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才引进和培养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9/14 17:43:24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才队伍结构,积极引进国内外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培养本土人才,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在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巴彦淖尔市企事业单位引进和培养人才执行本办法。各旗县区和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执行本办法,或参照本办法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更加宽松、优惠的政策。

第三条围绕我市打造河套全域绿色有机高端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与开发,紧扣农畜产品加工业、电力工业等优势特色产业和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科技、装备制造、大数据云计算、蒙医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生态治理与修复、资源开发与利用、金融财经、城乡规划、外经外贸等领域发展需求,坚持引进与培养并重、刚性引才与柔性引智相结合的原则,形成政府引导、单位自主、个人自愿、市场配置的多元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

第四条我市对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在科研项目、岗位待遇、生活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市内优秀人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正在承担或主持重大科研项目的,按照本办法享受科研、岗位等支持政策。

科研经费等支持政策不重复享受。第五条巴彦淖尔市设立“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作为引进人才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重大事项、认定引进人才类别、协调督促落实优惠政策,支持用人单位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引进和培养人才,并指导各地各部门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章人才引进范围

第六条引进的人才及团队应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能够主持或承担重大科研、工程实验等项目,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且身体健康。下列人才引进适用本办法:

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含外籍院士)以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第二类: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第一主研人员)。

(三)“国家特支计划”杰出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做出创造性成就和重大贡献、学术声望高的一级教授(资深教授),海外一流大学或科研机构知名终身教授以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第三类:

(一)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

(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主持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

(三)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特支计划”领军人才。

(四)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获得者。

(五)“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六)我市优势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社会事业发展急需的其他相当层次人才。

第四类:

(一)国家重点学科、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二)“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三)“国家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国家“青年千人计划”入选者,“青年长江学者”入选者,“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四)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

(五)我市优势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社会事业发展急需的其他相当层次人才。

第五类:

(一)具有国内外知名高校或科研院所的博士、博士后经历,取得较高学术成就的。

(二)具有国内一流高校与科研院所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取得突出学术成就的。

(三)我市优势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社会事业发展急需的其他相当层次人才。

第六类:

(一)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和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获得者。

(二)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和全国技术能手。

(三)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负责人。

(四)省部级选拔表彰的最高层次技能人才。

(五)具备绝技绝活的特殊技能人才及其他相当层次的技能人才。

第七类:

(一)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二)取得博士学位人员。

(三)取得海外硕士以上学位人员、一流大学重点学科全日制毕业硕士研究生。

(四)“双师型”高技能人才。

(五)国家级优秀文化艺术体育人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六)我市优势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社会事业发展急需的其他相当层次人才。

第八类:

(一)我市急需紧缺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二)我市急需紧缺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三)我市急需紧缺的一流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四)我市优势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社会事业发展急需的其他相当层次人才。

第七条统筹开发利用国际国内人才资源,积极引进海外人才和项目。国家和自治区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认定的首席外国专家项目、高端引智项目、重点引智项目、外国文教高端聘请计划项目等高层次外国专家、高层次留学归国专家、海外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符合相应引进人才类别的,享受相应支持政策。

第三章人才引进方式

第八条人才引进工作坚持刚性与柔性并重的原则。刚性引进人才指人事关系通过聘用、调动等方式转入我市的人才。

柔性引进人才指采取兼职、委托、合作等方式到用人单位工作且不改变人事关系,与引进单位签订柔性引进协议,有具体明确的工作内容,协助用人单位完成重点科研、教学等工作并发挥主要作用的人才。

第九条事业单位可通过“绿色通道”引进各类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

引进第一至四类人才的,引进单位应向“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提交申请、编制使用情况、拟引进人才资质证明等材料。引进第五至八类人才的,除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执行外,用人单位还应进行专家评估或考察考核、集体研究并将有关情况报“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备的,“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随时受理,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组织人事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上报及引进手续,编制管理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编制相关手续。

第十条设立人才专项编制,事业单位在编制已满的情况下刚性引进人才的,可向编制部门申请核增人才专项编制为其列编注册。

第十一条鼓励人才向旗县以下基层用人单位流动,基层事业单位招聘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招聘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的,可采取直接考察等方式。

第十二条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人才中介组织等引进和举荐人才。对成功刚性引进第一至四类人才及创新创业团队的,给予50万至100万的奖励。

第四章科研支持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场所、设备、人员等必要条件,支持引进人才申请国家、自治区和我市重大科研项目。引进人才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的,可同时引进科研团队,实行项目负责制,享有科研自主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支配权。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人才的,可根据工作需要与引进人才签订专门岗位聘用协议。我市符合条件的人才也可与本单位签订专门岗位聘用协议。专门岗位聘用协议应约定工作总体目标、具有相应水平的科研教学任务、聘用期限、岗位待遇等内容。

第十五条专门岗位聘用协议须经“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通过后在聘期内享受相应的科研支持、岗位激励等待遇。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人才在聘期内,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参照下列标准给予科研经费支持:

第一类人才,第一年给予1亿元实验室建设及科研经费支持,次年起5年内每年给予1000万元。

第二类人才,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给予5000万元;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给予500万元。

第三类人才,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给予1000万元;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给予300万元。

第四类人才,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给予500万元;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给予150万元。

第五类人才,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给予150至300万元;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给予50至100万元。

第六类人才,给予50万元。

第七类人才,给予20万元。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柔性引进人才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引进单位工作经费支持:

(一)第一类人才,每年30万元。(二)第二类人才,每年20万元。(三)第三、四类人才,每年15万元。(四)第五、六类人才,每年10万元。

第十八条引进人才符合我市优势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需求,能够在科研、生产中发挥重大作用,属我市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更高的科研和工作经费支持。

第十九条刚性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在我市创新创业企业或园区、高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各类创新主体中组建博士科研工作站,并经市委组织部、科技局、人社局批准的,可享受10万元启动资金。

第二十条大力推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积极吸引两院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知名高校博士进站开展工作。对经自治区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一次性给予80万元资助,经国家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批准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助。

第二十一条对入选国家级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开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入选自治区级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资助,用于研究、测试、原材料、人员等研发平台软硬件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鼓励人才带高新技术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在我市企业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对认定实现成果转化的项目,经评审可行的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

第二十三条刚性引进的一至四类人才,组织部门要推荐到自治区认定“草原英才”,同时直接认定为“河套英才”,享受相关奖励支持政策;刚性引进的五到八类人才,组织部门要积极推荐到自治区参评“草原英才”。

第五章待遇保障

第二十四条建立体现知识价值的薪酬分配体系,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措施。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人才可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刚性引进第一至七类人才,签订专门岗位聘用协议并经“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评估通过后,聘期内享受年薪和住房补贴。

年薪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第一类人才,税前年薪200万元。第二类人才,税前年薪150万元。第三类人才,税前年薪80至150万元。第四类人才,税前年薪50至80万元。第五类人才,税前年薪30至50万元。第六类人才,税前年薪30至50万元。第七类人才,税前年薪10至30万元。有条件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增加。享受住房补贴的,须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购买住房的,第一至四类最高补贴80万元,第五、六类最高补贴50万元,第七类最高补贴20万元。

第二十六条刚性引进人才无专业技术资格的,引进单位根据其业绩、经历可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和聘任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人才、无相应岗位空缺的,可通过设置特设岗位予以聘用。

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人才签订专门岗位协议的,聘任期内不得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须终止聘任协议。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刚性引进第一至四类人才的配偶和子女需要就业的,由当地组织、人社部门负责解决就业;第五至七类刚性引进人才的配偶需要就业且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经引进单位同意,可通过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安置到引进单位。

第二十八条引进第一至七类人才,以及在我市创(领)办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子女需要在我市入学的,可在引进单位驻地公立中小学选择优质学校就读,由引进单位驻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鼓励各地建设人才公寓,提供给引进高层次人才租住。刚性引进人才在引进单位驻地无自有住房的,当地财政可按以下标准,三年内每年给予租房补贴:第一、二类5万元;第三、四类4万元;第五、六类3万元;第七类2万元。

第三十条企业引进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具有高级技师资格技能人才和外国专家,支付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有企业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外国专家产生的人才专项投入成本可视为当年考核利润。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女性科研人员,按照个人意愿退休年龄可按60岁执行。

第三十一条引进人才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有就医需求的,可在我市公立医院享受“绿色通道”,优先提供专家门诊。对需到外地就医的,社会保险部门及时办理转院手续。外出就医医院与我市卫生部门有对口帮扶的,卫生部门积极协调对方医院,最大限度给予帮助。

第三十二条建立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制度。每年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开展一次健康体检。

第三十三条经自治区组织部门或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认定柔性引进的外国专家,给予不少于50%的工薪支持,并按认定人次给予食宿交通补贴。

第六章人才培养

第三十四条切实发挥用人单位在人才培养中的主体作用,坚持“谁使用、谁培养”的原则,围绕我市优势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制定人才培养计划,拓宽人才培养渠道,创新人才培养方式,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激发各类人才的活力。

第三十五条积极承接自治区十大“百人计划”,组织、宣传,人社、科技、教育、卫生、农牧业、国土资源、旅游、金融办等部门负责培养10个重点领域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不断优化结构、示范引领、辐射带动重点领域人才资源整体开发。

第三十六条鼓励和支持九支人才队伍建设牵头单位加强人才队伍培养,每年给予每支人才队伍牵头单位10—20万元资助,用于开展人才培训、学术交流、研修进修等活动。

第三十七条各领域人才(团队)在我市创新创业期间申报并成功入选国家、自治区级人才工程的,每成功1人(个),分别给予用人单位10万元、5万元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培养奖励。

第三十八条实施教育、卫生等社会重点领域人才培养计划,每年支持各领域选派30—50名骨干、优秀人才赴国内外学习深造。

第三十九条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研讨等活动,对举办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学术交流、研讨等活动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的资助。重点保障、优先安排执行国家及自治区重大、前沿领域的科研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人员出访。

第四十条支持企业与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实践基地共同培养人才,对经认定并正常投入使用的共建实践基地一次性给予30—50万元资助。

第四十一条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建设力度,对经认定并正常运行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国家级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助,自治区级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

第四十二条高层次人才在岗位聘用期间,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为其配备科研助手,通过传帮带培养专业人才。

第四十三条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

第四十四条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完成本单位科研、教学等任务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兼职并取得报酬。兼职工作内容须与本职岗位、所学专业相关,不影响本职工作。

高校、科研院所可设立一定的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研人员兼职。兼职期间的权利义务,由兼职人员与所在企业、兼职单位协商确定。

第七章服务保障

第四十五条用人单位应按人才引进协议、专门聘任协议等对引进人才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享受科研支持、岗位激励和生活保障等优惠政策的依据。

人才引进变动情况应及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建立巴彦淖尔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数据全面、结构合理、功能优化、动态更新的高层次人才数据库,实现对高层次人才信息资源全面、准确、实时、动态管理,为高层次人才在项目申报、人才培养、选拔服务等方面提供依据,提高人才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四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结合工作需要,因人才引进、人员交流、基层选调、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照顾家庭困难,需要办理人员调配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所需材料和办理程序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内政发﹝2017﹞77号)文件。

第四十八条整合现有“河套英才”、人才开发资金、科技专项资金等涉及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等方面的资金,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发挥最大效用。从2018年起,市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不少于2500万元的科技创新驱动和人才引领工程专项经费。企业和其他非财政拨款单位引进人才所需资金自行解决,各级财政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人才引进工作经费。有关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管理,加强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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