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场所。为适应建设应用型高校具体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实验室,是隶属于或依托于进行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的教学、科研实体。
第三条 实验室应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坚持“以教学为主、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原则,在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大力培养应用
型人才,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坚持勤俭办学的原则,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实验室是深化教学改革及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条件,是衡量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各级管理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使之与教学、科研工作的改革与发展相适应。
第二章 实验室管理组织机构
第六条 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和具体两级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相关的实施办法;
(二)制定和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检查督促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编制实验室年度经费预算和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
(五)负责实验教学过程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开展实验室检查、评比和评估工作;
(六)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的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七)监督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使用情况,提高其使用效益;
(八)加强实验室队伍建设,配合人事处等部门做好实验室人员引进、岗位配置、培训、考核、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九)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实验室安全管理。包括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管理、生物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演练等。
第七条 实验室均依托具体进行建设和管理,均应服从所属具体的统一工作安排和部署。具体是实验室管理的主体单位,对实验室负有直接管理职责,负责本具体实验室具体工作的开展。其具体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和实验室管理制度开展工作;
(二)负责制定本具体实验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管理制度;
(三)根据专业、学科特点,建立健全本具体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四)负责制定本具体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上报本具体实验室新建、扩建、调整、撤销的方案;
(五)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本具体实验室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论证、安装、调试和技术验收工作;
(六)负责本具体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预算上报、购置、管理和使用过程的监控,对设备仪器定期进行维修、维护和保养;
(七)落实本具体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做好实验教学质量工作的管控,负责本具体实验室工作的评比检查和评估工作;
(八)负责本具体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设施完好有效;
(九)组织本具体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积极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本实验室的全面工作,是实验室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在实验室运行过程中须服从所属具体的直接管理。实验室的隶属关系不因实验室负责人的岗位调整而随意变更。实验室主任须明确指定一名实验室安全员,具体负责本实验室安全、日常维护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基本任务
第九条 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加强实验教学方案、实验指导书和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实验条件,配合实验教学人员,对学生认真辅导和严格要求,保障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十条 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为目标,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应科学设置实验项目和内容,因材施教,逐步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实验的比例,改革实验教学方法与手段,逐步推进实验室的全面开放,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一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研实验任务。
第十二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增强实验室的活力,创造条件开放实验室,开展校内外协作和实验技术的交流活动。为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服务,为教师进行科学研究服务。
第十三条 做好实验室建设规划,加强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维护等管理工作,保障其正常运行。推动大型及贵重仪器设备的优化管理和资源共享。调动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努力建设实验室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对实验室的科学、规范的管理,提升实验室信息化管理水平。做到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把实验室建设成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基地。
第十五条 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使每位工作人员具备多项技能,自觉适应实验教学、科学试验及技术开发工作的要求。
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工作要求的用房、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实验室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须组织有关专家对拟建立、调整、撤销的实验室进行论证,提出具体方案和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必要时进行校外专家论证,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执行。自治区级及以上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部门领导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九条 实验室建设应贯彻共享的思想,统筹谋划,合理布局,避免小而全、分散重复设置。用房及设施要纳入基本建设计划;仪器设备的运行、维修费要纳入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要纳入人事计划。
第二十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采取多渠道筹资的办法。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应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的建设坚持基础和专业并重的思想,基础实验室要按照教育部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建设,专业实验室要按照教育部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建设。积极筹建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教学示范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可通过政校企合作、现代产业等多种途径,共同筹建学科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
第五章 实验室运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体结合实际需要建立相应制度,以确保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实验室制度包括人员的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实验物资的管理制度、环境与安全的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四条 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构建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逐步实现对实验室安全的“全过程、全要素、全方位”的管理和控制,构建实验室全生命周期安全运行机制。
第二十五条 建立和健全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对实验室各级、各人员制定岗位职责,做到职责到岗、责任到人,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逐步建立完善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能力进行考核的机制。
第二十六条 要根据本具体实验室运行特点,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人。并制订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的“四防”措施和保密措施,实验室主任应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定期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对因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重大事故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做好安全防护和职业健康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工作环境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治理措施,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九条 相关实验室要加强易燃、易爆、有毒、放射等化学危险品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范购买、存放、领用手续,制定相关安全管理细则。
第三十条 需要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开展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严格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要求;实验活动结束后,按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送交保藏机构保管。
第三十一条 需要使用实验动物的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及卫生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应加强各仪器设备的安全运行管理,制定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操作规范,定期维护保养各仪器设备,确保仪器设备完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维护保养和检修要做好记录;待报废的仪器设备及时按照程序申请报废,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处置。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实行可行性评估论证和安全准入制度。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须有专人管理、维护与使用,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根据需要持证上岗,遵照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实验室应开展仪器设备的共享服务,强化仪器设备绩效评估和调剂流转制度建设,提高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应按照“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统一调配”的原则,互通有无、共享共用,避免仪器设备重复购置、闲置和独家使用。并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充分发挥现有设备的功能,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应做好环境卫生和设施的日常管理。仪器设备布置合理,现场整洁有序。在实验室进行实验或科学研究的教师和学生为现场安全和卫生的第一责任人,要爱护实验设施、设备和仪器,并自觉维护实验室的环境整洁。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运行过程中,应根据国家和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运行记录和台帐,并做好数据的记录、管理、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及时为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的准确数据及情况分析。
第三十七条 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检查和评估制度,总结交流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经验。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扬和鼓励。对违章失职和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实验室要根据具体承担的工作任务,实行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增强岗位责任意识和敬业精神。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实验室工作人员职务聘任及晋升、表彰与奖励,应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考核确定。
第四十条 实验室主任实行聘任制,原则上要由相应专业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担任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担任。原则上要由相应专业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担任。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主任一般由推荐人选,然后报教务处和人事处审核,经批准后任用。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应熟悉国家、关于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管理、实验设备管理、实验物资管理、人员管理、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政策和规定,是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在分管实验室的系主任领导下,全面负责实验室工作,做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严格贯彻、落实并不断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岗位责任制,严格考勤管理,不断提升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室管理水平;
(三)组织制定本具体实验室建设规划、年度实验教学计划和年度建设及经费使用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按照勤俭节约、公正公开、突出重点、保证运行的原则,根据的有关规定对所管理的实验室运行经费和建设经费进行统一、合理的分配和使用;
(四)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和科研计划的要求,认真组织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协助系领导组织实施实验教学改革与教学方法手段的创新研究,积极探索有效的实验室管理运行机制;
(五)组织本具体实验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检修和维护保养,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在保证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开放共享服务工作;
(六)按照要求,编制本具体实验仪器设备维修计划,做好实验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的预算工作,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应记录和台账,使账、物保持一致;
(七)全面做好实验室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工作,不断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杜绝各事故发生。要及时处理实验室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并就实验室运行、安全管理、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向系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领导报告;
(八)根据的统一要求,在具体党组织的领导下,负责实验室的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实验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做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组织实验室工作的检查、总结和创优争先评比等;
(九)及时完成实验教学、仪器设备、耗材采购使用等资料等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做好实验教学相关档案管理,按上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报送实验室数据;
(十)认真组织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职责
(一)遵守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认真做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和安全卫生工作,定期检查安全设施的运行情况,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处理上报。并就实验室运行、建设中的具体问题向实验室主任报告;
(二)服从实验室主任的工作安排,主动与实验教学人员、实验室主任联系,落实实验课表,主动承担和积极完成实验教学、科研或生产任务;
(三)熟练掌握责任区内仪器设备的性能、结构和工作原理,爱护和管理好责任区内的仪器、设备、工具、器材,做好日常维修、保养工作;
(四)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做好责任区内所承担实验(实习)教学所需材料、耗材的准备、发放、使用登记和回收、利用工作。特别应做好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领用、回收的登记、管理工作,杜绝安全事故;
(五)根据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计划(课表)的安排,组织并参与做好与责任区内所承担实验教学有关的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和实验前的其他准备工作;
(六)积极参与实验教学、科研或生产活动,认真做好实验运行、设备使用与维修(维护)的各项记录;
(七)积极参加业务和管理知识培训,不断学习新技术、新理论、新方法,增强做好本岗位工作的能力;
(八)完成实验室主任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四条对实验室管理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扬和鼓励。对违章失职和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