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大教字 [2002]29 号
为加强实验教学的管理,切实提高我校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科学实验,加深学生对所学理论的理解;培养学生独立工作的能力、操作能力、观察能力、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能力和创造能力;培养学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学风。
第二条 实验室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规定的项目、学时开出基本教学实验,保证完成规定的实验教学任务。如果有条件应增开选修实验课。对于基础实验课要适当增设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题目。在实验教材或指导书的选用上,原则上由实验课教师提出,由实验室主任或教研室主任审核确定。
第三条 所有教学实验,都应有实验指导书,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应有实验大纲和教材(或讲义),并在开学前发给学生。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对学生的基本要求,每项实验的目的,所用仪器及性能、实验原理、实验步骤、操作规程与测量方法,对实验结果的要求与思考题等。实验讲义或指导书的编写,应由实验室主任或教研室主任组织具备一定教学经验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完成。
第四条 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列入教学计划,单独计成绩和学分。
第五条 实验课前,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准备,检查仪器、设备、材料是否完备,检测仪器是否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初次指导实验的青年教师或实验员必须试讲,经实验室主任或有关教师认可方可指导学生。教师对每个实验项目在第一次课前必须试做,掌握实验细节。
第六条 学生的第一次实验课,由指导教师宣讲《学生实验守则》及有关规章制度、安全事项等。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有权令其停止实验,如果有损坏仪器的,按有关规定令其赔偿。
第七条 要求学生在做实验前必须预习,对于难度较大、费时较多的实验,教师可以课前指定时间组织学生预习。并经教师或技术人员抽查,待学生预习合格后方准做实验。
第八条 实验过程中,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对学生的实验数据和结果进行审核,引导学生正确对待误差,严禁随意更改数据和结果,培养学生实事求是的科学作风。教师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根据学生的实验态度、动手能力、实验报告及爱护仪器设备等表现评定出成绩,作为平时考查成绩。
第九条 要建立实验项目记录卡片。实验前,由学生如数清点实验项目中给定的仪器、材料,检查仪器技术状态,一切正常时要求学生在“实验项目记录卡”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及实验时间。实验结束时,由教师检查实验器材及仪器技术状态,教师在卡上签字后学生方可离开实验室。如发现损坏仪器设备或私拿公物者,应即予以追究,视情节给予批教育或必要处分。
第十条 各实验室都应重视并加强对实验教学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为笔试和操作。对于单独设课的基础实验课程和专业基础实验课程,除了进行平时考查评定出平时成绩外,课程结束前必须进行严格的考试,对于不单独设课的实验教学也必须考核,考核以平时考查为主,实验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参加所属理论课程的考试。
第十一条 实验操作考试的方式(计算机操作考试除外)一般可采取:确定三个以下实验测试题目,学生入试场前抽签确定被测题目、规定时间完成操作任务、教师现场观察并根据学生实验操作的正误、速度和完成的质量等给出的成绩。由于实验操作考试需要人力、物力和时间,单位负责人在确保必备的物力及人员协助外,要根据实际情况给有关教师计算工作量。
第十二条 各实验室、教研室应组织教师开展实验教学法研究,改革实验教学,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目前已达到教学计划和大纲基本要求的实验室,要努力创造条件,适当开设综合性实验和设计性实验,适时更新实验项目或内容。
第十三条 学校现有实验室有条件开设的基本教学实验,原则上要面向全校各有关单位开设;只要校内能做的实验,不得去校外单位做实验;校内无条件开设的基本教学实验,按教学大纲和计划要求又非做不可,需要到校外兄弟单位去做,须提前向教务处提出报告,批准后方可联系确定,所需费用在有关单位实验教学费中支付。
第十四条 教师进行实验教学按有关规定计算教学工作量;实验课有考试、特别是操作考试的,各系根据实际班级人数及需要的时间(包括考试准备、批改试卷等)折算教学工作量;教师定期或专职从事实验室建设工作也要酌情折算教学工作量。
第十五条 要充分调动从事实验教学教师的积极性。对长期从事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的教师,对他们的业务考核,主要以实验理论、实验教学、实验技能和工作成绩为基本根据,在讲课费标准、工资晋级、福利待遇和教学成果评奖等方面与理论课教师同等对待。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河套大学教务处
二 00 二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