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国家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内财教〔2016〕158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国家助学金是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名额(约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职学生人数的28%)确定,学院根据各院系在校生人数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情况划分名额,国家助学金的平均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元,根据困难程度,分为三个等级,一等4300元;二等3300元;三等2300元。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生活俭朴;
(四)勤奋学习、刻苦努力、积极向上;
(五)在参评学年内,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评国家助学金: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者;
(二)有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者;
(三)平时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者,如穿名牌服装,佩戴贵重金银首饰,使用高档化妆品,经常进出网吧、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
(四)弄虚作假、伪造贫困者。
第三章 评 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精准的原则。
第七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每年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套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从资助中心网页下载)。
第八条 各院系依据本办法,结合本院系专业、班级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如遇特殊情况,须以书面形式请示学院资助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九条 辅导员组织本班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辅导员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上报院系。院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申请学生的条件及有关材料,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初审名单并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院系在《初审名单汇总表》及《申请审批表》上签属意见,报送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院系提交的名单由学生工作处复审,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研究评定。评定结果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受理单位为学院纪检监察处、学生工作处),无异议后报送教育厅。
第四章 发放及管理
第十一条上级部门批复并拨款后,学院将国家助学金分两次打入学生个人银行卡。
第十二条受助学生应积极主动向院系汇报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三条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弄虚作假,瞒报家庭经济情况,取消以后学年的参评资格,停发助学金,并收回已发的助学金;如有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有不良嗜好等情况,停发助学金。
第十四条学生被取消受助资格后,将由资助中心直接从贫困生数据库或孤残学生数据库中提取增补受助学生。
第十五条各院系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河套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实施办法(修订)》(河院发〔2016〕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