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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查(借)阅制度


档案查(借)阅制度

一、凡因工作需要,向档案室查(借)阅档案者,需持有单位介绍信,写明查阅理由和内容,档案室将根据内容分别处理。

1.查阅一般档案材料,档案工作人员即可办理;

2.查阅机密以上的档案材料,须经档案室负责人批准;

3.查阅党委、校务委员会记录、决议和领导讲话,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4.查阅财务档案,必须经分管副校长和校长批准;

二、学校档案材料原则上不外借,如确因需要必须借出时,要在档案借阅簿登记,并遵守如下规定:

1.借阅普通档案须经档案室负责人同意;

2.借阅机密以上档案材料,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3.财务档案除财会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可借阅外,其他一律不准外借;

三、查(借)阅档案要对档案的内容保密,档案材料不得转借他人阅览。对档案材料不得丢失、涂改、批注、勾划和沾污,不得拆散案卷或抽出卷内文件。

四、借出档案一般不得超出一周时间,如因需要而不能按期归还,应主动向档案室说明情况,并办理续借手续。

五、利用档案材料作宣传、举办展览会时,须经学校主管负责人批准。一般不得用原件陈列展览,可利用重份文件或复制件。展出和宣传内容由承办单位负责审查。

六、归还档案材料时,档案室必须严格履行审查手续,如有遗失、缺损等情况,档案室将根据情节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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