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校级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实现“精准认定,精准资助”工作目标,依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2016〕158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校级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学院根据各院系提供的特困生名单划分名额。助学金按贫困程度分三个等级,一等1000元,二等800元,三等600元。
第四条 校级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二)家庭遭遇重大变故;
(三)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
(四)本人诚实守信,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生活简朴,勤俭节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评校级助学金: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者;
(二)有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者;
(三)弄虚作假、伪造贫困者。
第三章 评 审
第六条 校级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各院系依据本办法,结合本院系专业、班级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院系的管理办法。
第八条 院系提交的名单由学生工作处资助中心复审,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研究评定。评定结果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受理单位为学院纪检监察处、学生工作处)。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及管理
第九条 公示结束后,学院将校级助学金一次性打入学生个人银行卡。
第十条 受助学生应积极主动向院系汇报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一条 获得校级助学金的学生,如弄虚作假,瞒报家庭经济情况,取消以后学年的参评资格,停发助学金,并收回已发的助学金;如有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有不良嗜好等情况,停发助学金。
第十二条 学生被取消受助资格后,将由资助中心直接从特困生数据库或孤残学生数据库中提取增补受助名单。
第十三条 各院系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校级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一定要把这部分资金用于特困生中,不得平均分配,确保校级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河套学院校级助学金评选实施办法(修订)》(河院发〔2019〕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