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河套学院青年志愿者、志愿者行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8-23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我院青年志愿者服务管理,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保障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团中央及自治区团委有关要求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各级青年志愿者组织和所有青年志愿者及其志愿行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青年志愿者组织是指从事志愿服务的非盈利的公益性组织,包括各级青年志愿者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青年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我院学生和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青年教职工。青年志愿者组织、青年志愿者和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青年志愿者服务行动是指青年志愿者组织或者青年志愿者自愿无偿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其它有利于社会发展的行为。青年志愿服务行动的范围包括扶贫济困、帮孤助残、支教扫盲、青少年援助、科技推广、医疗保健、环境保护、专业咨询、普法宣传等行动。

第六条  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我院青年志愿者服务行动

规划、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工作。青年志愿者协会受团委学生处的指导和监督。各系(部)团总支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青年志愿者组。若不具备成立青年志愿者组织的条件,本单位的志愿服务及其相关活动由本系(部)团总支负责开展实施。

  第七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的权利与义务

(一)我院各级青年志愿者组织具体负责本单位青年志愿者的招募、培训以及志愿服务行动的开展。

(二)我院团组织所辖宣传媒介应当无偿为青年志愿服务的开展进行公益性宣传。

(三)青年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

(四)我院各级青年志愿者组织根据需要开展青年志愿服务周、服务月等活动。

  第八条 青年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一)河套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及35周岁以下的青年教职工在满足基本条件后,有权成为“河套学院注册青年志愿者”。

  (二)青年志愿者组织根据青年志愿者所从事志愿行动的需要,为参加志愿服务的青年志愿者提供必要的人身保险。

  (三)青年志愿者应当遵守青年志愿者协会的章程,完成青年志愿者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维护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第九条 志愿服务行动。各系(部)团总支、志愿者组织应根据各自实际需求,积极组织各种形式和内容各异的志愿服务活动,实施不同领域的志愿服务项目,向注册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岗位,推荐注册志愿者到其他部门和机构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条 青年志愿服务组织行动经费来源和使用。青年志愿者组织的经费可由社会捐赠、资助、团组织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青年志愿者组织的资产。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接受团组织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团委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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