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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实验教学中心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2023年09月12日 11:57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实验室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7〕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9〕1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和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与要求,结合我系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隶属于或依托进行


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实习实训、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的教学、科研实体。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要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不断推动实验室安全科学、规范和高效管理,实现对实验室安全的“全过程、全要素、全方位”的管理和控制,建设实验室全生命周期安全运行长效机制。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与运行机制,实施实验室安全宣传培训与准入制度,加强实验室危险源管理与安全设施建设,完善实验室安全个人防护与环境保护,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制定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妥善处置安全事故,按要求上报实验室安全工作年度报告等。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与运行机制

第五条 系部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成立系部安全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系领导和实验室主任任副组长。党政办公室、实验室、教学科研科、团生科、教研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须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执行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体系,确定内设机构、实验室、课题组等组织的安全责任人,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层层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

2.根据本的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和完善适用于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奖惩制度、风险评估与管控制度等)、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开展本实验室安全教育、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做好全程谋划、现场组织和事后总结;

4.全面辩识和精准管控本的危险源及风险点,建立本实验室危险源及安全隐患动态台账。做好涉及危险品和具有危险性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做好危险品和危险设备的管理,及时防控安全风险;

5.组织开展本实验室安全检查,及时完成安全隐患整改,并做好本实验室事故案例的警示教育工作;

6.落实实验室安全条件保障,解决本实验室安全管理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及时报告本无法解决、需协调解决的安全问题;

7.建立应急机制,紧急情况下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积极组织应急处置,同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承担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监管责任,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1.根据本实验室承担的任务,制定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实验操作规程和专项应急预案;

2.监督实验室工作人员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监督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负责实验室安全自查自纠和隐患整改工作;

3.负责实验室危险源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检查监督从业人员资质、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等;

4.负责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及时报送安全隐患和突发状况;

5.做好各类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和废物分类收集的管理工作;

6.紧急情况下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领导进行报告;

7.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日志和安全事件记录、安全档案收集、整理、汇总和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须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履行以下职责:

1.遵守实验室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

2.发现安全隐患,应提出异议并拒绝实验继续开展,同时向实验室管理人员报告;

3.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4.熟悉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

5.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管理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应按照“全员、全面、全程”的要求,建立实验室人员安全培训机制,创新宣传教育形式,普及安全防护常识,强化师生安全意识,提高师生安全防护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做到安全教育的“入脑入心”,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

第八条 建立并实施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实验室安全准入包括教师、学生、聘用及合作人员教育培训准入、实验项目风险评估准入、实验室改扩建准入、仪器设备安全评估准入等。应当把安全风险评估准入作为建设立项的必要条件。

第九条 凡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进行危险源安全知识、安全技能、操作规范等相关培训,未经相关安全教育并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安全性要求较高的学科与专业要开设专门的实验室安全学分课程。

第十条 推行实验室安全承诺制。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师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与学生评奖评优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

第四章  实验室危险源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实验室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机制,对实验室管理过程中的危险源进行全面辨识,依据危险源的特性以及导致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确定出重点管控危险源,并配套专业化安全管理和预防措施。不断提高我系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以实现对实验室风险的有效管控。

第十二条 对实验室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实行实验室安全风险告知,对危险源类别、防护措施、应急预案、安全责任人和有效的应急联系电话等,在实验室的相关部位应有安全警示与安全标识。

第十三条 实验室重点管控危险源主要包括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高危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用水用电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安全警示标识管理、实验室环境保护管理等内容。

(一)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及精神麻醉品等纳入国家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有需求的向教务处提出购置申请,由教务处和保卫处联合审批后,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医药监督部门办理购买手续。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进行管理,建立购置、储存、领用、废弃等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相关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妥善使用和保管,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和详细记录,并接受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生物安全管理。生物安全主要包括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新建、改建、扩建、撤销涉及生物安全的实验室,除了要将实验室安全设施与实验室的建设同规划、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外,还要根据相关要求进行申报、备案与审批后,才能投入使用。涉及生物安全的细菌、病毒、疫苗等物品要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审批、购买、领取、储存、发放、使用登记制度。对有人、畜或人畜共患疾病的病原体的实验室废弃物,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后,送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销毁处理。动物实验必须在符合规定的实验设施内开展。

(三)辐射安全管理。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密封型放射源和非密封型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安全等。涉及辐射安全的实验场所,要在获取相关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才能开展相关实验工作。涉及辐射的场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安全标识,落实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措施。

(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特种设备主要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气体钢瓶、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和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要做好特种设备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规范使用,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要及时办理特种设备登记备案与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通过相关部门认可的培训和考核,取得上岗资格证书,无证人员严禁使用特种设备。设备和相关人员证书应在有效使用时间内。

(五)高危仪器设备安全管理。高危仪器设备是指未纳入国家特种设备而具有较高风险或可能造成较大伤害的仪器设备,如高速运转设备、高温高压设备、超低温设备、激光设备、产生大量粉尘设备等,制定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落实防护措施。对超期服役的设备,使用应及时上报予以报废。对于自制自研设备,应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并进行安全评估验收,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处置实行“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转移处置”原则,实验室废液应做好防泄防漏,分类用专用容器收集存放,由统一定期处置。严禁将实验危险废物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

(七)用水用电安全管理。实验室用水用电应严格按照规范执行,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气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实验室应定期检查电路,发现老化等隐患要及时报修更换,实验室电路改造和新增用电容量应经相关部门审批并通过验收方可使用。

(八)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根据实验室场地功能、用途等不同情况,要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及设备,定期检查与更新,保持良好状态。凡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应了解本实验室内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知识,掌握本实验室适用的特殊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实验室要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九)安全警示标识管理。实验室应根据本实验室技术安全的性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辐射、高压、强磁、压力容器等),在实验室房门、房间内相应位置张贴醒目标识,标明实验室安全等级、安全责任人、紧急联系人、危险源、防护要求等信息。实验室的各区域均应张贴逃生指向标识和逃生路线图。

(十)实验室环境保护管理。排放污染物的实验室要配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禁止将废弃试剂以及已受污染的场地、建筑物、设备、器皿等转移给不具备污染治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使用。实验室应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公共走廊、紧急通道保持畅通。实验室物品必须摆放整齐,实验结束后及时清理,不得堆放杂物。每日离开实验室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电源、水源、气源和门窗等的关闭。

第十四条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

第五章  实验室个人防护与环境保护

第二十条 要加强实验室安全个人防护工作。涉及个人防护的场所,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配备防护用品,落实防护措施。涉危的实验场所应配备监控与报警系统。

第二十一条 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在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的过程中,要注意实验方案的无害、减害。减少实验室危废物的排放,保护环境。对处于有害的环境中工作的实验室人员发放劳保用品、防护用品,不断提高劳动保护待遇。做好安全设施和用品的维护、保养、检修、更新等工作,不得借用或挪用。

第二十二条 要科学、规范地做好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暂存工作,严禁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放。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实行专人管理,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清运处置。有条件的学校应建立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储存回收中转站。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常态化工作机制。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对实验室要进行定期、不定期安全自查、隐患排查并记录备案,定期上报安全自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 要根据学科与专业特点,配置一定数量的专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行使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能,应积极主动配合上级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查等工作,并切实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的内容应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机制运行及责任体系建设情况、安全责任逐级分层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及各项实验安全操作规范建立情况、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情况、安全设施安装与运行情况、危险源分布与管理情况、个人防护与环境保护情况、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等,及实验室安全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明确隐患整改责任人、隐患整改措施和整改完成期限,并复查整改完成情况。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实验室主任、系领导报告。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依法依规处理,责令限期整改并督查整改完成情况,整改验收合格前不得开展相关实验活动。

第二十七条 积极开展实验室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实验室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监控预警系统,强化安全检查及督导的全程化、全员化、全覆盖,促进信息系统与安全工作的深度融合。充分利用大数据信息,编制年度实验室运行分析报告,为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七章  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应急工作包括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指挥协调、遇险处理、事故救援等。要根据本学科与专业特点制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应急预案要及时报备、不断修订完善。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要按照相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妥善开展应急处置,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同时报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并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

第三十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后,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评估事故损失等,提出整改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当发生较严重的事故时,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成立进行调查,并向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涉及的和相关人员,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实验室安全奖惩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和年终考评范围,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能履职尽责的和个人,在考核评价中予以批评和惩处。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

第三十三条 建立问责追责机制。对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开展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事故责任,依法依规处理。对于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和个人,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关停实验室等处罚,直至整改验收合格,方可重新使用。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的学生,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按河套学生纪律处分相关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五条 在实验室安全管理过程中违反国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实验室安全经费投入使用

第三十六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投入长效机制,不断改善安全条件和实验环境,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投入,并使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得到合理利用和规范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院年度实验室安全经费提取计划和使用计划,并对经费的使用进行统筹分配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经费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实验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各类实验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测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实验室安全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实验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实验室安全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实验室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实验室安全责任保险支出;

(十)其他与实验室安全管理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医学系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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