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河套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8-03-31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社团组织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正确引导学生社团工作,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我院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同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同学综合素质,促进同学成长成才。

第一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生社团工作;学院团委是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部门,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工作;系部是学生社团的业务指导部门,配合团委对学生社团进行监督管理;学生会组织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服务和联系,学生会社团联合部负责对全院学生社团进行日常管理;学生社团设立团支部(社团负责人兼任团支部书记),负责社团成员的思想政治教育。

第五条 团委履行下列监督与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团的审批;

(二)负责对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与注销进行管理;

(三)负责对学生社团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进行备案与监督;

(四)负责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审查;

(五)负责对学生社团活动进行监督审查,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条 系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学生社团筹备申请、成立、变更、注销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学生社团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学生社团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内容的审查把关;

(四)负责学生社团年度审查的初审。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年审和注销

第七条 学生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学生群众性组织(含团队运营的网络新媒体社团)须按学生社团登记注册。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须按照一定类别向团委进行申请登记,按程序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在一周内召开社团会员大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应当经系部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团委提出申请,并由团委登记审批。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数在10人以上;

(二)有规范的名称。社团名称不得违法,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违反学院有关规定,能准确反映其类型及特征;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提交《河套学院学生社团申请审批表》和社团章程草案。

第九条 学生社团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团名称;

(二)社团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及活动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权利、义务;

(四)社团组织管理制度;

(五)社团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社团经费的来源和管理使用原则;

(七)应当由社团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团委对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章程内容完备的学生社团,准予登记成立。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学生社团应当向团委报送本社团的年度工作总结,接受年度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学生社团填写《河套学院学生社团年度注册表》予以年度注册;对未按本办法和社团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社团根据情况予以警告、整顿或注销。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需要变更登记事项、修改章程或注销登记,应当经社团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系部同意,报团委批准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系部、学生会社团联合部审查同意后,向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一)自行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团委给予警告、责令整顿或注销登记。

(一)申请登记中弄虚作假的;

(二)不能完成章程宗旨的;

(三)登记成立后一学期之内未开展活动的;

(四)超出章程规定范围进行活动的;

(五)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六)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七)疏于管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八)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开展纯商业性活动、盈利性经营活动及宗教活动,从事暴力恐怖思想传播、违法犯罪等活动的。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注销时须填写《河套学院学生社团注销登记审批表》,团委批准注销后应当发布注销公告。学生社团在办理注销登记后一周内应当在系部指导下,完成有关物资、财务清理结算工作。

第三章 组织建设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我院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十七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成员加入或退出该社团须进行登记;社团成员应当每学期进行注册,按章程缴纳会费,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社团的章程行使职权。学生社团负责人应通过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学生社团应每学期召开学生社团会员大会。

第四章 活动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鼓励并支持学生社团依照本办法,结合社团特点,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特色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盈利性经营活动及宗教活动,坚决禁止从事暴力恐怖思想传播、违法犯罪等活动。参与人数较多或在校外举办、参加的学生社团活动,要制定预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各学生社团举办的报告会、讲座、研讨会、论坛、读书会、学术沙龙等活动实行现场跟听制度。系部、社团联合部及指导教师应当进行现场跟听。如发现有否定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攻击四项基本原则、传播错误思潮和错误观点等言论,宣传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违法犯罪等活动要立即叫停,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未经学院允许不得组织和参与跨校社团。来自校外的学生社团开展调研、交流、访问、培训等活动,必须经团委审核,服从团委管理。原则上企业、社会机构不得在学院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需冠名,须经学院团委批准。团委有权对跨校社团及特定冠名的社团所举办的活动进行监管。

第二十三条 社团活动不得占用上课、自修、集体活动时间。

第二十四条 学生开办的网络新媒体须以社团的形式存在,服从团委和系部的管理和引导。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须填写《河套学院学生社团媒体运营申请审批表》,经系部和团委审批后报党委宣传部、网络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学生社团要注重培养社团成员的网络文明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向上向善正能量。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内容应健康向上,紧紧围绕学院各阶段中心工作,积极宣传党的大政方针,弘扬主旋律;要以介绍本社团活动、工作经验为主,以促进社团发展和提高会员能力为目标,要与社团宗旨和章程协调一致。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刊物发布内容应经指导教师审定,接受团委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应积极配合学生会社团联合部开展活动。每学期初,各社团要向社团联合部递交本学期工作计划,经团委审批后方能实行;组织计划以外的活动,要提前申报经批准后方能开展。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须填写《河套学院学生社团活动申请审批表》,由指导教师、系部、学生会社团联合部、团委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方可进行。每次活动后,须就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另附经费使用情况并说明社团成员意见,并报社团联合部备案。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主要活动经费应来自于学院拨款、社会赞助和会员会费等合法渠道,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如收取会费,须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收费方式及标准,经社团内部民主决策,报团委审核后进行公示,并应写入社团章程。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收取会费须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向团委说明会费收取情况,每学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团委和系部负责监督指导各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等,对学生社团接受校外资金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和管理。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二条 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向团委划拨社团工作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网络化管理和信息化平台建设。

第三十三条 学院为学生社团提供师资、活动场地、器材、设备等方面的支持,为学生社团对外交流搭建平台。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应聘请一名专业或工作性质与本社团活动特征相符或相近的指导教师。社团指导教师必须是我院在职教职工。原则上一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社团不得超过2个。

第三十五条 指导教师负责对社团成立、活动开展进行具体指导,并全程参与学生社团活动。经批准开展的学生社团活动,指导教师指导并全程参与予以工作量认定,一次活动计2课时。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参与社团活动、担任社团负责人等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使学生社团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团委负责解释,自修订之日起生效。原《河套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和《河套学院学生社团活动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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