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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套学院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09月27日 实验管理研究室  点击:[]次

河套学院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特种设备发生安全事故,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教学科研工作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结合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是指在实验场所中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并列入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特种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实验室内涉及特种设备的教学、科研、生产场所的监督管理,适用于我院实验室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查等相关活动。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问题导向、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学院院系、实验室三级管理模式,落实“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责任体系,层层落实责

第五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作为学院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特种设备管理的政策、法规、标准、文件等;

(二)组织制订学院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组织相关院系做好特种设备的购置论证、注册登记、验收、报停、报废、人员培训等相关工作;

(四)监督、检查全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第六条 院系全面负责本院系特种设备安全,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本院系的特种设备负安全管理责任,院系党政负责人是本院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要负责人

(二)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组织编写、修订本院系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规程的执行,落实特种设备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

(三)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组织特种设备管理与操作人员按规定参加培训活动,并定期进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

(四)做好特种设备的购置论证、注册登记、验收、检查、报停、报废等相关工作,建立完备的安全技术资料档案;

(五)组织或配合学院及上级有关部门对所用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维护及事故隐患的整改,确保其安全运行;

(六)配合学院和上级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每年向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本院系特种设备增减变动情况。

第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者和实验室管理员共同负责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保养,做到规范管理、安全使用,并建立特种设备的管理档案,基本内容包括: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书;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维护保养记录;

(四)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五)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六)操作人员情况登记。

第八条 校外单位所属特种设备进入学院实验室使用时,院系应与产权单位签订使用安全协议。产权单位对特种设备的质量安全负责,并提供特种设备的完整档案资料。使用院系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并做好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维护等事宜。

第三章  

第九条 因教学、科研需要购买特种设备的院系,须向学院归口管理部门(教学归口教务处,科研归口科技处)和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采购。

第十条 院系应当购买和使用具有生产资格的制造商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私自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禁止购置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 院系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到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由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到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取得登记证书后方可使用,并将登记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章  使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者应取得相应安全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不得使用特种设备。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特种设备使用者应对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置;情况紧急时,可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院系有关负责人。

第十四条 院系使用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需定期校对和校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年限到期、检验报废,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再正常使用,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学院归口管理部门、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报废申请,交还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由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到主管部门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手续。

第五章  锅炉管理

第十六条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

(一)承压蒸汽锅炉: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

(二)承压热水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

(三)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

第十七条 锅炉使用院系应制定锅炉及辅助设备的操作规程,建立巡回检查制度,做好水处理工作,保证水汽质量。

第十八条 蒸汽压力小于3.8MPa的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小于3.8MPa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可以不设跟班锅炉运行操作人员,但应当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

第六章 压力容器管理

第十九条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二)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

第二十条 压力容器使用院系制订压力容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维护、保养及安全责任制,实行使用登记。安全阀和压力表需定期校验或检定。

第二十一条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使用人员,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不需要进行定期检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应当报废,使用院系负责其使用的安全管理。

第七章  气体(气瓶)管理

第二十三条 气瓶,属于压力容器中的一类,是指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容器,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

2.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或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

第二十四条 气体(气瓶)的存放应符合以下要求:
   气体(气瓶)存放点须通风、远离热源、避免暴晒,地面平整干燥,气瓶应合理固定;

危险气体(气瓶)尽量置于室外,室内放置应使用常时排风且带监测报警装置的气瓶柜;

实验室内存放的氧气和可燃气体不宜超过一瓶,其它气瓶的存放应控制在最小需求量,可燃性气体与氧气等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放,易燃和助燃气瓶要保持距离、分开存放;

涉及有毒、可燃气体的场所,配有通风设施和相应的气体监测和报警装置等张贴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使用和存放大量惰性气体或液氮、二氧化碳的较小密闭空间,为防止大量泄漏或蒸发导致缺氧,需加装氧气浓度报警装置

氢气、氧气、氨气等危险气体(气瓶)一般应存放在能正常使用报警和排风功能的防爆气瓶柜内,独立的气体气瓶室应通风、不混放、有监控,有专人管理和记录。

第二十五条 气体(气瓶)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有供应商提供的气瓶定期检验合格标识,无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气瓶、无超过设计年限的气瓶;

气瓶颜色符合 GB/T 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要求,确认“满、使用中空瓶”三种状态;

使用完毕,应及时关闭气瓶总阀。

第二十六条  需要同时使用大量气瓶的单位,应在主体建筑物之外设置符合要求的集中存放处,根据气瓶介质情况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防电打火、防毒、防辐射等措施。对日用气量不超过一瓶的气体,可放置一个该种气体的气瓶。窒息、可燃类大型实验气体罐必须放置在室外,配有通风、干燥、防雨设施,远离火源和热源,设置隔离装置、安全警示标识。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使用的气体(气瓶)应当在具有气瓶充装和租赁资质的经营单位租用压力气瓶和充装相应介质。校内任何院系和个人不得使用自行购置的气瓶,也不允许自行往气瓶充装任何介质。气瓶充装单位负责所提供气瓶的安全,负责气瓶的定期检验、报废、销毁等事宜。严禁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气体(气瓶),一经发现,从严从重处罚。

第二十八条 气体集中输送管线应由专业公司设计和施工,并保留图纸资料,明确安全条款。管路材质选择规范并定期进行气体泄漏检查。发现管路材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假冒伪劣产品的,要第一时间移交相关部门。管线需贴规定色标、挂标识牌,标识信息至少应包括气体名称、分组、管理人员等。存有多条气体管路的实验室须张贴详细的管路图。

第八章  压力管道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

(二)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三)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

第三十条 学院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道必须由有资质的公司设计和施工,未经监督检验和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行。

第九章 起重机械管理

第三十一条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

(一)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

(二)起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

(三)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第三十二条 达到《特种设备目录》中起重机械指标的起重设备须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起重机械使用人员、检验单位须有相关资质。起重机指挥、起重机司机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并每 4 年复审一次。院系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定期检验,并将定期检验合格证置于特种设备显著位置。

第三十三条 在用起重机械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并作记录。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在周边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识,有必要的安全距离和防护措施。起重设备声光报警正常,室内起重设备应标有运行通道。

第三十四条 废弃不用的起重机械应及时拆除。

第十章 实验用场(厂)机动车管理

第三十五条 实验用场(厂)内机动车,是指仅在实验室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十六条 实验用场(厂)内机动车应取得《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方可使用。使用者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后持证上岗,证书在有效期内。

第三十七条 实验用场(厂)内机动车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定期检验,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第十一章  安全应急措施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管理方针,对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院系应根据本院系特种设备种类及特性、存放场所等,划定安全区域、确定区域的安全等级,有针对性地制订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以本院系负责人为组长的事故应急救援小组,报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事故发生院系应立即启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同时报学院相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

第十二章  

第四十一条 办法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二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条:河套学院关于成立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委员会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河套学院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