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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贯彻〈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19 18:33:06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内教政法字〔2018〕3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深化自治区高等教育体制机制改革,推进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进一步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有效激发高校广大教学科研人员教书育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国家、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各类创新人才和合格的建设者,结合我区高等教育实际,现就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高校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机制

(一)改革学位授权审核机制。深入推进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自治区学位委员会组织开展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点审核,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点初审,审核或初审合格者报教育部审批。创造条件,积极培育我区部分高校成为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自主审核单位。结合自治区学位授权审核以及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在全区研究生培养单位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和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改善结构,优化布局,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更好地适应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审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专业,修订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办法》,做好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专业的审批备案工作。按照国家的要求,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高校,在对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审核时不再要求培养年限。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学位授权准入标准,强化专家评审环节,保证学位授权审核质量。加强学位授权质量监管,组织全区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对于不按照标准和程序办理、不能保证学位授权质量的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权点,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学士学位授权或报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撤销其博士硕士学位授权。

(二)改进高校本专科专业设置。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支持高校依法自主设置本科专业,除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和尚未列入目录的新专业以外,高校自主设置本科专业。落实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指导高校做好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和区域产业发展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除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外,支持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并根据专业培养实际,自行设置专业方向。建立专业设置预警机制,加强专业建设信息服务,完善高校招生、毕业生就业与专业设置联动机制。开展专业设置评估、抽查,将评估、抽查结果作为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的主要依据。对存在人才培养定位不适应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管理不规范、就业率过低、人才培养质量不高等情况,责令有关高校限期整改或暂停招生。设置本科专业自治区教育厅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设置高职(专科)专业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专业设置备案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二、改革高校编制及岗位管理制度

(三)积极探索实行高校人员总量管理。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研究制定高校人员总量核定指导标准和试点方案,并选择2-3所不同层次类型、工作基础好、日常管理规范的高校开展试点工作,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在全区范围内推行。试点高校人员总量实行动态调整,纳入总量内管理的人员享有相应的待遇和保障。机构编制和高校主管部门发现高校在人员总量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的,对相关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高校依法自主管理岗位设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治区制定高校岗位设置相关政策。高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人员和岗位总量内,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并完成岗位聘任工作。岗位设置方案应包括岗位总量,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类岗位的名称、数量、结构比例、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等。岗位设置方案向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备,并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五)高校自主设置内设机构。高校全面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后,根据办学定位、类型特点、学生数等,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等内设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内设机构方案向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编办报备。鼓励高校推进内设机构取消行政级别的试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改革后要保障高校内设机构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三、改善高校进人用人环境

(六)优化高校进人环境。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高校在人员总量内,根据事业发展、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需要,围绕主业、突出重点、支持创新,自主制定人才招聘或解聘的条件和标准,并自行组织公开招聘,政府各有关部门不再统一组织高校人员聘用考试等。自治区直属高校招聘方案和招聘结果报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办备案;盟市所属高校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编办备案。对于高校引进的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千人计划”人才、“万人计划”人才、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等高层次及其他急需紧缺人才,高校自主公开招聘。各级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切实简化程序,提供便捷高效的人事管理服务,及时予以备案。

(七)完善高校用人管理机制。高校根据其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自主做好人员聘后管理。对总量内人员,高校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在人员总量外,高校可自主灵活用工,但要统筹规划,合理用工,且须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规范实施管理,切实保障学校和当事人合法权益。高校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自主制定教师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离岗创业的具体办法。高校可以按规定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用于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到学校兼职。

四、改进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

(八)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职称改革相关政策,逐步下放高等院校教师系列(包括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研究及实验技术)职称评审权。高校自主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实施方案。职称评审权下放后,由高校自主组织评审,评审通过的人员,发放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按岗聘用。评审办法、实施方案、评审结果报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高校主管部门备案。对于条件暂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校,仍按现行联合评审方式进行。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采取巡查、随机抽查、复查、倒查等制度,完善评审过程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对因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高校,要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对通过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处理。

(九)改进教师职称评审方法。高校要将思想政治表现和师德表现作为职称(职务)评聘的首要条件,提高教学业绩在评聘中的比重,对于思想政治素质或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均实行“一票否决”制。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按照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不同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建立分类评价标准。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建立以“代表性成果”、教学效果和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方式。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

五、健全符合中国特色现代大学特点的薪酬分配制度

(十)支持高校推进内部薪酬分配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要支持高校建立健全有利于提高竞争力的内部分配机制,实行符合高校事业发展特点和发展要求的内部分配政策。高校要在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指导下,完善以业绩贡献和能力水平为导向、以目标管理和目标考核为重点,符合高等教育特点的绩效工资制度,将教职工的工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以及知识、技术、成果等直接挂钩,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薪。重点向教学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突出贡献人员倾斜。高校要在绩效工资总量内,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绩效工资总量内可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特别补贴、一次性奖励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

(十一)加强高校绩效工资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充分考虑高校特点,重点加大对高水平大学建设单位以及高层次人才集中、服务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需求、着力培养拔尖创新人才和“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倾斜力度。高校根据备案人员总量、经济发展水平、办学层次等因素,自主确定本校绩效工资结构和分配方式,要加强内部绩效考核并结合考核结果自主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鼓励高校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内部管理与奖励制度,自主制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奖励方案。高校专业技术和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

六、完善和加强高校经费使用管理

(十二)改进高校经费使用管理。财政部门要完善高校预算拨款制度,建立高校生均拨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在统筹考虑高校生均拨款、专项资金拨款和非税收入等的基础上,优化高等教育拨款结构,加大基本支出保障力度,基本支出占比较低的地方要进一步优化结构,合理安排基本支出。

高校要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水平,加快财政预算执行进度,严肃财经纪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用好管好各项经费和财产,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门一方面综合运用年度部门预算和财政中期计划等政策手段,强化部门预算对高校财务活动和发展规划的约束,规范高校财务管理。另一方面,通过改进项目管理方式,完善资金管理办法,采用额度管理、自主调整等措施,进一步扩大高校对项目资金的统筹使用权。

进一步完善高校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划分,逐步扩大财政授权支付范围,逐步实现用款计划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报。

全面落实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扩大高校科研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简化科研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对高校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科研基本建设项目,由高校自主决算,报主管部门备案,不再进行审批。发改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加强对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简化高校科研基本建设项目城乡规划、用地及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缩短审批周期;改进高校政府采购管理,优化进口仪器设备采购服务。自治区高校所购置教学科研仪器、仪表及设备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专用采购项目的,可实行部门集中采购。自治区高校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自治区财政厅要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高校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对自治区高校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下放高校科研人员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权限,自治区高校可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需求,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自行研究并合理制定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办法;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科研人员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所产生的费用,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

加强统筹协调,精简检查评审。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校预算执行和项目资金监督的统筹协调,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推进检查结果共享,减少检查数量,改进检查方式,避免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

(十三)扩大高校资产处置权限。适当提高高校资产处置的备案和报批标准。自治区高校自主处置已达到使用年限、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处置收益留归学校使用。税务部门要执行好各项涉及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自治区高校要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规定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和资产,强化高校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七、完善高校内部治理

(十四)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高校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以及自治区的贯彻意见。高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本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党管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人才使用、重要阵地建设、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活动等要经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强化院(系)党的领导,进一步发挥院(系)党委(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基层组织建设、队伍建设、绩效考核等重要事项。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不断扩大党组织覆盖面和工作覆盖面。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基层党组织,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高校基层延伸,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切实加强党对民办高校的领导,配齐配强民办高校党组织。

(十五)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制度体系和治理结构。高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法律规定的基本制度,健全以章程为基础的学校内部规章制度体系,依法依章程行使自主权。根据政策法律的要求和学校发展实际,从整体设计和顶层设计两个方面组织清理、修订、完善学校的基本规章制度和具体管理规定,包括建立高校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与办学自主权相对应的监管制度,对学校组织机构、职责范围、领导机制等内部治理结构做出明确规定,切实保障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落实到位。明晰学校与二级教学单位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建立二级教学单位的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和治理结构,使制度体系层次合理、简洁明确、协调一致,确保高校发展治理有方、管理到位、风清气正。高校要持续开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习宣传活动,切实提高教职工和学生的法治意识和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形成法治的文化自觉。遵守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严格按照制度和规矩办事。高校要建立规章制度执行监督机制,建立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制度和公示制度。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和申诉制度。

(十六)完善民主管理和学术治理。进一步健全高校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群众组织作用,优化高校科研管理环境,推动学术事务去行政化,实行有利于开放、协同、高效、创新的现代科研管理制度。提高高校学术委员会建设水平,充分发挥高校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发展、学术评价等事项中的重要作用。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保障学术委员会按章程相对独立行使职权、发挥作用。推广以项目负责人制为核心的科研团队组织模式,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完善高校学术道德和学风监督机制,制定完善高校科研诚信建设制度与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及处理办法,定期向社会公布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公开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结果。改革科研评价机制,以质量和贡献为核心实行分类评价,建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成果转化等科研绩效评价机制,有效破除“重数量、轻质量”、“重论文轻专利,重课题轻转化”的评价导向。突出同行评议在科研评价中的主导地位,注重发挥第三方评价的作用,科学合理使用评价结果。

(十七)强化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的情况外,高校均应当依法依规公开学校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等相关信息。高校应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媒体等的监督,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透明度,增强信息公开实效,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八、强化监管优化服务

(十八)加强协调与指导。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加强协调,相互配合,落实责任,整体推进。根据国家实施改革事项的政策规定,制订落实改革事项有关配套文件,引导高校合理定位,办出特色。自治区教育厅会同编办、人社厅、财政厅等自治区相关部门制订出台高校人员总量管理相关配套文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等部门制订出台绩效工资总量调控相关配套文件。

(十九)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自治区推进改革事项的政策规定和相关文件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各高校要结合“学科专业设置”、“内设机构设置”、“岗位管理”、“进人用人”、“职称评审”、“薪酬分配”、“经费使用”等下放的权力事项,制定承接权力事项的具体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并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未制定具体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的高校不得承接相关事项。自治区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和管理方式,通过抽查、督导、巡视、第三方评估等方式,检查高校是否按照制定的管理制度或实施办法开展有关工作,对发现不按制度、办法、程序开展工作的高校,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对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暂停或收回已下放的权力事项。

(二十)营造良好改革环境。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简化优化服务流程,精简和规范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让高校教学科研人员从过多过苛的要求、僵硬的考核、繁琐的表格中解放出来。依托“互联网+”,积极推动高校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提高办事效率。抓紧修改或废止影响高校发展和教学科研人员积极性的、不合时宜的法规政策,保持改革政策协调一致。做好改革的总结推广和宣传引导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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