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套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5-08-26 点击数:

河套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证学院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6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号)、《高等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11]第181号)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事业拨款,学院及其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运用各种途径所取得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学院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国家、学院的合法权益,对学院国有资产的使用实施监督和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学院的各项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要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政府采购与新增资产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国有资产的分类

第五条 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金或耗用的资产, 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不变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一)房屋及构筑物,是指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学院房屋包括教学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产权为学院所有的教工住宅等;构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和构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与房屋、构筑物不可分割的、不能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二)通用设备,是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等,包括行政办公设备和交通运输车辆。

(三)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除交通运输车辆)、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四)文物及陈列品,是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档案是指图书馆(资料室)、阅览室保存的图书、档案等。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指家具、标本模型、被服装具、牲畜、植物等。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益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五、对外投资是指利用学院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资产保全、资产使用效益考核评价;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监督,产权、收益权管理等。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的原则,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实施一级归口管理;按资产的不同类型或形式,由相关部门实施二级归口管理;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任由院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院长和纪检书记、各业务主管院长兼任,委员会成员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办公室、财务处、监审处、教务处、科技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研究决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购置、清查、置换、处置等重大事项。

三、对职能部门提交的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文件、制度、规定进行审议。

四、对全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五、研究提出学院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方案,推动建立学院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六、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重大变动、处置等事宜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七、涉及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根据学院的工作部署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统一对学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一级归口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及巴彦淖尔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我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起草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年度计划及总结报告。

三、负责学院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评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调配学院各种资源,发挥资源的效益。

五、会同教务处、科研处和有关部门进行教学设备、实验室建设的论证、评估以及对教学设备、实验室运行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院仪器设备投资规划和年度购置计划。

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归口管理、设备维护和维修工作,保证教学设备的安全高效。

八、负责组织采购全院教学仪器设备、行政办公设备、家具、基建设备等物资,组织人员开展采购招标工作,组织制订所采购物资的合同和所采购物资的验收工作。

九、负责学院闲置资产的调剂、处置、组织有关部门开发利用,促进资产有效使用与优化配置。负责办理资产的入账、调拨、转让、出租、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十、参与学院固定资产论证和基本建设竣工验收等工作。

十一、参与学院拟开办的经营性项目的论证工作,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监督。

十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我院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十三、负责学院国有资产的库存管理。

十四、负责学院固定资产和各类物资统计上报工作。

十五、完成院党委、行政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条 学院各部门(部、处、系)是国有资产二级归口管理部门,也是国有资产的使用部门。资产二级归口管理部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并配备专人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分别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或本部门使用的资产的具体管理。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必须针对各自的管理对象,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制定具体管理实施细则,认真做好归口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完善实物资产的领用和保管制度,建立无形资产的登记和专项管理制度,资产管理责任要层层分解落实。

其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申请采购本部门所需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材质等主要质量标准和数量的拟定;提出部门之间调整使用管理学院固定资产的意见、申请。

二、负责本单位使用及其所管辖的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用途的设备类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的管理,保证所管辖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利用;负责本部门使用固定资产的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对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向国资处提交资产报损、报废申请。

三、负责办理本部门个人使用固定资产领用手续;负责本部门使用固定资产清单的编制、管理人员的确定、管理责任的落实。

四、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清点和日常管理工作,做到一学期成绩至少清点一次,并及时向国资处书面报告。

五、参加国资处组织的本部门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对专业性强的固定资产的质量标准验收负主要责任,对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的固定资产,有权提出退货意见。

六、建立健全资产明细账目登记制度,定期清查盘点,确保管理对象的账、卡、物相符;

七、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反映资产变动情况,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度报告等任务;

八、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负责建立固定资产明细总账、分类账;负责全校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的记录核算同;定期与国资处进行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台账核对,保证账账相符;协助国资处组织学院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指导学院各部门做好资产管理的账务处理工作。

九、教务处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管理。

十、科技处等相关部门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有关科技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十一、图书馆负责学校馆藏图书、资料、期刊等的管理。负责拟定图书、期刊和专用设备购置计划,提出采购申请;负责采购图书资料和专用设备的验收入库工作;负责记录图书资料台账,负责采购图书和资料卡片的编制录入工作;负责定期对账、盘点图书资料和专用设备工作。每年与学院国资处、财务处核对图书账目一次,每年盘点一次图书资料和专用设备,并分别写出书面报告报送国资处和财务处;负责图书资料、专用设备的报损、报废工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资料室建设、管理,定期向图书馆报告建设情况,汇总相关数据;

十二、后勤管理处负责新建工程立项报批、组织新建工程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归口管理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保值不流失;负责全院的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库房、学生宿舍用房、职工公寓用房、师生食堂、留学生公寓用房及其它用房)、建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围墙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水、通气管道、输电线路、卫生设备等)、室外构筑物、植物、草坪及家具用具等的维护、维修;

第四章 国有资产的登记和使用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的登记包括:学院作为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取得占用国有资产法律认可的行为;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或实体进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学院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内部各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占有、使用各类资产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以确认占有、使用关系,落实管理责任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学院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接受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产权登记”检查。该项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一起完成。

第十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院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通过界定资产所有权,维护学院主体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财产的现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及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资产投入配置办法,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不合理占有、使用学院资产的现象,要进行认真清理和必要的调剂,做到定额配置,超额部分有偿使用。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资产主管部门有权调剂处置。

第十五条 学院各部门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珍版图书,或者大宗一般设备仪器、材料,图书、药品等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大型修缮,都应当制定年度计划,组织考察论证,公开招标,评标,并严格规范合同手续,实行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六条 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验收、入库、借用、领用、保管制度以及修缮、养护制度和使用情况档案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十七条 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对使用学院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及校内各部门、团体、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清理。对损害学院权益的,依法收回使用权。

第十九条 学院所属各部门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要有一位领导分管并负责。学院所属各部门要根据资产量大小确定一名或一名以上的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人员要相对保持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动。资产管理人员确需调动时要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由部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移交人员不得离岗。人员调动和交接情况必须及时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优化资产配置,加强资产整合与共享,做到物尽其用,防止资产损失和浪费,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不合理占有、使用学院资产的现象,要进行认真清理和必要的调剂。

第二十一条 对于需在校内各部门之间调剂的资产,应由调出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填写《河套学院资产调拨单》,经由本部门资产负责人审核签字,再交调入部门资产管理员及资产负责人签字认可后,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调整资产账目。

第二十二条 凡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 元(专用设备为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以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都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对固定资产及材料的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使用情况档案,严格做好验收、入库、借用、领用、保管、维护等工作环节。发生故障或损坏,应及时修复。如系人为损坏,责任人应进行赔偿。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位应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校誉、商誉等学院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管理,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院的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对外出租、出借必须履行报批手续,要进行可行性论证,所有材料一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初审后,上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并按照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核准后,方可执行。资产出租所得收益应上缴学院财务处。未经同意,不得出租、出借。对外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由资产的使用、占有部门对资产的安全、完整实施全程监控并负责,收回的国有资产应认真勘验。

第二十五条 学院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学院批准成立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经营实体,必须明确产权关系,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占有的申报工作,由后勤管理处、科技处等有关管理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负责登记审核,上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经营实体不得将国有资产转为集体或个人所有。经营实体要保证所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并促使其保值增值。

第五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调处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事先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经过技术鉴定,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七条 资产纠纷的调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合作、出租、出借和担保事项申报手续时,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一式二份):

(一)申报部门向学院提交的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四)资产价值证明或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五)近期会计报表和资产报表;

(六)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需提供拟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置换收入,转让收入,报损报废的残值变价收入,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以挂靠、挂名等名义举办经济实体获得的收益等,均属国家所有,应及时上缴学院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六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学院各部门对所占用学院资产的状况,都要定期按季(或年)度做出报告(报表和分析说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三十一条 学院资产报告的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学院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 学院资产各占用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占用学院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

第三十三条 学院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编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变动分析说明,向学院领导报告;同时抄送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编制学院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要按照学院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学院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院领导、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为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及编制学院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七章 责 任

第三十五条 占有、使用学院资产的各部门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应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将追究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丢失或损坏,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及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学院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随意处置资产的;

三、对所管辖资产损失情况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四、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坏、丢失的;

五、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六、擅自出租、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七、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八、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八条 资产管理部门以及占有、使用资产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资产严重损坏和丢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应于全院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并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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