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套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作者: 时间:2015-08-26 点击数:

河套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决策的科学、民主和高效,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原则,促进资产的有效整合、合理配置、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依法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章 决策事项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代表学院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权。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职责及决策事项:

(一)研究决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购置、清查、置换、处置等重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二)对职能部门提交的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文件、制度、规定进行审议。

(三)对全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四)研究提出学院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方案,推动建立学院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五)对涉及国有资产的重大变动、处置等事宜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涉及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对需及时做出决定的国资管理事项,可采用会签、分别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决策。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督办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决策的事项,对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会议制度。国资管理重大事项须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决议。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整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议题。会议议题以《河套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决策事项申报表》的形式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视议题内容签署处理意见、决定会议形式。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以2/3以上(含2/3)与会委员同意为通过。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于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由主任审核签发。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全体会议,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召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须达到全体委员2/3以上(含2/3)人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议题材料及会议通知,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会前送达与会委员。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请假,并告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议题内容与参会委员或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该委员应予以回避。需其他人员列席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确定。列席人员只对委员提出的问题作出说明,不参加会议表决。

第十四条 会议执行、督办和反馈。会议决定事项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执行和督办(包括文件起草),及时跟踪检查执行情况及难点问题,并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汇报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复议。会议决定事项在执行中不得擅自更改,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必须由执行部门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复议并决定。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及参会人员对会议涉及保密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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