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会

河套学院学生会组织章程

发布时间:2018-08-23    来源:   点击:[]


(第二轮讨论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河套学院学生会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性主体组织,接受河套学院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

第二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内蒙古自治区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内蒙古自治区学生联合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构建党领导下的“一心双环”团学组织格局。发挥联结学院和同学之间的沟通纽带作用,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坚持以学生为本,坚持为了同学、代表同学、服务同学、依靠同学,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紧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努力成长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引导同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

(二)充分发挥联结学院与广大同学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保证同学与学院的沟通渠道畅通。在维护国家、人民和学院整体利益的前提下,代表和维护同学利益,及时了解和反映广大同学的愿望和要求,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同学参加社会实践和服务活动,根据同学特点开展校园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健康有益的活动,培养同学的综合素质,促进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努力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四)促进同学之间及系部之间的相互交流;发展我院学生与兄弟院校、社会各界的有益交流和友好关系。

第五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六条 本会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河套学院校规校纪所允许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第七条 凡取得河套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本会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会员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有讨论本会工作的权利,有权通过各种正常途径和采取适当形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质询、监督和批评并要求答复。

(三)会员享有申请参加本会各种团体和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遇到困难,受到侵权或不公正的对待时,有权请求本会的帮助和保护。

(五)会员有权要求本会各级组织如实向有关部门转达建议、要求及意见。

第十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一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学院和本会的利益和荣誉。

(三)勤奋学习,刻苦锻炼,积极进取,注重实践,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四)支持本会各级组织工作,积极参加本会各种活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对于为本会作出重大贡献的非本会会员,经常设代表会议批准,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院级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系部级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由常任代表会议负责筹备召开。如遇特殊情况,经常任代表会议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经同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代会。

第十四条 学代会代表根据会员总数的适当比例按民主程序产生。

第十五条 学代会主要任务和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批准上届学生会工作报告及其他文件。

(二)讨论和决定新一届学生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修改和通过学生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执行机构。

(五)征求广大同学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学代会决议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级学代会代表经班级、系部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系部、年级及主要社团,其中非院、系部级学生会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

第十七条 学代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法定代表参加才能召开;除修改本会章程需由全体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外,学代会决议应由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四章 常任代表会议

第十八条 常任代表会议(简称常代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和最高权力机构。常代会对学代会负责,并受学代会监督。

第十九条 常任代表从学代会代表中推荐产生。常代会委员民主选举产生常代会会长一名,副会长一至二名。常代会会长和副会长组成会长团。

第二十条 常代会实行合议制,会长主持常代会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定期召开常代会,在不召开学代会的年度,应每年至少召集1次会议。常代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任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常代会的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常代会有下列职权

(一)解释本章程、监督其执行实施;

(二)召集常代会扩大会议(人员由常代会委员和各系部学生会主席组成),选举和补选学生会主席团正、副主席,当选者需有全体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根据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决定学生会各部负责人的任免,接受学生会成员的辞职;

(三)听取并审议学生会主席团及各系部学生会的工作报告,审查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学生会主席团工作,有权对主席团成员提出质询,被质询者必须予以答复;

(四)常任代表十人以上提案,可形成对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常代会正、副会长的罢免案,常代会正副会长的补选需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听取、收集对学生会工作和学院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两周内予以答复;

(六)在换届选举前,提交需由大会审议的各种文件、各项办法和有关委员会的组成名单;

(七)领导各系部常代会;

(八)遇有特殊问题,主持调查工作;

(九)必要时召集临时学生代表大会;

(十)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十一)负责筹备学代会的召开,并向学代会汇报工作。

(十二)负责聘请学生会秘书长指导、协助学生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次全体会议由学生代表大会秘书长召集,并民主选举产生常代会会长、副会长。

第二十三条 常任代表有下列职权

(一)在常代会上有发表建议和意见的权利,有对学生会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拥有表决权。

(二)如遇特殊情况,经五分之一以上的常任代表联名,可以申请提前召开常任代表会议。

第二十四条 常任代表有下列义务

(一)反映同学呼声,代表同学权益。

(二)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常任代表会议。

第五章 执行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主席团是学代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会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四到六人组成。主席团成员和主席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在学院团委的指导下予以确定并报学院党委批准。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主席团由学代会或常任代表(扩大)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向大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会1名主席团成员负责学院学生社团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会主席团有下列职权

(一)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学生会工作条例。

(二)执行学代会决议,领导学生会各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

(三)决定各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任务与职责。

(四)对学代会负责,听取常代会的建议和意见,有义务回答常代会提出的质询。

(五)在紧急情况下,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学生会主席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河套学院全体学生和学生会,参加相关对外交流活动。

(二)提议任免学生会副主席。

(三)提议任免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四)协调各系部学生会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会主席因故不能主持工作,由学生会主席委托代理主席主持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会职能部门是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生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三条 学院建立学生会组织“学院、系部、班级”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院级学生会从制度设计、资源整合、活动开展等方面对系部学生会进行指导、联系和帮助,系部学生会负责对班委会指导、联系和帮助。

第三十四条 院级学生会每学期至少通过1次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听取系部学生会工作报告及意见建议。

第三十五条 院级学生会每年对系部学生会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进行公开。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会要配合同级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七条 院系两级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副职原则上不超过2名,不设置主席助理、部长助理等岗位。

第三十八条 院学生会骨干成员不超过联系服务学生总人数的1%

第三十九条 院系两级学生会分别设置组织部、宣传部(媒体应用中心)、文体部、自律部、权益服务部、心育部、秘书处、外联部,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院系两级学生会可视需要设置负责港澳台学生、留学生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加强对港澳台学生、来华留学生的联系与服务。

第四十一条 系部学生代表大会(简称系部学代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学生人数低于400人的系部可召开全体学生大会。

第四十二条 系部学生会主席团由系部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 系部学生会一般设主席一人,主持系部学生会日常工作,可设副主席一到两人协助工作。

第四十四条 系部学生会人事变动应及时向院学生会申报备案。

第四十五条 系部学生会的工作职责、组织程序由各系部参照本章程的原则制定,必要时可设立相应的民主监督机构。

第七章 班委会

第四十六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层组织,由全班大会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所在系部党组织和系部学生会的双重领导。

第四十七条 班委会一般设班长一人,主持班委会日常工作,可设班委若干人协助工作。班长需兼任团支部副书记,班委需设权益委员。

第四十八条 班委会的工作职责、组织程序由各系部学生会制定。

第八章 学生骨干

第四十九条 依据《河套学院学生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对学生骨干进行选拔、任用、管理、淘汰退出,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骨干,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五十条 主要学生骨干候选人必须符合政治合格、学习优秀、品德良好、作风过硬、群众基础好等标准。学生骨干的选拔面向广大同学,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需经学代会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学代会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常代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一条:关于聘任刘丹等同学为河套学院新一届学生会干部的决定
下一条:关于开展河套学院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干部选拔聘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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