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套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5-08-26 点击数:

河套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固定资产流失,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院财务制度》、《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部令[2011]第181号)、《河套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不变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要坚持 “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科学、合理配备及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统一领导全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作为学院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机构,负责全院仪器设备、家具、校属房屋及构筑物等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图书由图书馆负责日常管理),对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并向国资委报告。

(三)资产使用部门作为学院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对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并根据固定资产规模,配备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的专(兼)职国定资产管理员,确保所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固定资产管理员要力求稳定,工作发生变动时必须完备交接手续,并报国资处备案。

第六条 各部门负责对专用设备操作和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对技术复杂、精密度较高的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学院实行固定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在固定资产投资预算、购置、验收、付款、使用、处置等管理环节中,应当做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手续完备。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标准及分类

第八条 凡由学院经费购置和建造的以及接受社会捐赠的资产,符合以下标准的,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不变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即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一)房屋及构筑物,是指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学院房屋包括教学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产权为学院所有的教工住宅等;构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和构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与房屋、构筑物不可分割的、不能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二)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除交通运输车辆)、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通用设备,是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等,包括行政办公设备和交通运输车辆。

(四)文物及陈列品,是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档案,是指图书馆(室)、阅览室保存的图书、档案等。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是指家具、标本模型、被服装具、牲畜、土地及植物。

未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低值易耗品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各部门应加强对该类资产的管理,做到配置合理、记录完整,有据可查。尤其对化学危险品,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高等学院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十条 固定资产购置论证及审批

(一) 各部门应在每年年底前根据本部门学科专业和事业发展规划、固定资产(存量、使用)状况、安装条件及运行环境等情况,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下一年度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其中单价(单台、单件、单套)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和批量在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应同时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学院物资设备采购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各部门“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进行论证,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三) 国资处、财务处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意见,编制学院“固定资产年度购置计划”。并纳入学院财务预算后下达各部门。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

(一) 各部门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根据国资委批复下达的“固定资产年度购置计划”,向国资处提交“仪器设备采购申请表”。

(二) 审核通过后,由国资处实施采购。具体采购办法根据《巴彦淖尔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河套学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 对固定资产管理不善(如账、卡、物不符),或安装场地、运行环境达不到要求的,暂不进入采购程序。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

(一) 学院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内成立物资设备采购验收领导小组,组长由国资管理工作的分管校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资处,成员由国资处、教务处、财务处、监审处及有关专家组成。

(二) 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必须做到严肃认真,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等规定进行验收。

(三) 学院新购置的单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者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原则上由资产使用部门试运行一个月以后,如运行正常,由使用部门向国资处提交“固定资产验收申请表”。验收申请表应由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学院物资设备采购验收领导小组根据验收申请,组织技术人员、专家及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付款等手续。

(四) 学院新购置的单价在5万元以下或者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一般由国资处组织资产使用部门进行验收(三人以上),并接受国资处等职能部门的检查。

(五)图书档案:图书档案不论价值大小均应计入资产管理。图书由图书馆组织验收,填写《河套学院固定资产验收单》作为实物验收凭证。档案由使用部门组织验收,填写《河套学院固定资产验收单》作为实物验收凭证。

(六)进口设备要在索赔期满以前验收完毕。

(七)供应商必须将贵重设备的说明书、技术操作规程、图纸、照片、合格证书等资料在国资处备案。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

第十三条 学院应当加强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效益考评体系,促进各部门科学、合理的使用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实行清查盘点制度,学院每年开展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确保固定资产账物相符。

第十五条 国资处应本着充分利用学院办学资源的原则,在校内调剂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因技术落后淘汰但尚可使用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调剂到校外的须经院长审批,超过规定额度还应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登记审批制度,加强对因工作需要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管理,严格履行领用和交还手续,确保其安全完整。

第十七条 领用学院固定资产的教职工,在发生人事变动时,如出国留学、退休、调离、死亡等,应及时清点其使用的学院固定资产,履行交还手续,并经所在部门资产管理员、部门负责人及国资处签字确认后,人事部门方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领用学院固定资产的学生,应在毕业离校前办理交还手续并经所在系(部)资产管理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的办理

(一) 房屋及构筑物

1、新建的房屋及构筑物

建造房屋及构筑物形成固定资产,一般应在学院、承建部门、政府质检等部门共同验收确认工程质量合格并经过审计确认工程造价、办理竣工决算后,由学院计财处填写“固定资产入账单”,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对于已交付使用,尚未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的房屋及构筑物,应先根据预算、概算等相关资料估价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据实调整。

2、改、扩建的房屋及构筑物

改、扩建的房屋及构筑物增加原价值时,应在项目验收并经过审计确认工程造价后,由计财处按工程内容填写“固定资产入账单”,具体入账程序与新建房屋及构筑物相同。

(二) 仪器设备类(包括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

1、增加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时,应根据审批计划、购置发票、购销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手续(《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中心验收交接单》、《政府采购中心资金支付审批表》、《巴彦淖尔市行政事业单位增量资产计划表》)、验收报告等资料,填写“固定资产入账单”,由各部门经办人、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签字,经国资处审核签字确认、分类编号后,办理固定资产入账等手续。

2、在原仪器设备基础上添加的附属设备,无论新添设备的价值是否达到固定资产核算金额起点,均应填写“固定资产入账单”,注明被添加仪器设备的编号。若所购部件是用于更换原主件中已遭损坏的部件,相应支出作为维修费用,在发票背面注明“更换零配件”字样,不作固定资产登记入账。

3、需要通过安装调试才能使用的管网系统设施等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在项目建成并验收合格后,由学院项目管理部门将该工程的仪器设备价值、辅料价值、运输安装费用、人工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分项列出,对符合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设备按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入账管理。

4、房屋及构筑物中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其价值应单独列示,并按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入账管理。

(三) 文物及陈列品

增加文物及陈列品类固定资产时,应根据购置发票等资料填写“固定资产入账单”。入账程序与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相同。

(四) 图书及档案

增加图书类固定资产时,应根据购置发票等资料填写“固定资产入账单”,对于相同的图书可归类填写在同一栏。入账程序与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相同。

(五) 其他固定资产

1、家具

增加家具类固定资产时,应根据购置发票等资料填写“固定资产入账单”。

一次批量购买家具,若供货单位为同一单位,无论发票是否开在同一张上,相同型号规格、相同材质相同单价的同类家具可归类填在一栏,并在附件处加以说明,如:双人课桌100张,总价5000元等。若成套家具中包含有几种不同的类别(通常为几件套),且发票单价为整套家具的价格,可填在一栏,并详细说明该套家具包含的具体内容、使用地点,如:三人长沙发1个,单人沙发2个,长茶几2个等。入账程序与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相同。

2、被服装具

增加被服装具时,应根据购置发票等资料填写“固定资产入账单”,具体类别按被褥、服装、床上装具、室内装具、室外装具等几大类分类填列。对于同种类、同规格型号、同单价的被服装具可归类填写在一栏,并在附件处加以说明,如:单人床单100条,总价2000元;三件套服装50套,总价10000元等。入账程序与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相同。

3、其他

其他固定资产的入账程序与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相同。

考虑到图书、档案、文物和陈列品、被服装具等固定资产的特殊性,对它们作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各部门应建立明细账进行登记管理,国资处建立分户账进行登记管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及其它附加费等汇总记账。

(二)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制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按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四)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成本入账。

(六)进口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加上相关运费、支付的关税及海关进口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七)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八)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3、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的。

5、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九)所有购入、调入、建造的固定资产,不论经费来源如何,统一登入学院固定资产账,不得另建固定资产账或在账外滞留。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注销手续的办理

(一) 固定资产报废手续的办理

1、凡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本部门技术人员(三人以上)进行技术鉴定并签署鉴定意见,各部门应根据鉴定意见如实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并报国资处。对价值较高、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大型仪器设备的报废,国资处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中介机构等单位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

2、国资处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对“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进行审核、报批。

3、国资处根据经审批同意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及有关凭证逐一回收报废实物,待实物处理完毕后办理注销手续。

4、房屋及构筑物拆除时,房屋及构筑物的使用部门应根据学院批文,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按规定程序报经审批后由国资处组织拆除和办理注销手续。

(二) 固定资产调拨手续的办理

固定资产调拨时,由调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并报国资处,按程序审批同意,调入部门确认后,办理调账手续。

(三) 固定资产报损手续的办理

1、因被盗而损失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必须提交书面报告,并附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不属管理不当而被盗的,经本部门资产管理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国资处审核,经学院审批同意免予赔偿后,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2、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由部门提供合法的证明材料,报国资处审核,经学院审批同意免予赔偿后,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3、因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固定资产被盗或毁损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向国资处提供书面报告,进行赔偿处理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实行定期对账制度,确保固定资产财务价值总账和实物明细账相符。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依照有关规定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形式。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统一由国资处办理,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理学院固定资产。

1、无偿调出,是指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形式。

2、出售,是指对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处置形式。

3、报废,是指对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确定为已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形式。

4、报损,是指对固定资产发生呆账、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形式。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需处置固定资产时,应首先向国资处申报,同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按权限审核、审批同意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五条 学院固定资产资产处置应通过市场竞价、多方案比较等方式进行,以实现处置效益的最大化。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学院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要加强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处置过程中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奖 惩

第二十七条 在学院固定资产采购、验收、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根据党纪和国家有关条例、法律法规给予经济赔偿、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不履行政府采购有关程序,私自采购,被政府采购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给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2、不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验收入库,私自降低质量标准,给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3、采取化整为零的办法规避政府采购,被政府采购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者。

4、不履行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私自处置学院固定资产,给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5、因管理疏漏、违规操作、安全防范意识不强等原因,使学院固定资产受到严重损害,给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6、不按规定保管、使用、管理学院固定资产,导致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混乱,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7、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给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第二十八条 在学院固定资产采购、验收、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学院有关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降低绩效工资档次,取消评优资格等处分,直至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1、没有配备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未落实管理目标责任的。

2、不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或减少手续,造成固定资产有物无账、有账无物,致使部门固定资产账物严重不符的。

3、固定资产管理员发生人事变动时,未办理交接手续,致使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不清、实物遗失的。

4、不履行政府采购有关程序,私自采购,给学院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情节较轻者。

5、 验收入库工作不认真,质量、数量标准控制不严,给学院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情节较轻者。

6、国规避政府采购,虚开低值易耗品发票购置固定资产,形成账外固定资产,情节较轻者。

7、不履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审批程序,部门或个人之间私自移交、使用固定资产,影响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秩序,情节较轻者。

8、采取化整为零的办法规避政府采购,被政府采购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给学院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情节较轻者。

9、因管理疏漏、违规操作、安全防范意识不强等原因,使学院固定资产受到损害,给学院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情节较轻者。

10、因其他原因同,使学院固定资产受到损害,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情节较轻者。

第二十九条 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等损失时,必须查明原因,除免责情形外,均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赔偿,赔偿额度由国资处按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新旧程度)以及其他损失计算确定。

第 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资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Copyright© 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河套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