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套学院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

发布者:党委组织部发布时间:2018-05-08

河套学院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28项配套规定,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建立勤政、廉洁、务实的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问责对象是学院聘任的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给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由院党委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活动。

第四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客观公正、罚当其责,依靠群众、依法依规的原则。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院党委是问责决定机构。院纪委、组织部、人事处、监审处是问责调查部门,按照院党委要求,负责具体的调查工作。对需要追究领导干部责任的,向院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学院其他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学院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领导干部问责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领导干部问责不能代替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1.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事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个人独断专行、滥用职权、擅自作出决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2.重要决策事项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给学或师生员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3.对于重要事项迟报、瞒报、谎报、漏报,给相关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二)工作执行不力或者违反规定乱作为的
      1.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及学党委、行政的决定,有令不行给相关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2.对学党委、行政作出的决策、部署,或分管领导交办的工作,消极对待、执行不力,给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3.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不认真履行职责,敷衍拖拉,造成不良后果的

4.对应当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造成严重影响的

5. 因工作失职或不作为,致使本单位工作效率低,服务质量差,对师生员工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严重影响的

6. 在招生、就业和各级各类考试中违规操作,损害考生或学生合法权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7. 在处置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中严重失职或违反规定乱作为,导致事态恶化和失控,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8. 其他给国家、学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等失职行为

(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考核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1.在干部选拔、推荐、考核工作中任人唯亲,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2.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3.在述职述廉工作中隐瞒、有意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财经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1.违反“三公经费”管理规定,在学院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规定举办婚丧喜庆活动,借机敛财,造成不良影响的;

3.不遵守学院有关规定,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基建、维修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中,违规招投标,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应当问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问责的方式与适用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诫勉谈话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
   第九条 领导干部有本办法条所列情形,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条 领导干部有本办法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问责:
      (一)由于其他相关部门或工作人员失职,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三)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一条 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先进的资格。

停职检查的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停职检查期满后,是否恢复履行职务,由问责调查部门提出意见,报问责决定机决定。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院纪委、组织部、人事处、监审处依照有关程序,履行问责相关职责。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启动问责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的,由问责调查部门进行初步核实。

1. 上级部门及其领导的指示和通报;

2. 上级监督机关及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3. 学院党委、纪委、职能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

4. 学院师生和其他组织的检举、信访;

5. 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6. 新闻媒体的报道;

7. 其他渠道反映的情况。

(二)调查核实

纪初步核实,如反映的情况属实,由问责调查部门按照相关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工作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必要时经组织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得再超过30个工作日。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

(三)研究确定问责建议

召开干部问责工作办公会议,根据问责调查部门的调查报告,对需要实行问责的,研究确定问责建议意见。

(四)作出问责决定

干部问责工作办公室应按照本规定,及时将调查报告及问责建议提交学院党委会集体讨论,由院党委作出问责决定。

作出问责决定前,问责调查部门应当听取被问责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院党委作出问责决定后,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院党委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对处级干部实行问责,应当下发《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干部问责工作办公室草拟。

问责决定书应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写明公开道歉方式范围等。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送达被问责的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部门。

第十五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人谈话教育,组织部、人事处应做好有关问责材料的归档工作及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问责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七条  对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院党委提出书面申诉。院党委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进行复核或者复查,并3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者变更、撤销原问责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部门

院党委撤销原问责决定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为被问责的领导干部恢复名誉。

第十九条  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回避及责任

第二十条  有关工作人员与被调查的领导干部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被问责调查的领导干部有权申请有关工作人员回避。

第二十一条  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科级干部和其他教职工实行问责,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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