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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套学院贫困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实施办法

2012年08月16日 00:00  点击:[]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完善扶困助学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教办发〔2007〕74号)、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教财字〔2007〕49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各级领导和全体师生要关心、重视贫困学生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使他们得以顺利完成学业。要把做好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做为深化学校改革、维护学校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

第三条 学校成立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办公室(学生处)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院(部、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部、系)领导为组长,院(部、系)学生辅导员、学生科长、团总支书记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二、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四条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凡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学习、生活基本费用,本人全部生活费用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可申请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五条 经济困难学生评定标准:

(一)、建档分类: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将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三个等级:特殊困难学生(A档)、困难学生(B档)、一般困难学生(C档)。

1、特殊困难学生(A档):家庭经济极其困难,基本上无生活来源,本人每月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建立特殊困难学生A档。

(1)烈士子女、革命残疾军人子女;

(2)孤儿或无任何经济来源的学生,基本无力支付学习期间的全部费用;

(3)农村家庭中无18——55岁青壮年劳动力;

(4)城市家庭中父母均下岗(无业),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5)家庭中有四名以上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

(6)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巨额医疗费用;

(7)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

2、困难学生(B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本人每月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建立特困生B档。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农村家庭中父母长期患病,需长期支付医疗费用且不能从事繁重劳动;

(3)城市家庭中父母均下岗(无业),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家庭中有3名以上子女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其中至少有2名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

3、一般困难学生(C档):家庭经济比较困难,本人每月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建立一般困难学生C档。

(1)来自国家级贫困县农村地区学生;

(2)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城市家庭中父母均下岗(无业)或一方下岗(无业),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家庭中有2名以上子女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

(5)家庭中父母一方有严重残疾,且无固定工作者;

(6)家庭或成员遭遇突发性灾变,造成人身或财产巨大损失。

(二)建档分类说明:

1、学生在校实际生活费用是指学生家庭所能提供的经济支持,国家、社会和学校所提供的各类资助不包括在内。

2、学生的家庭成员是指除学生本人之外共同生活的直系血亲及兄弟姐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1、触犯国家法律、条例,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理者;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3、学习不努力,一学年内有两门以上考试(查)课程不及格者或未修满计划课程者;

4、不遵守校纪校规,日常行为表现不好,屡教不改者;

5、经查实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者;

6、在校期间有抽烟、酗酒、请客等铺张浪费现象者;

7、购置电脑、MP3、CD机等高档用品;佩带金银、玉石首饰;节假日或假期自行外出旅游;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理奇形怪状的发型;穿高档时装或使用高档化妆品;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等;

8、恶意欠费者(经学校批准减免、缓交学费者除外);

9、未能按学校要求及时注册者;

10、获救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

11、家庭因建购房、购车、结婚等消费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无力供养学生完成学业者;

12、在休学、停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者。

三、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和办法

第七条 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

1、提出申请

符合申请建档条件的学生写出书面申请,经院(部、系)批准后,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河套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2、提供证明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必须向所在院(部、系)提供有关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如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应尽快补充。

(1)烈士子女、革命残疾子女提供烈士证、残疾证;

(2)家庭中多子女就学,家庭收入无法支付繁重学费的,应详细列出兄弟姐妹的就读学校及家庭收入,并由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盖章;

(3)父母下岗(无业)的,应以实际收入为准,并由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盖章;

(4)家庭成员患病或残疾的,需有残疾证或医疗单位证明;

(5)家庭被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应提供当地旗、县(市)民政局提供的证明及详细说明材料;

(6)家庭变异、丧父、丧母的学生,以其经济状况核实盖章方为有效;

(7)其他情况,均需所在乡镇或街道单位对其家庭情况作出说明,并加盖公章。

3、信誉承诺:

申请人必须对其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4、班级民主评议:

班级民主评议必须在不少于全班4/5同学的参加下进行,由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主持,参加评议学生2/3以上投票表示同意做为依据。

5、资格审查: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河套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班级民主评议结果,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部、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6、提出建档名单

在各院(部、系)贫困学生认定工作组的指导下,由学生辅导员会同各班班主任,综合资格审查情况,确定接受班级民主评议贫困生建档名单。

第八条 异议与申诉

1、班级评议投票结束后,如果班级同学中有认为经民主评议符合建档条件的学生有不符合本办法(二)所规定标准的异议,必须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由学生辅导员报院(部、系)贫困学生认定工作组,也可以直接向院(部、系)贫困学生认定工作组提出。

2、院(部、系)贫困学生认定工作组接到异议后,应按照本办法(三)的规定再次进行资格审查,根据审查核实的情况,确定是否符合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并将审查结果向非匿名提出异议的同学反馈。

3、班级评议及投票结束后,如果不符合建档必要条件的申请建档学生对班级评议结构有异议,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申诉,学生辅导员报院(部、系)贫困学生认定工作组,也可直接向院(部、系)贫困学生认定工作组提出申诉。

4、院(部、系)贫困学生认定工作组接到申诉后,应按照本办法(三)的规定再次进行资格审查,根本审查核实的情况,确定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并将审查结果向提出申诉的同学反馈。

第九条 公示和建档

1、院(部、系)贫困学生认定工作组对本院(部、系)认定评议小组评议并符合建档条件的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分类汇总,确定特殊困难学生(A档)、困难学生(B档)和一般困难学生(C档)建档推荐名单。

2、经济困难学生建档推荐名单在全院(部、系)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3、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院(部、系)经济困难学生建档名单,并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后正式建档。

四、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

第十条 经济困难学生每年认定一次,时间安排在每年9月份进行,十月初结束。

第十一条 档案调整

1、每年5月份对已经建立的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进行调整,档案调整包括提高档次、降低档次、撤档三种情况。档案调整主要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已经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若出现本办法(二)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况,应撤消其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即撤档。对未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若出现符合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条件的情况,应增补为相应档次的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2、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调整主要采取班级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由全班同学对已建档的经济困难学生是否调整档次进行投票,以参加评议学生2/3及以上投票表示同意做为档次调整的必要条件。院(部、系)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认真审查。

3、对经院(部、系)认定评议小组进行审查,需要进行档次升降或撤档的学生报院(部、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记录在案,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二条 对认定的经济困难学生,各院(部、系)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应进行跟踪管理,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取消经济困难资格并全额追回其所享受的困难补助金额外,还将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对经济困难的新生在入学时开辟“绿色通道”。在每年新生报道时,确因家庭经济困难难以缴清学费的,经批准后可以缓交部分费用,待入学后按程序进行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十四条 各院(部、系)要高度重视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力求客观、公平、公正,谨防错评、漏评。在工作中,要尊重申请建档学生并对其加强自强自律教育,引导他们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自强不息、奋发成才,以积极、开放的心态对待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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