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套大学土木工程系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1-29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严把党员“入口”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示对象

(一)经系党支部委员会确定,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二)预备期满,经党支部委员会审查,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

第三条 公示内容

(一)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的内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现在单位及职务(或职业)、申请入党时间、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培训情况和政审、奖惩情况等。是共表团员的应包含团组织推荐情况。

(二)拟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的公示内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现在单位及职务(或职业),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时间和预备期内受奖惩情况。

(三)公示的期限、反映问题的途径和联系方式等。

第四条 公示由党支部组织实施。党支部要根据本单位(部门和行业)的特点,以实效性、广泛性和便于群众监督为原则进行公示。农村党支部可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机关、企事业单位可利用政务、厂务公开栏、板报或其他宣传媒体等多种形式,在公示对象所在单位(或党支部辖区范围内)公示。如有必要也可扩大公示范围。

第五条 公示时间在党支部大会讨论前,一般为7至10天。

第六条 公示程序

(一)党支部向负责审批党员的上级党组织报送拟接受为预备党员或拟转为正式党员对象的有关材料,提供《基本情况公示表》。

(二)负责审批党员的上级党组织审定拟接受为预备党员或拟转为正式党员对像的《基本情况公示表》,预备党员拟转为正式党员之前,由党支部确定监督电话和联系人,到公示对象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三)公示结果及处理情况要及时报上级党组织。

第七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电话、信函或直接来访的形式,向负责公示的党支部反映公示对象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思想品德、入党动机、工作表现、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同时也可反映基层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坚持党员标准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等方面的情况。

第八条 负责公示的党支部必须对反映人和反映内容高度重视,并严格保密。对反映的问题,要在较短时间内调查核实清楚,并向反映人通报调查结果。对超出职权范围的问题,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条 公示结果

(一)公示对象在公示期内,没有接到反映,或有反映但缺乏事实根据的,公示期满后依照有关程序发行入党手续。

(二)公示对象在公示期内接到反映,有关部门正在进行调查核实的,暂缓履行有关手续,待问题查清后再履行。

(三)公示对象在公示期内接到反映,经调查确有问题的,应视问题性质和轻重分别提出暂缓审批、不予批准入党或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意见。违反党纪政纪的,按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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