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会

【团学改革进行时】河套学院学生会改革情况公示

发布时间:2022-02-28    来源:   点击:[]

 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院截至2021年11月学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校级学生会组织改革自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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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学生会组织改革自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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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套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套学院学生会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性主体组织,接受河套学院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


 第二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内蒙古自治区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内蒙古自治区学生联合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发挥联结学院和同学之间的沟通纽带作用,坚持为了同学、代表同学、服务同学、依靠同学,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紧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努力成长为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建设祖国的坚强力量;

 (二)充分发挥联结学院与广大同学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保证同学与学院的沟通渠道畅通。在维护国家、人民和学院整体利益的前提下,代表和维护同学利益,及时了解和反映广大同学的愿望和要求,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同学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根据同学特点开展校园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健康有益的活动,培养同学的综合素质,促进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努力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四)促进同学之间及院系之间的相互交流;发展我院学生与兄弟院校、社会各界的有益交流和友好关系。


 第五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河套学院校规校纪所允许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取得河套学院学籍的学生,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本会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会员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有讨论本会工作的权利,有权通过各种正常途径和适当形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质询、监督和批评并要求答复;

 (三)会员享有申请参加本会各种团体和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遇到困难,受到侵权或不公正对待时,有权请求本会的帮助和保护;

 (五)会员有权要求本会各级组织如实向有关部门转达建议、要求及意见;


 第八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学院和本会的利益及荣誉;

 (二)勤奋学习,刻苦锻炼,积极进取,注重实践,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工作,积极参加本会各种活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条  对于为本会作出重大贡献的非本会会员,经批准,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校级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系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院系、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院系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代表要体现广泛性。学代会选举结果应当向大会公告,并经同级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学生会组织备案。


 第十二条  学代会主要任务和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批准上届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新一届学生会工作的重大问题以及其它应由学代会决议的重大事项;

 (三)修改学生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五)征求广大同学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


 第十三条  学代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法定代表参加才能召开;除修改本会章程需由全体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外,学代会决议应由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十四条  学生会组织架构为“主席团+工作部门”模式。


 第十五条  实行轮值制度,学生会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会主席团是学代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


 第十七条  主席团成员和主席团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在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院党委批准。


 第十八条  学生会主席团由学代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向大会公告。


 第十九条  学生会1名主席团成员负责学院学生社团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会主席团有下列职权

 (一)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学生会工作条例;

 (二)执行学代会决议,领导学生会各工作部门的日常工作;

 (三)决定各工作部门的机构设置、任务与职责;

 (四)在紧急情况下,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主席团负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河套学院全体学生,参加相关对外交流活动;

 (二)提议任免学生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三)协调各院系学生会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工作部门是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生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三条  学院建立“校级、院系、班级”三级学生会组织联动的工作格局。院级学生会从制度设计、资源整合、活动开展等方面对院系学生会进行指导,院系学生会负责对班委会进行指导。


 第二十四条  院学生会每学期至少通过1次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听取院系学生会工作报告及意见建议。

 

 第二十五条  院学生会每年对院系学生会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进行公开。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会要配合同级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院系两级学生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3名,不设置主席助理、部长助理等岗位。


 第二十八条  院级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为40人左右,主席团不超过5人;工作部门一般不超过6个,每个工作部门设负责人2至3人,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6人。


 第二十九条  院系两级学生会分别设置组织宣传部、文体部、社团联合部、自律部、权益服务部、心育部,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学院团委等共同参与的评议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在任期内,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会建立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学生骨干参加评奖评优、测评加分等事项时,应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不允许与其岗位简单直接挂钩。


 第三十二条  院系两级学生会可视需要设置负责港澳台学生、留学生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加强对港澳台学生、来华留学生的联系与服务。


 第三十三条  院系学生会主席团由院系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院系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为20至30人,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除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成员,均不设置其他任何职务。


 第三十五条  院系学生会人事变动应及时向院学生会申报备案。


 第三十六条  院系学生会的工作职责、组织程序由各院系参照本章程的原则制定,必要时可设立相应的民主监督机构。


第六章   班委会


 第三十七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层组织,由全班大会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所在院系党组织和院系学生会的双重领导。


 第三十八条  班委会一般设班长一人,主持班委会日常工作,可设班委若干人协助工作。班长需兼任团支部书记,班委会需设权益委员。


 第三十九条  班委会的工作职责、组织程序由各院系学生会制定。


第七章   学生骨干


 第四十条  依据《河套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对学生骨干进行选拔、任用、管理、淘汰退出,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骨干,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四十一条  学生骨干候选人必须符合政治合格、学习优秀、品德良好、作风过硬、群众基础好等标准。学生骨干的选拔需面向广大同学,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需经学代会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学代会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生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校级组织工作机构

组织架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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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组织工作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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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组织主席团

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

及选举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第二条  河套学院第三届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主席团成员由河套学院第三届学生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三条  河套学院第三届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主席团成员通过“组织推荐、自荐、他荐”等多种方式产生,经有关方面酝酿、协商、审核、确定,最终按汉字姓氏笔画为序,进行投票选举。


 第四条  河套学院第三届学生委员会拟设常务委员11名,按照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1-2名规定,确定12名常务委员候选人,提交河套学院第三届学生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进行差额选举。河套学院第三届学生委员会拟设主席团成员4名,提交河套学院第三届学生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进行等额选举。


 第五条  河套学院第三届学生委员会委员均有选举权。大会正式选举时,实际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正式代表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因故未出席者,不得委托其他人代为投票。


 第六条  选举人有权对候选人进行表决,即同意、不同意或弃权。填写选票时,同意的不作任何符号,不同意的划“×”,弃权的划“○”;如不同意或者弃权,可另选他人;如另选他人,则在选票的空格内填写另选人姓名,如无合适人选,也可不填。


 第七条  选票要求用钢笔或中性笔填写,符号要标准,字迹要清晰,选票全部或部分书写模糊以致无法辨认的,则认为该选票作废;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应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超过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八条  本次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2名。总监票人、监票人由河套学院第三届学生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常务委员、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监票人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负责对选票进行统计。


 第九条  选举会场设有投票箱,投票箱要在大会当场检查后,才能开封启用。投票时,按总监票人、监票人、委员会委员依次投票。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则选举有效;否则选举无效,须重新进行选举。


 第十条  计票结果要有书面记录,总监票人、监票人分别签名,由总监票人向河套学院第三届学生委员会报告选举结果。


 第十一条 本选举办法经河套学院第三届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通过后生效。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2021年11月26—27日


 二、召开地点

 行政楼三楼报告厅


 三、代表数量


 大会应到代表135名,实到代表132名


 四、主要议程

 (一)听取并审议《河套学院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学习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

 (三)修订《河套学院学生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河套学院第三届学生委员会。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

代表产生办法


(一)代表名额、构成及分配

 根据有关规定,从我院实际情况出发,按照有利于组织和召开会议,有利于讨论和决定问题的原则,拟定本次学代会正式代表135人,占学生总数的1.3%。正式代表中,女代表不少于30%,少数民族代表不少于20%。代表名额根据各选举单位学生总数按比例进行分配。各选举单位征求同级党组织意见,推荐1名35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师作为列席代表。


(二)代表的基本条件

 学代会代表须是我院在籍学生。一般应具有以下条件:

 1.理想信念坚定,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同广大学生保持密切联系,受到学生的拥护和信任。

 3.积极投身学院事业发展和团学工作实践,团结同学,品学兼优,在学习、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4.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积极完成党团组织交办的工作任务,如实反映团学组织的意见,认真履行义务,忠实履行代表职责。


(三)选举单位的划分

 根据我院实际,选举单位共划分为12个:

 蒙古语言文学系

 汉语言文学系

 外国语言文学系

 数学与计算机系

 生态与资源工程系

 机电工程系

 土木工程系

 农学系

 医学系

 经济管理系

 艺术系

 体育系


 出席河套学院第三次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举单位召开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院团委出席“学代会”的代表由选举单位在征求本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名产生。


校团委指导学生会主要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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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自评公开内容如有不实情况

可发送邮件至

内蒙古自治区学联秘书处邮箱

nmgxuelian@126.com或全国学联秘书处邮箱

xuelianban@126.com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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