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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发〔2014〕7号


院发〔2014〕7号

关于印发《河套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学院结合实际对2009年起开始实施的《河套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套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2014年2月25日

河套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

(修订)

为了加强管理,严肃校风校纪,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权限及职责

1.实行学校、环节部门两级管理,强化环节部门的管理职能,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为劳动纪律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各环节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工作性质,制定各级各类岗位职责和考核办法。

3.教职工的出勤情况以部门为单位,每日严格考勤。

4.各环节部门每月28日填报本月教职工出勤情况,有值班轮班的部门每月3日将值班表报学院组织人事处,不按时上报考勤的,影响岗位津贴发放由部门负责。对考勤工作要认真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凡有少报匿报等弄虚作假情况,一经查实,学院将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且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取消部门负责人年度评优。

5.组织人事处不定期督促检查各环节部门执行劳动纪律的情况,教务处督促检查教师上课纪律情况。

二、工作制度

1.副科(含副科)以上干部、非教学人员实行坐班制。

2.专任教师不实行坐班制,但除完成教学任务外,还要必须参加学校会议及政治、业务学习,完成学校、部门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和假期教学任务,否则按旷工对待。

3.一学期或一学年没课的教师,必须按要求每周二、四下午坐班,参加学校会议及政治、业务学习,同时必须完成学校、部门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除此之外,必须进行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培训进修学习,或承担辅导员工作,或承担教科研工作。未经部门批准,不得在外兼职工作,一经发现停发工资。

三、请假制度

1.全校教职工要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2.凡请病假两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的必须提供当地医院的诊断书及休假证明;一个月以上的必须提供当地医院的诊断书、休假证明及病历;需要去外地就诊的必须提供转院的相关手续。

3.探亲假、婚假、生育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需延长假期时,按批准程序批准后视为请假。

4.请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到期不销假,按旷工对待。

5.请假必须以请假条为依据。本人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请假手续,可通过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请假条应及时交组织人事处备案。

6.请假的审批权限:

学院党委班子成员请假须经党委书记批准。

学院行政领导请假须经院长批准。

学院各部门正职(正处级)领导请假,一周内分管常务的副书记批准。超过一周的,须经党委书记、院长批准。部门副职(副处级)、助理请假,须经分管常务的副书记批准。

科级(含科级)以下干部职工、专任教师请假,一周以内,由部门领导批准;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由分管院领导批准;两周以上,由学院书记、院长批准。请假人的工作任务由本部门协调完成。无论请假时间长短,部门负责人都需签署明确意见“同意”或“不同意”。

组织人事处负责审核请假理由和请假程序。履行请假手续后,请假条应及时交组织人事处和所在部门备案。

7.病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寒暑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事假、生育假、婚假、丧假不包括寒暑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8.教职工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自治区人事厅(内薪字〔1999〕第19号)文件执行。

四、奖惩制度

1.教职工迟到或早退一次扣除当月岗位津贴50元。

2.病、事假一天扣当月岗位津贴10元;一个月累计病假10天(含双休日,下同)或事假7天及以上者,扣除半个月岗位津贴和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的10%;一个月累计病假20天或事假10天及以上者,扣除全月岗位津贴和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30%;病假30天或事假20天及以上者,扣发当月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学期内病假超过2个月或事假一个月以上者,扣发半年奖励性绩效工资;长期请病假者,在病假期内不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3.无故缺席学校或部门召开的会议及重要活动,按旷工对待。凡无故不在岗,均以旷工对待。

4.行政后勤人员旷工半天扣除半个月岗位津贴;旷工一天扣除当月岗位津贴,并扣除当月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20%;教师旷课一节扣除金额150元。对旷工累计达到三天者,除扣岗位津贴和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外,每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并列为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次;一学期内旷工累计七天停发本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全年旷工累计十天及以上,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连续旷工达到两周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5.受校级以上通报批评者,扣发一个月岗位津贴。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从处分之日起计算,停发一年岗位津贴,并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执行。

7.教师未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停课、调课、找人代课,否则按旷工对待。

8.教职工不得在工作时间(工会组织活动除外)内,无故离岗、干私活、打麻将、玩扑克、酗酒等,发现一次按旷工一天对待。

9.对少数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值班,可在不增加编制的情况下,由本部门安排轮休,但休息时间最长不超过加班或值班的时间,对发给加班费的人员不安排轮休。

五、本规定未涉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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