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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套大学阳光招生实施办法

2010年04月22日 00:00  点击:[]

河套大学阳光招生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号)等政策法规和文件的要求,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是教育部针对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进一步规范招生管理,增加招生工作透明度,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为把“阳光工程”的精神、要求和内涵真正融入到河套大学招生日常管理和运作过程中去,使之制度化、常态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我校招生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在招生录取工作阶段,全面、准确、及时发布有关招生信息,突出重点,强化管理,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建立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有效运行机制。

二、组织机构

(一)招生工作委员会

主 任:张永胜

副主任:郭玉梅、张高明

成 员:吴培生、王德强、张学玲、扈勇、杜明铸、杨树生、段美萍、李亚珍、张景玲、彭芳、吕崇东、宋晓晴、潘振光、王利君、赵亮、毕力格

(二)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

主 任:郭玉梅

成 员:赵 亮

(三)招生工作办公室

主 任:吴培生

成 员:张 智 白海军 芦 江

组织成立河套大学招生实施“阳光工程”工作领导机构,目的是为了切实加强对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工作的领导,全面负责贯彻落实自治区教育厅及招生考试中心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和实施细则;负责招生工作中校内、外各环节的协调事宜;负责组织落实录取、退档、补录等相关工作,加强贯彻全员参于招生的思想,要使全校上下形成合力,狠抓落实,确保我校招生“阳光工程”取得实效。

三、工作目标和具体要求

建立以“六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

1、 招生政策公开。公布自治区依据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制订的实施细则或招生办法。学校公布招生章程及录取期间的调整计划使用原则、办法;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的艺术类专业等招生类型的招生条件、工作程序、日程安排及录取办法。

2、 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公布我校是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我校网站公布经我校测试合格的艺术类专业考生名单。

3、招生计划公开。公布经教育部统一分送的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和五年制高职、中专分专业招生计划。

4、 录取信息公开。公布我校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分专业计划缺额数;录取工作结束后在学校网站上公布我校分省(市、自治区)统考录取人数、录取考生名单及录取分数线。公布我校录取结果查询办法;本校分省分专业统考录取人数及录取最高分和最低分。

5、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公布招生咨询及接受考生申诉的联系方式。

6、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如发生招生重大违规事件,及时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四、宣传工作

加大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宣传力度。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准确、客观、及时、适度地宣传报道河套大学招生录取的各项政策、规定和有关信息,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畅通考生咨询渠道,营造良好的招生社会舆论环境,努力为考生提供便捷、优质的招生录取服务平台。

五、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监督。

招生实施“阳光工程”,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六不准”的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广泛监督,对违规行为要按照《高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招生录取期间,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反馈、问题迅速处理的有效工作机制。纪检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有效监督,强化对招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严厉查处顶风违纪案件,做到有诉必应,有案必查,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把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河套大学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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