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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党员公示制度(试行)

2010年11月22日 00:00  点击:[]

学生党员公示制度(试行)

日期:2010/11/22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系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程序,增强发展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抵制和克服发展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确保发展大学生党员的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以及《内蒙古高等学校发展大学生党员公示制度(试行)》,结合我系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对象

经院党总支预审通过,拟提交院学生党支部大会讨论的发展对象;预备期满,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转正的预备党员。

二、公示范围

公示对象由所在二级学院党总支在本总支范围内进行公示,征求意见。

三、公示内容

拟发展对象的公示内容为: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所在院(系)、班级及担任职务、申请入党时间、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培训情况、受奖惩情况等。

四、公示时间

一般为5个工作日。

五、公示程序

1.确定公示对象。拟发展对象或拟转正的预备党员由院学生党支部推荐并上报有关情况,经院党总支审核批准后确定为公示对象。

2.进行公示。公示对象有关情况由院学生党支部在学院各年级所在楼层、学生宿舍等公共场合张榜公示。应公布联系电话,也可将公示对象有关情况在学院网页上上进行公示。

3.收集和处理公示意见。公示意见的收集和处理一般分为三个步骤:

(1)收集群众意见。在公示期内,凡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口头或署名材料等方式向公示对象所院学生党总支反映,也可直接向学院党总支反映。学院党总支或学生党支部要从各个渠道及时、广泛地收集群众意见,并充分接受上级校党委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2)调查核实情况。公示结束后,院党总支或学生党支部要将收集到的意见归纳整理,分析总结,逐条了解落实。凡属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院党总支可责成学生党支部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也可直接指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院学生党支部必须将核查情况和结果如实上报院党总支,不得隐瞒或拖延。

(3)研究处理意见。对公示期间党内外群众反映的情况由公示对象所在的党总支负责做出处理。对上级有关部门责成调查核实的情况,党总支要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上报备案。

对公示过程中群众没有意见或所反映问题查无实据的,要按程序进行发展或如期转正;群众所反映的情况或意见,经调查核实,不影响发展或转正的,院党总支可责成院学生党支部对其进行批评帮助,限期整改;经审查确实存在问题的,坚决不予发展或转正,同时要针对不同情况,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努力帮助他们改正缺点和错误。

4.公布公示结果。院党总支在对所有公示对象作出甄别处理后,要及时将对所有公示对象的分类处理决定在本单位范围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公布,接受校党委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群众所反映问题的调查结果要及时向反映者作出负责任的反馈。对于匿名反映的情况,经调查属实的,只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理,调查结果不进行反馈。

六、纪律要求

1.对举报人和举报材料,要绝对保密。对泄密的工作人员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2.对故意捏造事实,诬陷或诽谤公示对象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校纪、党纪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要依法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3.要坚持原则,未经公示的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一律不予讨论和审批。

4.要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落实发展党员公示制度,切忌流于形式。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遵照执行。

河套大学理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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