随意离开考场。

    ⑥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纪行为时,应立即制止,并有权收缴作弊材料或令其退场。并将详情记录在考场记录单内。考试结束后,如实向学生所在部 ( 系 ) 汇报。

    ⑦考试结束前 15 分钟,监考人员应向学生报时。考试时间终止, 应令学生立即停止答卷并退出考场。监考人员逐个收集试卷,并核对考生人数与试卷份数是否相符,认真填写试场记录表,签字后连同试卷一并交教务处。

    七、补考规定

    1 .有下列情况的学生,必须参加正常补考:

    ①经结业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②因病缓考者;

    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准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

    ①考试作弊者;

    ②结业考试无故旷考者;

    ③累计缺勤超过该门课程计划时数 1 / 3 者,补考前经任课教师审定,仍不符合参加考试要求者;

    3 .下列情况,毕业前可参加一次补考:

    ①作弊、旷考的学生,确有悔改表现,由本人申请,经部 ( 系 ) 主任批准者;

    ②缓考不及格或补考不及格者;

    ③缺勤超过 1 / 3 ,不准参加正常补考者;

    4 、补考时间

    正常补考:每学期第 2--3 周

    毕业前补考:最后一学期第 2--3 周

    具体日程由教务处统一排定。

    5 、各部 ( 系 ) 在收到各科成绩后,必须马上查清不及格学生名单,并通知学生准备参加正常补考。

    7 .毕业前补考的学生名单,各部 ( 系 ) 必须在毕业前第一学期最后一周内报教务处。

    八、成绩管理

    1 .学生成绩实行部 ( 系 ) 、教务处双重管理,教务处要建立学生成绩信息库,及时输入各科结业成绩。

    2 .每学期开学时,各班主任将印有学生名单 ( 学生名单按学号顺序排列 ) 的“记分册”送各任课教师,以便登记学生各科考核成绩。

    3 .每门课程结业后,任课教师将考核成绩录入《河套大学教务管理系统》同时将《成绩报告单》一式两份,送交学生所在部系。由班主任填入《学生学籍表》。各部 ( 系 ) 在学期末将本学期各班成绩报告单收齐,由部 ( 系 ) 主任及填表人签字盖章后,一份交教务处备案,一份留部系存档。

    4 .结业考试不及格学生名单,由部 ( 系 ) 及时公布,并通知学生本人,准备补考。

    九、试卷的印刷与保管

    1 .需要学校统一印制的试卷,部 ( 系 ) 提前两周将录入规范的试题交学校文印室,由文印室负责印制。

    2 .打印人员要准确、及时地完成打印、装订工作。试题要严格保密,不得发生丢失和泄漏事件,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罚。

    3 .考试当天,监考教师提前半小时到部系办公室领取试卷,并在考场当场开封。考试结束后,到部系办公室统一装订、密封,由部 ( 系 ) 组织阅卷。

    4 、评阅完的试卷由部系统一装订、存档。

    十、考试总结

    为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考试结束后,应本着改革的精神,对考试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对监考工作中严格认真、不徇私情、表现突出的教师给予适当的奖励,同时对于不负责任,监考失职的教师提出批评,并扣除本人及部 ( 系 ) 考核的分值。

 

河套大学教务处

2002 年 3 月 15 日


(文章出处:教学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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