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读者借阅图书、期刊应妥善保管,丢失、损坏要赔偿。故意污损、圈画、损坏书刊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酌情赔偿。
2.读者丢失图书必须购买相同版本或最新版本的图书;丢失期刊购买同种同期号期刊赔偿。
3.因停版或停刊,导致买不到丢失的原版书刊,由采编科科长、流通科科长及分管业务的副馆长商定,指定丢失者购买数倍于原书刊价格的同类书刊。具体规则如下:
(1)丢失1 - 2年内出版的书刊,按原价的2倍购买同类书刊。
(2)丢失3 - 5年内出版的书刊,按原价的3倍购买同类书刊。
(3)丢失6 -10年内出版的书刊,按原价的5倍购买同类书刊。
(4)丢失11-20年内出版的书刊,按原价的10倍购买同类书刊。
(5)丢失出版年超过20年的书刊,按原价的20倍购买同类书刊。
(6)丢失多卷图书,按整卷图书价格购买;丢失期刊,按全年价格购买。
4.丢失成套图书中的某一册,按成套图书计价赔偿,报刊(合订本)按当年定价计。
5.读者丢失书刊要及时办理赔偿手续,履行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