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套学院党委组织部对领导干部 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暂行办法

发布者:党委组织部发布时间:2018-06-18

河套学院党委组织部对领导干部

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加强和改进对学院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组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化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及时沟通、协调处理的原则。

第三条  院党委组织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日常沟通工作,纪检监察处督办。

第四条  院党委组织部根据了解掌握的情况和有关规定,提出需要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领导干部,并填写《河套学院党员领导干部谈话登记表》上报学院主要领导审批;需进行诫勉的领导干部,由学院党委会研究确定。

第五条  需要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领导干部确定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办理,并及时通知纪检监察处参与。双方按各自工作要求形成文字材料,分别整理归档。

第二章    

   第六条  院党委组织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任期考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干部聘用、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一般为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长、纪检监察处处长。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应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    

第七条  院党委组织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八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院党委组织部可要求函询对象所在党总支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直接进行调查了解:

(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

(二)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

(三)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第十条  院党委组织部对函询或者调查了解的情况要向学院党委汇报,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院党委组织部对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应认真审核,并建立函询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材料进行留存。

第四章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存在下列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够严格,用人失察失误的;

(四)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五)违反规定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

(六)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七)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九)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严格的;

(十)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十一)在巡视、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

(十二)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十三)其他需要进行诫勉的情形。

第十三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由院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学院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可以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第十五条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应当根据诫勉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一)对党总支书记进行谈话诫勉,一般应由院党委书记、纪委书记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上一级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二)对党总支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谈话诫勉,一般应由分管领导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上一级组织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三)对各部门、各院部系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诫勉,一般应由学院党委书记、纪委书记作为谈话人。

(四)对学院其他人员进行谈话诫勉,由院党委组织部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第十六条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谈话诫勉应当制作谈话记录,载明下列事项:

(一)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二)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

(三)进行谈话诫勉的日期、地点;

(四)进行诫勉的事由;

(五)谈话具体内容。

第十七条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诫勉的,院党委组织部应当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书;同时,将诫勉事项书面告知诫勉对象所在党总支的主要负责人。诫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二)进行诫勉的事由;

(三)对诫勉对象提出的有针对性的要求;

(四)要求诫勉对象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

(五)进行诫勉的组织人事部门的名称;

(六)制作诫勉书的日期。

第十八条 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十九条  诫勉六个月后,院党委组织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二十条  院党委组织部要建立诫勉档案管理制度,对领导干部的谈话诫勉记录、诫勉书、书面检查材料等进行留存,并将有关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纪  律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接受提醒、函询、诫勉和廉政谈话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诫勉和廉政谈话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河套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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