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3-27 浏览次数:

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

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包头市公务员局,各高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3号)要求,从2013年起,自治区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补贴,用于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的相关费用补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二、发放原则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领发放工作,严格遵循自愿申请、公正公开、属地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发放标准和列支渠道

(一)发放标准。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每人1000元。

(二)列支渠道。所在高校按照财政隶属关系,分级列支补助资金,2013年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80799项“其他就业补助支出”科目,以后年度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科目列支。

四、申领发放程序

(一)补贴申请。各高校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年度内学生自愿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对于2013年已毕业高校毕业生于10月31日前申请,以后年度3月31日前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求职补贴申请表(附件1)、高校毕业生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以上材料均一式3份,所在高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各一份。相关表格可自行在人社厅网站(http://www.nm12333.cn)或内蒙古人才网(http://www.nmgrc.cnm)下载。

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交所在学校初审后返还申请人。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全或有错误、通讯方式变更无法联系、提供的银行账号有误等,导致补贴款不能及时到帐的,责任由申请人自负。

(二)初审公示。各高校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校园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三)资格复审。各高校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申请材料、公示原件、求职补贴发放一览表(附件2)汇总后,于4月15日前报送各高校财政隶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汇总。

(四)资金拨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复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和申请材料、求职补贴发放汇总表,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高校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求职补贴发放人员名单和申领统计表(附件3)盖章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发放求职补贴工作涉及高校毕业生切身利益,是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按照申领程序和时间节点,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求职补贴及时发放到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教育、财政部门和高校的沟通联系,并主动与民政部门搞好对接,掌握本地区应届低保家庭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做好政策宣传、申报材料的复审汇总等工作;教育部门会同各高校做好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政策宣传工作,并组织开展申报、初审和公示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拨付补贴资金;民政部门要积极做好应届低保家庭毕业生求职补贴政策宣传及资格审查工作。

(二)广泛宣传,确保公开。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高校要运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国家、自治区关于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政策。要按规定做好公示工作,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公示期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高校要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三)严格审核,严肃纪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部门和各高校要严格把好审核关。对经查实虚报冒领求职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并由高校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

2.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一览表

3.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统计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13年10月15 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

学校(院系): 学号:

基本情况

姓 名

性别

民族

贴一寸

免冠照片

出生年月

学 历

生 源 地

专 业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或QQ

银行账号

开户行

身份证号

申请人

本人申报情况属实申请领取求职补贴,请予批准。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人家庭户籍所在地

民政部门审查意见

该生填报情况属实,同意上报。

公章

年 月 日

所在学校意见

该生填报情况属实,经公示无异议,同意上报。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职能部门联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备注:证明材料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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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478-84157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