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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2010年03月01日 00:00  点击:[]

为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保证新生质量,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是贯彻高校招生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重要内容。

二、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接受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意见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六、应届毕业生所在高级中等学校(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下同)负责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应届毕业生的毕业鉴定可以作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的鉴定,毕业鉴定由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共同认真研究后实事求是地填写。

七、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负责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

八、鉴定内容和考核意见应完整、准确地填写在《考生预报名表》的相应栏内。

九、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后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十、对于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曾犯错误较重、经两年以上考察确已悔改的,由所在单位证明,经自治区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录取时可以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十一、考生所在高级中等学校、单位及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填写了鉴定内容和考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的《考生预报名表》由考生在报名资格审查、照相、确认信息、缴费时交报名所在旗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十二、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中,对诬告陷害、弄虚作假者,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考生本人弄虚作假,录取前发现,取消录取资格;已被录取者,取消入学资格。

十三、本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实施办法(暂行)从2010年起施行,以前下发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实施办法(暂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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